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解析】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学习笔记(中)
政策要点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适用要点一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案例1】
票面数据如下:客票金额:1720.72元,税额:189.28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
按票面进项税额确定进项税额=189.28元。
【特别提示】
1.2019年4月1日起,票面税率变化为9%;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名称为单位名称。
适用要点二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案例2】
票面数据如下:票价:32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0。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20+0)÷(1+9%)×9%=26.4元 。
【特别提示】
1.如果票面有燃油附加费,要和票价一起合计计算进项税额。
2.民航发展基金不计入计算进项数额的基数。
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适用要点三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案例3】
票面数据如下:票价:174.5元。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174.5÷(1+9%)×9%=14.41元 。
【特别提示】铁路车票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适用要点四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案例4】
票面数据如下:票价:25元。
公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5÷(1+3%)×3%=0.73元
【特别提示】
1.公路、水路客票需有旅客身份信息的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金;无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比如出租车票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申报表填报示例
填报要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填报示例
上述四张票价合计金额:2198.66元 税额:230.82元,需要先填入第8b栏“其他”,再合计到第4栏“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同时应分别按份数、金额和税额填写到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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