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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
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三、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地方计划指标不足的,疫情结束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项目用地批准清单,由国家统一核销计划指标。
四、创新工作方式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正常用地审批中,要根据防控疫情需要,通过开展网上联审等,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要围绕落实好“六稳”工作部署,抓紧做好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持续做好用地保障。
2020年2月11日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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