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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限挖令”!新改扩建道路未满5年不得占道挖掘

深圳梦 2020-09-17

新建、改扩建道路通车、交付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或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原则上不予占道挖掘许可。6月11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附后)。


今年以来

深圳各种花式占挖道路的把戏

 可以说是让人大!开!眼!界! 



有把人行道

挖了一条超过10米长的大口子的


有把施工时的废弃砖头直接

倒在十字路口的


虽然有施工许可

但是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工期的


啊啊啊

到底有没人来管管他们啊?!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已!经!安!排!上!了! 



对建设单位从制定开挖计划

到事后道路修复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制




先来说说

在制定挖掘计划方面怎么管理



针对同一路段反复开挖的情况——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尽量将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项目统一安排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统一进行路面修复,尽量减少反复开挖。


有时候,不同部门对同一路段的反复开挖,是因为存在信息壁垒,所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平台,实现涉路工程挖掘计划的动态更新,消除各部门间信息壁垒。


另外,虚报、瞒报道路挖掘计划等,将纳入诚信系统——

工程建设单位应如实申报道路挖掘计划。虚报、瞒报道路挖掘计划或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诚信管理体系中进行记录。


在占挖道路申请许可方面

将这样进行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

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工程建设单位因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占用挖掘道路及管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被纳入诚信管理负面清单的;

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或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等等。


如不能按照既定期限完工,须这样做——

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由原核准部门重新换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


需要紧急占挖道路进行抢修、探查事故原因的应急抢修工程——

可先行占用挖掘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在事故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占挖道路后

需要对道路进行修复

建设单位在修复过程中应当这样处理



如果建设单位需要对道路进行修复,有2种选择——

自行修复


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应自行委托开挖路段当年中标道路养护企业进行道路修复。


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或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开挖路段当年中标道路养护企业进行道路修复。


这些工程暂不收取挖掘修复费——

道路品质提升、道路养护、路面改造、人行道改造等施工内容包括路面整体恢复的工程暂不收取挖掘修复费。


当建设单位对道路进行占用挖掘时

我们可以这样监督



一个合格的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该具备——

现场设置施工工程概况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设置围蔽区等。


在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的——

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不得出现扰民现象。


如果发现违法违规占用挖掘道路的——

市民可拨打12328热线投诉。我们会及时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同时,我们也会加强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违法占用挖掘道路行为。


如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本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占用挖掘道路的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应纳入各级诚信管理体系,由各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




意见征集详情

【征集时间】


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11日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可发送至→miaop@jtys.sz.gov.cn;


书面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道1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1602付先生收,邮政编码:518040。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是减少道路反复开挖,提高道路修复质量

减少施工扰民的现实需要



愿大家拥有

 一个路面平整、完好无损的深圳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原文(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入官网查看):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道路功能,维护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外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养护的道路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占用挖掘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占用挖掘道路建设工程是指占用挖掘道路、桥梁、隧道,埋(架)设硬线(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软线(通信信息、监控、电力电缆等线缆)等管线工程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人行道改造施工、交通隐患整治、道路品质提升施工、路面改造施工以及占用挖掘道路进行勘探等工程。

第四条 道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道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区道路的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道路修复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市本级(区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积极推动同一空间位置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立项;统筹编制并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积极协调引导具备条件的项目至同一时间范围开工建设,保障道路挖掘项目修复资金安排。

第七条 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出具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见,负责监督管理交通疏解方案的落实情况,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责任。

第八条 市财政局依据职责负责统筹管理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以及道路挖掘修复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统筹编制供水、供电、供气、轨道交通、通信管道、治安监控、交通监控等市政规划,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道路挖掘工程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道路挖掘工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市公安交警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建筑工务局、各街道办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及本行业涉路工程施工行为,履行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主体责任、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挖掘道路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的挖掘应从严控制。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区级)涉路工程项目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将同一空间位置涉及道路挖掘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统筹至同一年度下达,推动项目同步建设、统一修复。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年度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需求和道路现状编制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将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项目统一安排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统一进行路面修复,尽量减少反复开挖。

第十三条 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时,应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道路挖掘计划、涉路范围(提供具体的cad图或坐标)、项目开工完工时间等关键性信息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平台,实现涉路工程挖掘计划申报情况、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和年度道路挖掘计划调整情况的动态更新,消除各部门间信息壁垒,推动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落地实施。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道路挖掘工程实际需求,组织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编制年度道路挖掘初步计划,并组织各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审会议,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公示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在公示路段有挖掘需求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自行调整施工计划并与公示路段主体建设单位协商同步施工。

