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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密集发声,金融创投圈要沸腾了,紧缺人才奖10万/年,VC/PE大礼包到了!

深圳梦 2019-10-07

重磅!深圳密集出台措施支持创投、金融发展!要成为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城市!

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披露,深圳近日连发4条市政府文件,致力于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在金融改革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创新绿色金融服务。

近日,《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原文附后)正式发布。

同日,深圳首个专门面向金融人才的支持政策——《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文附后)正式发布。

据了解在去年底深圳市金融办就《措施》文件进行过相关意见的征求,该措施于2019年1月6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3年。此次措施是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62号)总体部署,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将深圳打造成为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城市而配套出台。



《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中,用真金白银招徕人才成为最直接的扶助方式。其中,在对金融人才个人方面,《办法》以分类、分层和分布培养的思路,推进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并以最高每年1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费用资助。对在深金融机构、协会、研究院所等方面,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按照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统一部署,定期发布更新深圳金融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进一批急需紧缺的金融人才。




市金融办关于《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62号)等规定,深圳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突出打造全生命周期的创投生态体系和整体政策环境,依托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产业基础及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规划布局,构建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发挥创业投资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若干措施》通过建立健全“募、投、管、退”全生命周期的创投生态体系和“通、聚、税、人”整体政策环境,在具体举措上主动承担先行引领使命,服务于科学发展、深圳质量的中心工作,将高质量、高标准进一步贯穿到创投行业各个方面,把深圳建成创投资源集聚、产业要素完备、综合营商环境一流的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城市,助推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


  二、主要内容、解决的问题及重点说明事项


  在整体框架结构上,《若干措施》共6部分内容,从“募、投、管、退”和“通、聚、税、人”等环节,提出了20条政策举措,以促进创投行业全生态链发展。


  (一)从“募”的环节提出6条措施,丰富创业投资主体和资金募集渠道。分别从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吸引创业投资机构集聚、支持天使投资蓬勃发展、创新创业投资募集资金方式、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动合作等6个方面,鼓励市政府引导基金、国有企业、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金融机构等主体进入创投行业,通过丰富创业投资主体实现创投资金集聚,创新创业投资募集资金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创投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募资难问题。


  (二)从“投”的环节提出2条措施,完善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服务体系。分别从建立早、中期创投和重大产业项目让利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对接平台等2个方面完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一是通过对市政府政策性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实施让利,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项目。对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加大政策性创业创新类引导基金让利幅度。二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对接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本市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一站式”投融资服务,破解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


  (三)从“退”的环节提出2条措施,拓宽和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和机制。分别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并购投资基金发展等2个方面,鼓励被投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并购重组等形式筹措资金,拓宽创业投资机构退出渠道,鼓励通过利用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渠道实行退出,并对本市创业投资机构所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注册在深圳且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财政资助。同时,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母基金,重点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四)从“通”的环节提出2条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双向开放。分别从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完善境外投资功能等2个方面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提高创业投资行业国际化水平。当前世界各国掀起了新一轮科技创新浪潮,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竞相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且其高度发达的创业投资行业深入参与了高新技术全产业链,形成了科技+金融的紧密结合。深圳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重要创投中心,无论在科技还是金融领域都应当把握全球新一轮发展浪潮,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深度参与国际的竞争与合作,实现科技产业和创投产业的国际对标,推动我市站在全球尖端行业发展前沿。


  (五)从“聚”的环节提出2条措施,优化创投产业空间布局。分别从打造创业投资集聚区、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培育优质项目源等2个方面提高创投优质资源集聚度,助推“产学研用”融合发展。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做法,做好全市创投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结合各区金融产业定位,统筹规划建设一批基金产业园、基金小镇或股权投资基地,吸引一批国际国内领先、优质的创投机构来深聚集。同时,充分利用科研院所和产业集团等产学研优势,引导各类优质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进驻孵化器或园区,并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产业园区和孵化器给予资助,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六)从“管、税、人”的环节提出6条措施,优化创业投资监管和市场环境。从“管”的环节,分别提出建立健全创投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创业投资机构中介服务体系、优化创投政府服务体系等3条措施,通过推进创投行业防控风险和规范发展,完善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服务水平。从“税”的环节,提出了1条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措施,对地方层面可以实施的税收政策要加大落实力度。从“人”的环节,提出了加大创投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大创投中心的宣传推广力度等2条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品牌创投论坛、加大创投中心的宣传推广力度等,提升我市对创投人才的吸引力。


以下为通知原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62号)总体部署,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将深圳打造成为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城市,制定如下措施。

