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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律师无良还是国企赖账? ——喻国强律师“侵吞”长沙电业局巨额国资事件真相调查

2017-08-11 司法律政 司法律政

是律师无良还是国企赖账?

——喻国强律师“侵吞”长沙电业局巨额国资事件真相调查

作者:御史在途

来源:御史在途的新浪博客

这是一起至今仍在不断发酵的事件,也是一起悬而未决的事件,8年来不时冲击着人们的眼球。这一事件,更因创造出一系列离奇纪录而注定会在法治史上留下印迹:

——一个律师,冒着倾家荡产的巨大风险,帮助委托人打赢了官司,委托人却想把他送进监狱;

——一个记者,因为采写报道和博客文章,被知名律师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创造出中国新闻史上最大的精神损害赔偿纪录;

——一家国企,宣称4000余万元国资被人非法侵占,却采取刑事自诉方式主张权利并获立案,创造出中国最夸张的刑事自诉案;

——一个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后,6年多还没有开庭,全国罕见……

事件源于长沙一桩代理费达4000余万元的民事官司。该官司原告为长沙电业局,代理方为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强晟所)。原告长沙电业局胜诉后,却跟强晟所及其主任喻国强律师为诉讼费打起了旷日持久的官司:长沙电业局宣称喻国强律师卷执行款潜逃,以涉嫌侵占巨额国资为由对其提起刑事自诉,同时对强晟所提起民事诉讼;喻国强律师则指责长沙电业局不讲诚信,想赖掉律师费。

究竟是代理律师不守规则、见利忘义,还是作为国企的委托人不讲诚信、过河拆桥?律师和记者吃官司的背后,是否有同行的倾轧和公权力的影子?笔者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律师界前所未有的风险代理

10年前,长沙电业局因为长沙矿业集团拖欠20年电费收不回,与对方打上了官司。该局以风险代理方式向律师界招贤。由于案件时间跨度太大,加上电业局电费的收缴方式存在严重瑕疵,胜诉希望渺茫,长沙很多大牌律师都不敢接招。最终,长沙电业局选定强晟所代理该案,该所主任喻国强为代理律师。

长沙电业局与强晟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强晟所全风险代理此案,代理费是收回电费本金的8%和滞纳金的52%。同时约定电业局不能单方面放弃债权,如放弃债权则视为案款全部收回,应按合同约定结算代理费;如果案件败诉,则强晟所要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如果不能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收回全部电费本金和不低于1500万元的违约金,差额部分强晟所要赔偿。随后,喻国强律师个人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被先期抵押给了长沙电业局。

官司打了2年,从省高院一直打到最高院。长沙电业局转败为胜,被判赢得电费本金6757万元和滞纳金6800万元。

从判决的结果和委托代理合同看,如果判决案款全部得到履行,强晟所可收取的代理费将达到4000多万元;如果收不回来的话,则面临承担8200万元赔偿的风险。如果官司败诉,强晟所还要额外承担诉讼费用数百万元,强晟所和喻国强本人都将面临破产。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份委托代理合同的风险远远超出了风险代理的范畴,为律师界前所未闻。法律规定的风险代理,律师只有能否收到代理费的风险,没有支付诉讼费用的风险,更不可能有赔偿案款的风险。

无疑这是一次大收益与大风险的对赌。

判决生效后,矿业集团没有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案件依法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长沙电业局申请执行标的是判决书确认的1.357亿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变卖土地,共收回案款4717万元。

矿业集团是困难国企,能执行回这么一大笔案款,跟喻国强的执行策略和执行措施有很大关系,他提出的异地执行(由离矿业集团较远的异地法院执行)和外围执行(执行矿业集团驻地以外的财产),对于排除干扰、提高执行效率起了很好作用,特别是其设计了一个变卖程序,将一块市场价只有960万元的土地卖出了4528万元,是这笔4717万元案款能执行到位的关键。

这一点,不但长沙电业局认可,被执行人长沙矿业集团也相当认可,事后,长沙矿业集团的主管机关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及长沙矿业集团龚副总还聘请喻国强担任其代理人,为自己打官司。

