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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

的通知

皖自然资权函〔2022〕22号



为切实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加强土地储备监管,提高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土地储备工作定位
政府储备土地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之一,也是最重要、价值最显化的资产之一。土地储备和供应处于供给端的重要位置,在优化存量土地配置、扩大优质供给、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新时期对土地储备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对储备土地资产的统一管护和合理利用,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严格履行土地储备工作职责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填报的信息,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工作。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对储备土地的入库审核、登记、资产价值评估,组织前期开发、管护与临时利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配合主管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申请土地储备资金与使用,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填报信息等工作。
三、规范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一)科学编制年度计划。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对储备土地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三年计划确定拟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土地储备项目立项依据,未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不得实施。确需调整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二)明确土地储备范围。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必须是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产权清晰的土地。具体包括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批准征收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全面实施“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储备土地出入库要求,将土地储备地块编号作为供地溯源的依据,完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严格储备土地“净地供应”。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收回)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促进储备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为政府“净地”“熟地”供应提供保障。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相关企业负担。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四)加强储备土地管护。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储备土地供应前,在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可将储备土地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处理。
(五)规范储备土地供应行为。完成前期开发并达到供地条件的储备土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供应。供应储备土地必须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取得地块标识码,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进行关联预出库单号。储备土地供应后应按规定完成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储备土地不得进行抵押、不得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
(六)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与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运行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与土地储备无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不得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四、强化土地储备监测监管
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填报机构信息、计划、项目、地块、资金、债券等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要加强全省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管理,指导各地及时规范填报数据,定期分析评价和监测。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信息填报情况,对于不报、迟报、瞒报、漏报和错报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管账号及相应的审核权限,不得下放至土地储备机构。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信息报送的工作要求,将土地储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中,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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