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报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包括先行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项目的申请、审查、报批。
第三条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对各区上报建设用地申请的审查、报批工作,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申请的受理、审查、组卷上报工作。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在通过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先行用地申请条件的,可以向区规划资源分局提出先行用地申请。
第五条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区规划资源分局对先行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市规划资源局。
第七条 市规划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先行用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第八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城镇村批次方式报批,一个批次用地可以多块土地同时打包上报。各区应在本区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严格控制每年度用地报批批次。
第九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和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产业等建设项目,将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或者建设项目同时使用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的,按照单独选址方式报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照项目类别将本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提交区规划资源分局。
第十一条 城镇村批次项目申请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有关文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单独选址项目申请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四)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收到建设用地申请后,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材料是否合法、准确无误;
(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等是否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时间是否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批复时间之前;是否属于应当重新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
(三)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四)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是否位于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范围内,是否在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内,涉及上述情形的,应当审查用地是否符合管控要求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规划调整、论证、审查等程序;
(五)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到位;
(六)用地涉及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区规划资源分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第十五条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当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申请,按规定组卷报区人民政府,涉及土地征收的应一并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呈报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资源局审查。
涉及土地征收的,前款规定的30日时限不包含依法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时间,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时间以区人民政府出具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结论性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补充耕地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具体内容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
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
第十七条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只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只需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申请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附具相关组卷材料。附具组卷材料必须一致、真实、合法、准确,并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填报,装订规范、卷面整齐。
区规划资源分局对用地报批材料的准确性、一致性负责,区人民政府对用地报批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市规划资源局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审查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市规划资源局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提出明确会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资源局收到各区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后,经过会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在3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向区规划资源分局发出补正告知书,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当在补正告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予以退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市规划资源局在5日内印发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市生态修整中心和区规划资源分局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及时在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备案。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印发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收到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督考核,确保依法批地用地。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资源局定期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评估工作,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对违反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