该案能够胜诉,而且首笔执行回这么多案款,长沙电业局是非常满意的,与案件相关的人员都得到了表扬、奖励甚至升迁。《湖南电力》还刊登文章,对此案进行了正面报道。


二、委托人把律师卖了

由于长沙电业局出具了全权授权委托书,加之案款的绝大部分是强晟所通过变卖土地而得,所以首笔4000余万元的案款由土地买受人直接支付到强晟所的账户。强晟所收到该笔案款后,当即起草了一份“案款分配说明”的函件给电业局,对收到的案款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分配,并注明“阅后无异议,请盖章确认”。

长沙电业局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盖章确认,案款就一直摆在强晟所账户。在执行到位4717万元后,强晟所乘胜追击,继续请求法院执行。该所有信心将剩余案款执行到位,因为他们通过法院冻结和掌握了被执行人的可靠财产线索近2亿元。

但这时,诡异的事情出现了。

被执行人长沙矿业集团突然向法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并要求退还多执行的案款,原因是早已经和电业局达成了和解,电业局只要4000万元。

对此,喻国强非常震惊。因为作为承办律师、作为全权代理人,不知道委托人已经和对手和解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

强晟所立即和委托人联系,但是长沙电业局相关人员对此含糊其辞。强晟所感到事态严重,便以发函的方式,要求电业局给出答复。电业局开始不予理睬,后来强晟所要求其收函五天内给出明确答复,否则视为已经和解。

2008年6月23日,长沙电业局回复强晟所,称是否继续执行要请示上级领导。

突兀而出的和解协议,不但委托律师不知道,负责执行的南县法院也不知情。收到被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的申请后,南县法院数次向喻国强和长沙电业局求证,均无果。后南县法院专门发函给长沙电业局,要求在收到函5天内答复,否则,按照执行终结处理。

电业局在5天内没有作出答复,南县法院于是认可该《和解协议》,并据此作出裁定,裁定执行程序终结。

直到这时,喻国强才从执行法院的案卷中看到长沙电业局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和解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长沙电业局只要矿业集团支付4000万元电费本金,其余的9000多万元或核销或挂账处理.,签订的时间是2006年10月20日(见附图1)。

长沙电业局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是2007年2月(见附图2),也就是说,在提出执行申请前,长沙电业局就已经背着律师和对方和解了!喻国强对此十分气愤:“既然只要执行4000万元,在提出执行申请时干嘛要主张1.357亿?多出的几十万元执行费不说,为了将1.357亿案款执行到位,我们找了被执行人近2亿元的财产线索,浪费了几百万元的费用和两三年时间!”

喻国强同时看到的还有一份长沙电业局宁乡电力局给被执行人的复函,落款时间是2008年7月13日。

该复函意表面着长沙电业局和被执行人矿业集团就这个案子已经结算清楚了。

“还有60余万元的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钱款是我交的,票据也都在我这里,因为电业局无人参与案子,不知情,结算中电业局主动承担了,如果我参与结算,这几笔钱肯定要被执行人承担。”喻国强指着复函上的文字气愤地说!

除了气愤,喻国强更多的是痛心:“这些债权都是我真刀真枪、一分一厘拼回来的,怎么能这样白白放弃呢?这是一个多亿(含滞纳金)的国有资产啊!”

喻国强认为,长沙电业局的行为是在犯罪,其主要领导涉嫌渎职罪。

但长沙电业局副局长寻文革有自己的见解。在长江新闻记者采访时,他说:“电业局和矿业集团都是国企,和解的结果就像把钱从一个口袋放到另一个口袋,但钱还是国家的,这怎么可以算国资流失?”

一直关注此案的原长沙市人大常委贺绍佩女士对此说法感到震惊,她反问:“既然是左口袋和右口袋的关系,长沙电业局干嘛还要去打官司?照此逻辑,国企借国有银行的钱是不是可以不还?”她还提到,长沙市中级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黎军在回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该案的提问时说:“要说犯罪,首先要追究长沙电业局放弃国有资产的渎职罪!”

关于和解为什么不告诉委托律师,长沙电业局当时负责这一案件的办公室副主任秦良蒂是这样告诉长江新闻记者的:“我们也担心和解之后款项收不回来,所以才指示事务所继续执行。”

喻国强律师对此更为气愤,他说:“和解的时候不告诉我,和解好了也不告诉我,结算完了还是不告诉我,问你,还明目张胆地欺骗,你们只考虑自己利益,根本没有将合作伙伴当成一回事,如果没有我们的努力,官司赢不了,你拿什么和对方去和谈?”