  一、丰富创业投资主体和资金募集渠道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基金为引导、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快促进现有的引导基金向更加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转变,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修订完善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对具备挖掘优质项目潜力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市政府要求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探索明晰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适当放宽纳入引导基金支持的目标和要求。形成上下联动、相互衔接的市区引导基金管理体系,在子基金投资于本辖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占引导基金出资额的倍数方面实行更加灵活的规定。

  (二)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进一步放宽新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允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0%。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与社会优秀管理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成立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

  (三)吸引创业投资机构集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培育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母基金等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在深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深圳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等相关规定享受我市股权投资优惠政策。

  (四)支持天使投资蓬勃发展。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对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举办的符合政府导向且具备公益性质的活动给予支持。发挥首期50亿元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天使投资扶持力度,深化金融服务机制创新,有效弥补市场失灵,补齐企业早期融资难短板,完善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链条,最大限度帮助创新创业企业度过早期“死亡谷”。根据首期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情况对基金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适时研究提高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

  (五)创新创业投资募集资金方式。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创新募资手段,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特别是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以及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的出资。鼓励各区(新区)对发行上述各类债券产品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等相关政策扶持。

  (六)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动合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支持证券、期货、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鼓励各区(新区)对辖区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励。

  二、完善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服务体系

  (七)建立早、中期创投和重大产业项目让利机制。对市政府政策性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伙的子基金,在投资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项目获利退出时,在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部分中给予适当投资让利;对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加大政策性创业创新类引导基金让利幅度,允许引导基金所享投资收益全部让渡给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

  (八)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对接平台。通过政府引导、民间参与、市场化运作,搭建债权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增值服务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本市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一站式”投融资服务,破解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

  三、拓宽和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和机制

  (九)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的被投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依法依规打造创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建立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与新三板的转板对接机制,由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新三板推荐业务。对本市创业投资机构所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注册在深圳且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股改和辅导两个阶段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下同)、100万元的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鼓励企业在科技创新板挂牌并接受培训咨询、登记托管、债券融资、场外投行等资本市场培育服务,对符合我市《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专项资助计划的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的企业给予资助10万元。

  (十)支持并购投资基金发展。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母基金,重点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吸引更多并购基金在深聚集。对符合条件的在深新注册和新迁入的并购基金,按照深府规〔2018〕26号文等规定享受我市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各区(新区)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对辖区并购投资基金予以扶持。

  四、推进创业投资双向开放

  (十一)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实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扩大管理人的对象和管理范围,优化审核流程,完善事后监管。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境外专业机构到市内组建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探索开展境外机构投资人参股人民币基金一次性结售汇试点,打通境外创业投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机构的结汇通道。

  (十二)完善境外投资功能。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修订完善QDIE暂行办法,优化审核流程,拓宽企业合理资金出境渠道。探索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研究设立深港创新产业基金等本外币平行基金,为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加强市属国企及金融机构与国家丝路基金、各类多双边投资基金的合作。在国家外汇宏观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发挥市属国资国企境外主体的资源优势,完善境外投资功能,通过境外投资运营,为我市境外前沿产业布局、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鼓励将境外前沿科研成果和重点产业项目引入我市,对引入我市的境外前沿科研成果和重点产业项目给予结汇便利,深化深港澳及国际创业投资合作交流。

  五、优化创投产业空间布局

  (十三)打造创业投资集聚区。结合各区(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金融产业定位,统筹规划建设前海深港基金小镇、福田深业上城投资基金产业园、罗湖红岭私募基金产业园、南山科技金融城和龙岗金融创新基金小镇等若干基金产业园、基金小镇或股权投资基地,吸引集聚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聚集。对符合条件的入驻本市基金园区、孵化园区或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创业投资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和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照深府规〔2018〕26号文的相关规定享受我市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各区(新区)将创业投资行业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范围,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提供配套优质办公环境。

  (十四)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培育优质项目源。充分利用科研院所和产业集团等产学研优势,引导各类优质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进驻孵化器或园区,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产业园区和孵化器,可按照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资助。

  六、优化创业投资监管和市场环境

  (十五)建立健全创投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助推创业投资良性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估值机制。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规范创业投资机构募集资金行为,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完善创业投资机构中介服务体系。支持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财务及法律咨询、市场预测、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等多元化服务。推动跨区跨域法律服务创新,开展跨境投资合规研究,防范和化解创业投资机构在公司法务、诉讼仲裁、并购重组、IPO、跨境金融和投资争端解决等业务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

  (十七)优化政府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探索设立优质创投企业政务办理绿色通道。强化协会的自律和服务功能,引导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十八)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加快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