第十五条 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的需求,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召开一次年度计划调整会议,对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做出调整。调整后的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和调整原因应对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如实申报道路挖掘计划。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年度计划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或按年度挖掘计划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须将情况说明向社会公示并报工程所在地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对虚报、瞒报道路挖掘计划或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诚信管理体系中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挖掘同一位置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一家工程建设单位为申请主体,自行协商编制施工计划、交通疏解方案并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各工程建设单位对申请主体有争议的,由所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

申请主体依据规定须对申请范围内管线工程设计规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通疏解承担监管、履约责任,不得故意设置障碍,阻止申请范围内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各参建工程建设单位须无条件服从申请主体统筹安排。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占用挖掘道路包括因挖掘道路施工造成道路结构损坏,以及临时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

第十九条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产权管理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交通秩序管理方面进行办理。

许可部门须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地下管线施工穿越道路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施工技术;纵向挖掘的,须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事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疏解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施工时间,尽量避免交通高峰期施工。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事项影响其他单位权益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电子政务建设要求,统一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占用挖掘道路申请,统一使用在线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在统一的电子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对外公布下列事项:

(一)许可依据、范围、程序、时限、办理部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具体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投诉举报电话;

(三)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许可事项的内容,包括占用挖掘单位(或个人)、地点、范围、期限及施工作业时间;

(四)依照本办法制订的全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时,需按照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的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简化申请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齐备,各区政务服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转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影响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行为实行集中许可,申请人可一次性提出一年之内的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一)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

(四)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或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

(五)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六)工程建设单位因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占用挖掘道路及管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被纳入诚信管理负面清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确因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请人还须提交确需占用挖掘的有关证明材料。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规定的要求施工。施工期间《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必须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未按规定张贴《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的,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施工位置、扩大施工面积的,应事先向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原审批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时,应注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占用的道路路段、面积。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由原核准部门重新换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

因配合政府举办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延期施工申请及有效证明,由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因应急抢修工程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立即向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工作人员赴现场核查抢修情况并估算道路修复工程量。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先行占用挖掘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在事故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应急抢修工程是指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或因地下管线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发事故,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占用挖掘道路行为。

第五章 修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应符合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应自行委托开挖路段当年中标道路养护企业进行道路修复,或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开挖路段当年中标道路养护企业进行道路修复。工程建设单位应将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纳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 道路挖掘修复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缴深圳市财政专户。道路挖掘修复费及自行委托的道路修复工程单价标准参照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年道路日常养护招标中标价执行。

道路品质提升、道路养护、路面改造、人行道改造等施工内容包括路面整体恢复的工程暂不收取挖掘修复费,道路恢复工程由申请人统一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免征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工程项目可以免征挖掘修复费。

第三十二条 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回填至道路路基底部,并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作为验收依据。隐蔽工程经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道路养护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道路修复。

隐蔽工程(含回填部分)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道路结构层(含路基和路面部分)由养护企业承担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生过返修的工程项目,其保修期自维修合格后重新计算。

隐蔽工程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现象影响道路正常使用时,原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隐蔽工程的返修,保证工程质量,按照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相应的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养护企业应按照本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技术标准负责修复工程的保修。道路养护企业路面修复工程质量纳入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考核督查统一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工程概况牌,施工工程概况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安监单位,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等。

(二)按许可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三)严格执行交通组织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做到标识清晰,并配备交通疏导员维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四)占用挖掘应实施围蔽作业,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合理设置围蔽区,做到整齐连贯、安全牢固和规范整洁;围蔽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

(五)在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不得出现扰民现象。

(六)占用挖掘道路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 占用挖掘道路实行信息预告制度。对交通或者通行影响较大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占用挖掘施工前,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渠道公布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加强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违法占用挖掘道路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道路挖掘工程项目扬尘及噪声等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占用挖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公安交警局负责监督管理占用挖掘道路工程的交通疏解、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利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实现占用挖掘道路动态化可视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占用挖掘道路的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应纳入各级诚信管理体系,由各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

第四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市民发现违法违规占用挖掘道路的,市民可拨打12328热线投诉。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但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许可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占用挖掘造成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进行清洗、整修,恢复原貌;造成毁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处罚措施)

第四十五条 被许可人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被许可人除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外,原占用挖掘及责令恢复原状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未按许可内容施工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未按规定采取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未及时清除道路障碍物、未经许可擅自在交通高峰期施工引发交通拥堵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由市公安交警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封闭围挡等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市住房建设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向周围环境排放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技术规范限制等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第五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执法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

(二)不履行占用挖掘道路行为监督管理责任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规占用挖掘道路行为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试行期3年。


来源:深圳交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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