三、说好的代理费要黄了

随着执行终结裁定文书的下达,强晟所的代理工作便全部结束。代理费结算就提上工作日程。

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强晟所可以要求对放弃部分的债权主张代理费。但这样一来,代理费便超过了4000万元,长沙电业局收回的案款尚不够支付代理费。

长沙电业局不同意按委托代理合同结算,理由是作出和解,是受制于地方政府,不是他们自愿的行为。

喻国强律师则认为,电业局的说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委托代理合同是强晟所和电业局签订,和地方政府没有一毛钱关系。电业局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双方在合同中对放弃债权作出了约定,双方只能按照合同结算代理费。而且和解是一种自愿行为,并没有证据证明电业局受到了地方政府的胁迫和强制。事实上,地方政府也无权强迫电业局这样一个央企放弃权利。即便受到政府胁迫,电业局也应第一时间如实告知律师,否则是背信弃义行为,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喻国强还进一步反问:“照此逻辑,假如电业局放弃了全部的债权,强晟所收不到一分钱代理费,所有的事都白干了吗?!”

之后,长沙电业局副局长寻文革在回答长江新闻记者提问时又提出,电业局并没有放弃债权,“剩余的款项只是做核销和挂账处理,并不代表我们放弃了”。

对此说法,喻国强驳斥说:“这纯属无稽之谈。如果真作挂账处理,已经执行到位的案款后来为什么还退了几百万给被执行人?”

由于谁也说服不了谁,2008年9月4日,喻国强代表强晟所,与长沙电业局时任局长罗检仔以及该局相关人员,就代理费问题进行了协商。协商会上,罗检仔提出:“你们(强晟所)用了多少,我再补点给你,反正不能按合同算。”

喻国强非常反感此方案,认为这是没有契约精神的提法,坚持按合同结算后“可以大点打个折”,哪怕打对折甚至更低都行。

对喻国强律师的方案,罗检仔同样反感,双方矛盾激化。

强晟所为维护自身权益,直接留置了已到账的4000多万元案款。长沙电业局也一直没有要求强晟所支付案款。 

时间到了2009年3月2日,强晟所突然接到长沙电业局通过公证机构送达的函件,该函件限强晟所在3日内,将案款付至电业局的账户。

但长沙电业局并没有等过限定的3天,而是在发函的当天,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强晟所返还收取的4717万元案款。

喻国强同时获知,长沙电业局为了对付自己,请出了知名刑法学家、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兴隆教授做代理。省高级法院一位副院长曾两次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邱兴隆律师当面跟他讲,案件代理费为1200万元。电力部门有关负责人说,代理费大概500万元左右。而邱兴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代理费只有50万元外加案款5%的提成。


四、律师面临牢狱之灾

强晟所正积极准备应诉时,长沙电业局又在同一家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代理律师喻国强侵占4717万元。刑事立案的时间和民事立案的时间只差了11天。

这样一来,一笔案款变成了2笔。一名法律专业人士认为,长沙电业局的这个做法很令人费解:“打官司要有明确的诉讼主张,4717万元只有一笔,你一方面找强晟所要,同时又找喻国强要,到底找谁要?或者说,你到底要几个4717万元?”针对在刑事自诉中出现侵占国有资产4717万元犯罪事实的问题,湖南一资深法官说:“这非常荒唐。刑事自诉案件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侵占国有资产4717万元还是轻微刑事案件吗?”

虽然已经过去六年,但谈到这个刑事自诉案件,贺绍佩还是抑制不住愤怒,她说:“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都能一眼看出长沙电业局提出刑事自诉是纯粹的、明目张胆的诬告陷害,而且是低水平的。”她说这句话的根据是长沙电业局的刑事自诉状明显偏离了客观事实,她列举了刑事自诉状中一些明显与事实相悖的说辞:

比如,在刑事自诉状中,电业局认为喻国强无权收款。但电业局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中,明明有可以接收案款和财产的特别授权。

又如,强晟所收到案款后,第一时间通过喜报和关于案款分配情况说明的函件告知长沙电业局,同时将喜报寄送给电业局的5位领导人。领导人收到喜报后,都回复了信息。函件的签收栏,还有电业局加盖的公章。但自诉状中,长沙电业局公然说对强晟所收到案款不知情。

