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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出手后,深圳重新制定了一部“基本法”,宣布拟大学区招生、普及高中、租售同权…
中央宣布最新部署定调!关乎深圳房价、“三孩”、校外培训……之后,深圳一部深圳市社会建设“基本法”终于要来了,目前《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共五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民生建设、社会治理、促进和保障以及附则!值得注意的是,解决民生领域的“痛点”“堵点”问题是该项立法的重点。围绕先行示范区建设“民生七有”的目标,主要规定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据悉,2012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在全国率先专门制定社会建设领域地方法规推动社会建设,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条例制定较早,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其内涵和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也对深圳的民生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条例规定的内容已难以适应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条例以原则性、倡导性规定为主,相关条文的义务主体不明确,导致可操性不强,直接影响了条例的实施效果。为此,有必要进一步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重新制定一部我市社会建设“基本法”,在发挥纲领性、指引性作用基础上,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在社会建设领域固化经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作用,引领、推动和保障我市社会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创新性发展。
”
7月31日,被誉为深圳市社会建设“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正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解决民生领域的“痛点”“堵点”问题是该项立法的重点。围绕先行示范区建设“民生七有”的目标,主要规定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构建健康为导向的创新型医保制度
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
这意味深圳在连续出台二手房指导参考价、新房指导价之后,租房也要有指导价了!这与中央加快发展租赁住房,稳定房价、“房住不炒”精神相契合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关于社会治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围绕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规定了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办公室,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13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241室电子邮箱:shjsgw@szrd.gov.cn传真:88101040 深圳人大网网址:www.szrd.gov.cn深圳政府在线网址:www.sz.gov.cn深圳新闻网网址:www.sznews.com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7月30日
附件1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民生建设第一节 公共教育第二节 劳动就业第三节 社会保障第四节 卫生健康第五节 住房保障第三章 社会治理第一节 矛盾纠纷化解第二节 社会治安防控第三节 公共安全保障第四节 基层社会治理第五节 社会组织发展第四章 促进和保障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建设,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统筹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范围内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当把党的领导贯穿治理全过程,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第四条【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政策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科学合理、积极有效的人口政策,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共同参与】建立健全社会建设公众参与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序参与社会建设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社会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民生建设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七条【教育优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合理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构建面向全体市民的多层次终身教育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探索社会广泛参与、多元供给模式,稳定增长教育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渠道的学生资助制度,帮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条【学前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普惠性幼儿园数量和覆盖面。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健全公办园开办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与办学品质的联动机制。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深圳标准,加强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与监测,规范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高标准办好学前教育。
第九条【义务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的标准化配置和统一的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建立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调整的长效机制。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优化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政策,综合考量户籍、居住时长、社保年限等因素,确保公平合理。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推行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管理模式,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健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市、区教育部门探索开展小学暑期托管服务,遵循自愿参与、公益普惠、安全管理的原则,开展文体、暑期作业辅导、劳动教育实践等活动。托管服务的具体工作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高中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高中教育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优化高中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建设,丰富普通高中类型,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在中职学校探索开办综合高中班的基础上,建立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和学籍互转机制。
第十一条【高等教育】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教育创新开放发展,加强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按照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类型,明确各高等学校定位。
鼓励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高等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立学科专业增设和淘汰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职业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职业教育高端发展,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和实践教育相结合的职业教育机制,扩大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步推进民办学校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分类管理政策支持体系,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奖励制度及差异化扶持政策,完善民办学校财政支持办法。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特殊教育融合发展,全面普及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适合各类特殊学生的高中阶段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特殊教育专业教师配置和待遇水平,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配套政策。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十五条【收入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探索按要素分配的有效形式,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制度,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以及分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发布机制。
第十六条【劳动者权益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欠薪保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纠纷,依法查处欠薪行为。
第十七条【劳动者职业技能】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以提升就业技能、岗位技能和创业能力为主的培训体系,持续提升企业职工的劳动技能和工作效能,加强新产业、新业态领域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和谐劳动关系】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健全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和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和争议处理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仲裁实体化和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第十九条【就业创业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深化“放管服”政务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明确市、区、街道三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重点群体就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加快发展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以社会保险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制度,加快构建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创新型医保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衔接。
第二十二条【社会救助】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个人自助协同的原则,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为重点,建立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相协调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完善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创新多元化救助方式,健全救助、就业、保险、慈善的联动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制度,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福利保障,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完善儿童分类托底保障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无障碍城市、青年发展型城市。健全社会关爱帮扶机制,鼓励和支持设立关爱专项基金。完善多层次儿童、妇女、残疾人福利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养老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康养相结合的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健全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机制。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完善高龄补(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健全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家、社区、专业机构相衔接的多层次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加大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老人长期照护服务力度。
第二十五条【慈善事业】市民政部门应当完善市、区两级慈善会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和款物使用情况等制度。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构建法律监督、行政监管、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公益慈善综合监管体系。
市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第三方财务托管及评估等现代慈善运作模式。