  (十九)加大创投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鼓励创投企业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奖励范围。鼓励全市高等院校结合办学定位和学科布局,创新人才培养,加强和创业投资机构合作交流,探索开发创投相关课程,提升创投人才培训质量。对创业投资机构引入符合条件的海外创业团队在申请孔雀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等项目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各区(新区)将创投人才纳入高端人才引进、人才安居范围,营造更为优良的创业环境和宜居环境。

  (二十)加大创投中心宣传推广力度。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内知名金融媒体和财经信息平台战略合作,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品牌创投论坛。按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市政府主办、合办、协办的创投论坛实际产生的费用,分别按照审核结果的100%、50%、30%予以补贴。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高水平比赛,对创投比赛中表现优异且落户在深圳的创新项目,鼓励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伙的子基金进行跟投;对于落户深圳且符合条件的优秀创投团队纳入我市孔雀计划等人才项目给予资助。

  七、其他事项

  (二十一)加快政策落实。各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快落实上述各项政策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二)施行有关事项。本措施自2019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金融办关于《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近日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为使社会各界更好了解政策内容,现将重点事项解释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是深圳市的支柱产业。初步核算,2018年深圳市金融业增加值超过3300亿元、占全市GDP比重约为13%,实现税收约2200亿元,占全市税收总量的比重超过24%。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深圳市不断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的结果,是深圳市金融业始终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成果,更是全市37万金融从业者敢于拼搏、勇于创新的战果!但对标纽约、伦敦、东京、苏黎世、香港、北京、上海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我市金融人才工作仍显不足。为继续强化提升深圳的金融中心城市地位,必须牢牢掌握金融人才这个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国际化的金融人才队伍。为此,必须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政策内容解读


  (一)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

  为增强深圳对高层次金融人才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的吸引力,助力深圳在新一轮金融人才竞争中胜出,必须增强这类金融人才在深圳长期发展的动力。根据全市统一安排,高层次人才和新引进人才经评定后,可享受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和落户等扶持政策待遇。


  (二)实施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深圳市金融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强化优势、补齐短板、填补空白”,具体策略上以金融人才培养三大工程为抓手,按照分类、分层、分步培养的思路,推进领军人才提升计划、骨干人才培养计划、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通过有针对性地为各层次金融人才配置优质培养资源,促进金融人才持续提升综合能力。


  (三)完善金融人才培养资源体系

  深圳市金融人才培养资源体系涵盖前沿重点课题研究、应用案例分析、年度主题论坛、系列专修课程、大讲堂、公开课、微课等。培训资源来自深圳金融百人讲师团和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专业培训机构、全球一流高校及科研院校等。培养载体分为三类:一类依托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筹)与金融机构、境内外一流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合作建设;二类由我市金融机构与境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三类为资本市场学院和相关行业协会等能够组织培训资源的机构。对培养深圳金融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引才育才成效突出的相关金融行业协会,经评定可给予一定奖励。


  (四)加大国际化金融人才培养力度

  为提高深圳金融人才队伍的国际化水平,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一是培养建设若干与国际接轨、具有较高培训能级的金融人才国际化培训和实践基地,二是探索研发海外培训项目和课程,三是与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人才合作培养和交流项目。


  (五)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人才交流合作

  为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业的互联互通,促进三地在人才方面的交流、合作和发展,重点推进四项政策措施:一是依托深港青年梦工厂、博士后交流驿站等平台,开展深港两地金融人才和项目常态化合作;二是在前海蛇口自贸区成立粤港澳金融人才发展联盟,鼓励港澳金融专业人才依法依规为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三是支持深圳与香港每季度定期举办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交流活动;四是鼓励我市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等与香港、澳门同业联合举办各种人才交流活动。


  (六)强化金融博士后工作站的人才储备功能

  加强金融系统的科研力量的工作思路是稳存量、做增量、重实效。稳存量,即发挥我市已有金融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储备金融人才的功能,支持到站博士后与我市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成果转换。做增量,即加大新设博士后工作站点的建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新建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重实效,即支持市金融办、驻深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区(新区)的金融工作部门,与金融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委托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课题研究工作。


  (七)实施金融人才实习和挂职交流项目

  金融人才的实习项目面向来深实习的全球知名高校优秀在读大学生,目的在于吸引优秀大学生来深实习,增进其对深圳金融行业的了解,对连续实习6周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实习补贴。金融人才挂职交流项目面向深圳金融行业的骨干人才,目的是通过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政府部门、重点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人才挂职锻炼实践基地,开展多向互动的挂职交流锻炼,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八)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

  金融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也是知识密集型行业。持有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风险管理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是反映金融人才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考取执业资格证书的过程即是自我培训和深造提高的过程。为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持续提升业务素质,同时确保从业人才的素质提升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相符,确保“学用一致”、“学以致用”,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报考费用补贴给予配套奖励补贴。