喻国强提供的相关材料,证实长沙电业局在自诉状里说了不少假话。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因此向省高院呈送报告,请求支持对喻国强律师绳之以法。

笔者调查表明,长沙电业局不止向法院说了假话。

省电业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受访时都强调喻国强律师对长沙电业局隐瞒了强晟所收取执行案款的事实,并认为长沙电业局没有背着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当笔者出示相关书证时,他们非常吃惊。显然长沙电业局对其直接领导也没有讲真话。笔者就这一问题询问秦良蒂时,她的回答是:“强晟所收到了案款,局里应该还是知情的。和解一事,没有告诉律师。”

长沙市政法委主要领导收到长沙电业局要求严惩喻国强律师以防止其卷款潜逃的“紧急报告”后,批示要求雨花区委政法委重视并处理。对“卷款潜逃”这个理由,喻国强气愤地说:“案款放在强晟所账上一年多了,要卷款潜逃,早就逃了,等不到今天;并且根据合同,电业局放弃了债权,视同强晟所收回了全部案款,扣留的这笔钱,基本就是律师应得的代理费,我用得着卷自己的钱跑路吗?”

一个叫高铭暄的人也可能受骗了。这位法学界泰山北斗级的人物,在没有弄清楚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根据长沙电业局提供的材料,出具了一份认为喻国强律师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众所周知的是,高铭暄是邱兴隆律师的博士生导师。

喻国强认为,长沙电业局刑事自诉只是手段,真正目的是将他逮捕,在狱中实现正常民事途径实现不了的计划。

由于喻国强是长沙市人大代表,对其进行逮捕,必须经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时任长沙电业局局长罗检仔和律师因此找到时任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合泉,请求逮捕喻国强律师。据时任长沙市人大常委贺绍佩介绍,人大对此非常重视,专门找长沙中院和市检察院进行论证。论证的结果是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所以最终人大没有同意逮捕的申请,同时要求法院撤销案件。

逮捕的目的没有实现后,长沙电业局对该案便没有任何动静。此案摆在法院已经6年多了。一个刑事案件,6年多不审不结,前所未闻。事后,邱兴隆律师曾公开说,他不是这起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人。但长沙电业局秦良蒂及有关局领导均告诉我,这案子完全是由邱兴隆律师代理。

喻国强虽然没有被逮捕,但强晟所留置案款中的大部分还是到了长沙电业局的账户。长沙电业局诉强晟所返还案款的民事案件发生后,强晟所就将留置案款中有争议的2846万元案款提存在执行法院,后长沙电业局通过各种方式,在案件没有审判的情况下,将其转移到自己账户。


五、“娘家”痛下杀手

在向法院指控喻国强侵占4717万元的同时,长沙电业局向喻国强的“娘家”省律协进行了投诉,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省司法厅当时主管律师工作的副厅长在听取了喻国强的汇报和组织相关调查后,以双方已经诉诸法律为由,对该起投诉作出“待司法程序终结后再作处理,并报结果”的批示。

2010年,万传友升任省司法厅副厅长,主管律师工作。4月,长沙电业局再次向省司法厅投诉喻国强。喻国强还没有反应过来,就被省律协处分,开除了会员资格。这是对律师的顶格处分,等于砸掉了律师的饭碗。

认真研究程序和内容可知,该处分决定相当草率。如:通知喻国强5月10日前去申辩,但4月29日就作出了处分决定;律协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在司法机关没有定论的情况下,认定喻国强侵占、挪用几千万元的巨额国有资产;省律协组织的听证程序,长沙电业局作为投诉人,既没有派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整个听证过程就是要喻国强提供自己没有错误的证据;处分喻国强的那份文件,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情况下,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强晟所违约,电业局没有违约。

事后,省律协又将处分决定书上传至互联网进行传播,并刊登于湖南律师杂志,同时向法院、人大、民革等部门送达。省司法厅一领导在受访时说:“律协是律师的娘家,应以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为己任。如此草率处理一个律师,并恨不得让全世界都知道,确实匪夷所思。”