第二十六条【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市退役军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第四节 卫生健康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体系,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全面普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公立医院改革】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精准高效的财政补助机制,完善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举办主体多元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和完善医疗机构举办主体多元化格局。
第三十条【医疗服务均衡化】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卫生健康工作,建立健全以区域医疗中心、基层医疗联合体、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主体的整合型优质高效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推动社区健康服务扩容提质,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成为居民健康管理服务的基础平台,为基层公共卫生治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婴幼儿照护托育】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婴幼儿照护托育体系,建立3岁以下分层照护托育模式,培育标准规范、收费合理、便民利民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降低市民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第三十二条【国际医学交流】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放宽境外医师到本市执业限制,先行先试国际前沿医疗技术。
第三十三条【中医发展】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构建中医治未病服务体系,建设深圳中医药标准化、国际化示范基地。
第三十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组织架构,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领导指挥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节 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条【住房属性定位】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定位,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完善二手住房价格引导机制。
第三十六条【用地规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保障总体用地结构均衡的前提下,优化调整用地结构布局,提高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比例,加强托幼、养老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配置,保障各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十七条【公共住房用地供给】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加大公共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公共住房用地在新增居住用地中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租赁住房市场】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建立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制度,引导房屋租赁当事人合理定价,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探索租售同权制度,逐步推动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购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章 社会治理 第一节 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九条【预警排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矛盾预警排查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综合网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四十条【多元化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和解、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衔接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人民法院应当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司法效力保障机制。
第四十一条【大调解工作格局】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加强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发展商事调解组织,推动商事调解活动规范化、市场化。 第二节 社会治安防控 第四十二条【治安防控】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快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
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治安巡逻综合防控勤务体系建设,提高路面见警率,提升常规社会治安管控能力。
第四十三条【群防群治】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互联网+群防群治”平台,整合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源,促进群防群治工作与信息技术的融合。
探索建立群防群治奖励基金,鼓励市民群众参与群防群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重点人群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刑满释放人员、流动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政策,建立健全对特殊人群的社会关怀帮扶体系。 第三节 公共安全保障 第四十五条【公共安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预防控制和宣传教育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科技强安”战略,加强安全风险源头治理,健全覆盖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等各领域各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体系,完善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
第四十六条【食品药品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智慧监管体系,完善食品药品信息化追溯机制,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城市。
第四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保障生物识别、医疗健康、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合理利用,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八条【应急管理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重特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制定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设公共卫生战略物资生产储备基地,加强战略物资和应急物资保障。
第四十九条【灾害防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强化内涝治理。持续推进综合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和应急体系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及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汛旱风、地震、地质、海洋、森林火灾等重点灾害综合治理,优化防灾减灾工程设施布局,健全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机制。 第四节 基层社会治理 第五十条【党建引领】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系,整合基层社区资源,健全以社区党委为领导核心,多方主体有序参与并发挥作用的社区治理架构。
第五十一条【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法赋予街道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置权限,增强街道为民服务、议事协商、应急管理、平安建设的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健全社区基层组织联系群众机制,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加强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机制建设,由社区基层组织统筹调配辖区资源和力量,增强社区动员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加强综合服务、兜底服务能力建设。开展社区服务质量提升活动,实施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
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第五十三条【社区工作者管理】市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区工作者分类分档岗位管理体系,明确入职条件和退出机制,完善岗位薪酬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将社区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范围由有关部门统一规范管理。
加强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参与社区工作者专业化培训,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社区工作。
第五十四条【社区网格化管理】市、区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可以依托基础网格,根据人口分布和管理需要划分全科网格,统筹人口管理、环境卫生、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等网格管理工作,完善全科网格治理机制,规范治理流程,构建全覆盖的社区全科网格治理新格局。
第五十五条【社区出租屋管理】市、区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屋管理,完善自主申报、信息核采、隐患处理的反馈机制,健全房屋编码和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模式,落实出租屋业主及实际管理人主体责任,加强出租屋管理与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工作机制、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创新。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融入基层治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治理清单制度,列明参与事项,明确具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治理清单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专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实施,并对委托事项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基层治理法治建设】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基层治理。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五节 社会组织发展 第五十八条【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市民政部门应当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构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深圳特色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
第五十九条【发展环境】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分类培育发展清单制度,加快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民办科研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公益慈善组织、生态环保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社会组织。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推进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编制政府职能部门购买服务目录、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
第六十条【培育扶持】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支持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经济类、科技类社会组织落户深圳,引导在优势领域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综合监管】市民政部门应当完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跨部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形成行政司法机关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自律、党建保障相结合的监管合力。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完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等级评估、异常活动名录管理、信息公开、年检监管、随机抽查、行政约谈、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和机制。
第六十二条【内部管理】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推进行业廉洁建设委员会建设,强化自律管理。
第六十三条【作用发挥】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在公益慈善、科学文化、创业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发挥作用。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引导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四章 促进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社会建设工作规划,完善社会建设政策体系,协调解决社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社会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落实社会建设工作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社会建设工作实绩应当作为公务员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市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解决社会问题、加强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建设法治环境。