  (九)加强金融人才调查研究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是做好金融人才工作的基础性工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健全金融人才统计制度,建立金融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全市金融队伍情况;二是开展金融人才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深圳金融人才五年发展规划;三是支持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开展金融人才评价标准研究。


  (十)支持开展“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评选活动

  开展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评选活动,目的是表彰为深圳金融业发展和国际创新金融中心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从业人员,通过精神嘉奖在全市金融行业营造干事创业、奉献担当的良好风气。


以下为通知原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

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及相关人才引进计划,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在金融改革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加快建设全国金融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

  对接国家和省人才规划,面向全球知名金融机构、国际性金融组织、全球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引进和培养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统一部署,定期发布更新深圳金融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进一批我市急需紧缺的金融人才。鼓励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全球引智,通过兼职、顾问等方式加大柔性引才力度。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政策的,认定后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实施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按照分类、分层和分步培养的思路,推进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领军人才提升计划。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100名有发展潜力的高端金融人才,向其提供高端金融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一批了解国内外金融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金融监管要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领军人才。对列入计划、并经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的100名高端金融人才,按照每年最高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资助。

  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1000名有发展后劲的骨干金融人才培养对象,为其提供专题进修资源,重点培养我市金融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金融科技、金融交易、创业投资、金融监管等专业人才。对列入计划的1000名骨干金融人才培养对象,按照每年最高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资助。

  青年人才支持计划。开办鹏城金融大讲堂,每年为10000名青年金融人才提供“微课”、专题讲座、公开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资源,持续提升青年金融人才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完善金融人才培养资源体系

  在金融系统遴选100名业内专家成立深圳金融百人讲师团,向入选百人讲师团的业内专家颁发聘书并给予经费资助,为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提供师资保障。支持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与金融机构、全球一流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合作,打造全市金融人才创新研究中心,建立涵盖前沿重点课题研究、应用案例分析、年度主题论坛、系列专修课程、大讲堂、公开课和微课等为一体的金融人才培训资源体系。

  支持我市金融机构与高等院校、资本市场学院等合作,通过建立金融特色学科、专业资格认证和联合培养专业人才等方式,开展金融人才培养工作和金融创新研究工作。对培养深圳金融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金融行业协会加大力度做好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对引才育才成效突出的协会,经评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四、加大国际化金融人才培养力度

  培养及建设若干个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具有较高培训能级的金融人才国际化培训载体,设计开发适应深圳国际金融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的海外培训项目。与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人才合作培养和交流项目,每年选派100名高端金融人才分批赴全球金融中心城市调研考察、学习培训、挂职锻炼,按照每年最高1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费用资助。

  五、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人才交流合作

  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业的互联互通,促进三地在金融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和发展。依托深港青年梦工厂、博士后交流驿站等平台,开展深港两地金融人才和项目常态化合作。在前海蛇口自贸区成立粤港澳金融人才发展联盟,鼓励港澳籍金融专业人才依法依规为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支持市金融办联合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金融机构每季度定期举办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交流活动,按照每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助。鼓励我市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等与香港、澳门同业联合举办行业论坛、专题培训等各种形式人才交流活动,对纳入年度金融人才交流计划的活动,按照实际费用的30%、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助。

  六、强化金融博士后工作站点的人才储备功能

  发挥我市已有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储备金融人才的功能,支持在站博士后与我市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成果转换。加大博士后工作站点的建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金融领域博士后站点达到20家、在站博士后达到100人。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按我市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支持市金融办、驻深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区(新区)的金融工作部门,与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委托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课题研究工作。

  七、实施金融人才实习和挂职交流项目

  鼓励我市金融机构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实施大学生实习补助项目,每年吸引1000名全球知名高校的优秀在校大学生实习,对连续实习6周以上的,按照本科生2000元/人、硕士研究生3000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实习补贴。支持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工作部门、重点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人才挂职锻炼实践基地,实施金融人才挂职锻炼交流项目,通过挂职、借调、联合培训等加强人才交流合作,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干部交流机制。

  八、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

  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资格认证考试,对2017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报考费用补贴给予1∶1奖励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加强金融人才调查研究工作

  建立健全金融人才统计制度,建立金融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全市金融队伍情况;开展金融人才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深圳金融人才五年发展规划;支持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开展金融人才评价标准研究。

  十、支持开展“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评选活动

  支持权威财经新闻媒体、金融行业协会、人才社会组织等单位举行“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评选活动,在深圳金融系统中弘扬爱国奉献精神。获评“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的金融人才,获评当年可申报我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个项目上不可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相关部门的人才支持政策。

  本办法自2019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自深圳政府在线、深圳市金融办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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