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促消费20条"奖励细则出台!汽车消费升级、新零售等企业可申领
深圳“促消费20条”实施细则发布
零售龙头企业新迁入深圳、外贸企业转内销、中小批发零售企业扩大营业规模将有奖励资助。昨日,深圳市商务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发布了“促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消费增长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对促消费活动、汽车消费升级、绿色和智能消费、发展新零售、大型零售企业落户等给予支持奖励。
根据申报指南,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深圳品牌汽车经销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批发零售企业以及外贸出口企业等。支持奖励项目包括“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项目、“二手车经销商”奖励项目、“新零售”奖励项目、“零售龙头企业”奖励项目、“壮大小微企业”奖励项目、“外贸企业品牌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项目、“外贸企业对接国内市场”支持项目、“外贸企业触网上云”支持项目。
该支持奖励政策中涉及外贸转内销项目共有3个。对外贸企业品牌在产品标准转换、自主品牌建设和物流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按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200万元;对举办大型外贸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每场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外贸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微店等及相关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100万元。
外贸转内销支持项目对奖励对象有所要求;“外贸企业对接国内市场”支持项目中,外贸产品专场展会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且参展的外贸出口企业不少于50家。申报“外贸企业品牌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项目的外贸出口企业,须已取得出口相关资格,且已建立或即将建立企业自主品牌,初步建设国内营销渠道和国内市场物流体系,同时在同一条生产线上按照相同的标准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内销产品与出口产品同品质,达到国外市场的准入标准。申报“外贸企业触网上云”支持项目的外贸出口企业通过电商平台、互联网平台实现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
批发零售企业是该政策重点支持奖励的对象。对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批发零售企业,当年度较上一年度的商品零售额增量部分,按0.5%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2019年1月后新迁入深圳的批发零售企业或住宿餐饮企业,迁入后下一年度商品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亿元,不重复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和当年度商品零售额增长奖励;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纳入“四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企业(个体户),当年每贡献1000万元商品零售额,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来源:深圳特区报 记者:吴亚男)
深圳消费增长项目奖励出台!
汽车消费升级、新零售等企业可申领
深圳市商务局发布
促消费提升扶持计划
消费增长项目申报指南
促消费活动、汽车消费升级、
绿色和智能消费、发展新零售、
大型零售企业落户、新入库企业
及外贸企业转内销等
都有支持奖励!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
可以提前准备好申报材料
届时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项目材料两部分组成。
01
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行登陆“广东信用网”打印)。
02
项目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项目
(1)《深圳市汽车“以旧换新”购车奖励申领委托书》。
(2)品牌经销商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3)2020年6月28日及以后开具的“国六”燃油车或新能源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消费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与购车车主身份证相对应的旧车售卖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页复印件。汽车报废的需购车车主提供有资质的报废机构出具的报废证明复印件或机动车报废证书;
(5)含有列明政府奖励金额专门条款的销售合同。
2.“二手车经销商”奖励项目
(1)经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表》;
(2)上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3)上年度商品零售额明细表(在线填报)。
3.“新零售”奖励项目
(1)上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上年度商品零售额明细表(在线填报)。
4.“零售龙头企业”奖励项目
(1)上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上年度商品零售额明细表(在线填报)。
5.“壮大小微企业”奖励项目
(1)上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
(2)上年度商品零售额明细表(在线填报)。
6.“外贸企业品牌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项目
(1)项目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取得成果等);
(2)正在注册中的品牌(商标)提供受理回执,已注册成功的提供品牌(商标)证书;
(3)品牌设计、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等费用发票及佐证材料;
(4)为满足内销标准所做的产品检测、标准认定的费用发票、检测报告、认定结果等;
(5)物流配送协议及发票;自购物流设施的购入合同及购入发票;
(6)开设线下店铺的租赁合同、租金打款证明,装修合同及发票,店铺门头照及内部照片。
7.“外贸产品展销活动”支持项目
(1)项目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取得成果等);
(2)展会相关费用支出清单,外购服务、物料的合同及发票;
(3)能体现展销产品的展位现场照片。
8.“外贸企业触网上云”支持项目
(1)项目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取得成果等);
(2)申报企业开设的旗舰店、微店等截图和网址等;
(3)与电商平台方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4)广告、宣传合同,广告费、宣传费发票,广告、宣传等刊播图片;
(5)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纳统企业需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数据审计报告或上年度增值税纳税明细。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未注明收原件的均须提供复印件,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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