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来了
为稳步推进南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南山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27日正式印发
《深圳市南山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简称“《实施细则》”)
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正式施行
有效期3年
本《实施细则》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条件、改造意愿征集及签约比例、房屋征收都作了明确规定。
改造立项原则——“双95%”
在意愿征集阶段与协商补偿阶段,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达到总建筑面积95%,且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达到总数量95%的,项目继续实施,否则项目终止。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项目除外。
改造意愿征集
《实施细则》提出,南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区政府主导,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及公共租赁住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两者结合的补偿方式,由被搬迁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搬迁人)自愿选择。
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执行;
奖励被搬迁人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搬迁安置补偿签约期限原则上为12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申报条件
可申报纳入《实施细则》规定的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的包括两种情形,即:住房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且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或使用功能不齐全或配套设施不完善;住房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下,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旧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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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危房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定,按照房屋危险程度递增,危房可分为A、B、C、D级,其中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蛇口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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