省律协会长戴志坚律师在处理喻国强过程中,亲自上阵,处分时担任惩戒委员会主任,复查时,又担任复查委员会主任。喻国强认为他是邱兴隆律师的学生,且“运动员”和“裁判员”一肩挑,有打击报复嫌疑。但戴和邱都认为律协处理完全符合程序,这种师生关系对本案无任何影响。邱兴隆律师曾在公开场合说戴志坚不是律协惩戒委员会主任,但据笔者查证,戴当时的确兼任惩戒委员会主任。

喻国强是2010年11月份收到省律协的复查决定书的,但湖南省司法厅对喻国强的行政处罚在9月10日就开始执行,这个行政处罚,历时18个月,最终没有结果。而依据相关法规,行政处罚的最长时限是90天。

同时,在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说法的情况下,司法行政部门对强晟所长达4年不予年度考核,实际上造成强晟所全体律师无法执业。

喻国强说,在此过程中,不断有人给他做工作,要他妥协,放弃对长沙电业局的权益,但他不予理睬。结果是处罚一次比一次严重,最终强晟所被司法厅直接注销。诡异的是,强晟所被注销,司法厅并没有告知强晟所。喻国强最终知道强晟所被注销这一事实是7个月后,也就是他提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后。

万传友是邱兴隆律师的同学,所以喻国强坚持认为万传友故意整他,并多次举报万传友的问题。万传友因贪腐问题被省纪委、省检察院调查后,调查组曾经就此找喻了解情况。邱兴隆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承认跟万传友是“西政”法律系79级同学,但否认跟万在处分喻国强律师问题上有任何勾兑。

对注销强晟所的行为,喻国强认为违法,在2014年8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省司法厅。2015年5月,长沙中院终审认定省司法厅违法,强晟所重获新生。财新、长江新闻等知名媒体报道此案为“湖南行政诉讼第一案”。

之后,湖南省司法厅主动找喻国强要求进行复查,现此案正在复查过程中。

喻国强说,他用了3年时间,解决了长沙电业局和矿业集团长达20年的欠费纠纷,现在用了7年的时间,尚不能解决自己与电业局的纠纷。


六、中国新闻史上创纪录的案例

喻国强与长沙电业局代理纠纷案引起了媒体关注。

某中央媒体驻湘机构资深调查记者张志诚,曾根据单位安排对此进行深入调查,撰写了《湖南省律协“黑打”湖南律师》的文章,以《专报》形式呈送有关领导。公开报道最终没有发出,该央媒驻湘机构也没有再关注此事。

2014年10月底,张志诚获悉万传友被省纪委调查,将旧报道发在了自己的博客上。随后,针对该案件在QQ空间和博客里陆续发表了几篇采访手记和评论文章,文中有部分内容涉及长沙电业局代理律师邱兴隆。

2014年底,邱兴隆律师以张志诚的博文涉嫌名誉侵权为由,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记者张志诚提起民事诉讼。这场诉讼,因法院随意变更开庭时间,记者张志诚并未出庭,最终大败。法院判令张志诚立即停止对原告侵权并删除所有博文,赔偿原告邱兴隆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承担原告公证费1.2万元、律师费3万元。

张志诚不服判决,以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了上诉。

对于案件的具体内容,由于二审法院正在依法审理,为避免干预司法的嫌疑,本文暂时不作深入探究。但笔者咨询的一些新闻界、法律界朋友一致认为,记者张志诚涉案的新闻稿从采访程序到稿件内容,都没有明显瑕疵。其在个人博客上发表的评论文章或有不妥之处,但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也没有凭空捏造事实,邱兴隆律师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应该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适度包容批评意见。开福区法院顶格判处记者张志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创造了国内记录,在新闻舆论监督史上开了个很不好的先例。

近30年记者生涯第一次吃官司的张志诚认为,自己败得这么惨,与邱兴隆教授在司法机关的人脉资源有必然联系。邱兴隆教授为此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坦率地说:“我是不是勾兑律师?勾兑、走关系,绝对没有,但我有一种无形的资产,这个是无法回避的,我在西南政法读了本科、研究生,在人民大学读了博士,又先后任教于湘潭大学、湖南大学的法学院,所以的确很多政法机关有我的老师、学生、师兄弟,这样给了我一个沟通的平台——一般法官都会给我时间,让我陈述律师意见。”“但是,我一直坚持,跟公检法打交道必须有底线。我去律协给律师讲课时常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但千万别湿身。’”

值得一提的是,开福区法院的院长,也是邱兴隆教授的学生。

来源:沪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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