第六十五条【科技支撑】市政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统筹规划建设政务云,强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为民生建设和社会治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第六十六条【人民团体职责】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和推动社会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企业集体协商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共青团应当引导青年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中发挥积极作用。妇联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反家庭暴力机制,弘扬男女平等、崇德向善、孝老爱亲等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十七条【企业职责】企业应当自觉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员工权益、遵守法律、崇尚道德、参与公益慈善等企业社会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第六十八条【志愿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民生建设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完善激励志愿服务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九条【诚信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十条【心理服务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机制,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基层心理服务平台,完善心理服务网络,规范发展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提升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工作机制。
第七十一条【社会评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建设的评价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社会建设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应当征求和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增强社会建设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七十二条【社会规范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居民公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监督社会规范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统筹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需要
社会建设是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工作,围绕社会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社会建设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经过40多年的改革发展,深圳经济特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民生保障还存在短板,社会建设还有弱项。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要始终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奋力成为综合发展的“全能冠军”。进入新发展阶段,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新起点上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好、办得水平更高,必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整体性目标要求出发,加强社会建设,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深圳“双区”建设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新征程上,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拿出更多改革创新举措,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养老、社会治安等问题解决好,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出一条超大型城市治理新路子,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当前,深圳已进入“双区”驱动、“双区”叠加的黄金发展期。全方位、高水平建设好先行示范区,要求深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补齐社会建设领域的短板不足,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建成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思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民生七有”目标。制定条例,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对深圳率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民生发展格局,树立民生幸福标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加强我市社会建设法治保障的需要
2012年,我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在全国率先专门制定社会建设领域地方法规推动社会建设,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条例制定较早,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其内涵和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也对深圳的民生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条例规定的内容已难以适应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条例以原则性、倡导性规定为主,相关条文的义务主体不明确,导致可操性不强,直接影响了条例的实施效果。为此,有必要进一步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重新制定一部我市社会建设“基本法”,在发挥纲领性、指引性作用基础上,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在社会建设领域固化经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作用,引领、推动和保障我市社会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创新性发展。
二、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本次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我市民生保障制度更加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为我市的社会建设事业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通过立法形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社会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的有关工作部署、市委的有关工作安排,推动有效落实。二是围绕“双区”建设,贯彻落实深圳市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以及“十四五”规划,对标先行示范,积极探索创新,以立法指导、促进和规范社会建设领域改革发展。三是深入总结我市开展社会建设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比较成熟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予以固化。四是注重把握好条例作为社会建设领域纲领性、综合性法规与社会建设领域其他单项法规之间的关系,保持好衔接协调。
三、《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民生建设、社会治理、促进和保障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除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以及社会建设年度计划外,还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科学合理、积极有效的人口政策,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并按照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二)关于民生建设。围绕先行示范区建设“民生七有”的目标,主要规定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公共教育方面,主要规定了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教育多样化特色化发展、高等教育创新开放发展、职业教育高端发展以及民办教育平等发展、特殊教育融合发展等方面的内容。明确政府应当坚持教育优先原则,增加并落实教育投入,构建面向全民的多层次终身教育体系。通过推行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管理模式、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探索开展小学暑期托管服务以及建立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和学籍互转机制等措施,合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
劳动就业方面,主要规定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制以及扶持重点人群就业等方面的内容。要求政府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深化“放管服”政务改革,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社会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构建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创新型医保制度、建立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完善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障体系、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以及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以社会保险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
卫生健康方面,主要规定了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引导医疗机构举办主体多元化、促进医疗服务均衡化和国际医学交流、建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托育体系、支持中医创新发展以及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等方面的内容。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组织架构,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领导指挥体系。
住房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坚持住房居住属性、完善二手住房合理价格引导机制、优化用地结构布局、加大公共住房用地供给以及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内容。明确政府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三)关于社会治理。围绕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规定了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矛盾纠纷化解方面,主要规定了完善社会矛盾预警排查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以及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等方面的内容。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群众诉求服务“光明模式”,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和解、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衔接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社会治安防控方面,主要规定了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机制以及加强重点人群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加快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探索建立群防群治奖励基金,鼓励市民群众参与群防群治工作。
公共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推进综合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内容。要求政府实施“科技强安”战略,强化安全风险源头治理,健全覆盖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等各领域各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综合风险监测预警、管控体系,完善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
基层社会治理方面,主要规定了党领导基层治理、加强街道的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社区工作者管理体系、强化社区网格化管理和出租屋管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作用以及发展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内容。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系,整合基层社区资源,形成多方主体有序参与并发挥作用的社区治理架构。
社会组织发展方面,主要规定了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立分类培育发展清单、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完善外部综合监管和内部法人治理以及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在公益慈善、科学文化、创业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关于促进和保障。按照“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的要求,主要规定了政府、人民团体、企业、社会公众在社会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以科技支撑、志愿服务、诚信建设、心理服务、社会评价以及社会规范等为手段,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深圳人大)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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