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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卫健委拉响人口警报!深圳城市发展释出一个新信号!

深圳梦 2023-01-03
 

8月1日,求是网刊发了《求是》杂志2022年第15期内容,其中包括作者署名为中共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的文章《谱写新时代人口工作新篇章》。文章指出,新时代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着深刻而复杂的形势变化,人口负增长下“少子老龄化”将成为常态。
具体而言,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随着长期累积的人口负增长势能进一步释放,总人口增速明显放缓,“十四五”期间将进入负增长阶段。二是我国生育水平持续走低,近年来总和生育率降到1.3以下,低生育率成为影响我国人口均衡发展的最主要风险。三是老龄化程度加深,预计2035年前后进入人口重度老龄化阶段(60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30%)。四是家庭小型化,2020年平均家庭户规模降至2.62人,较2010年减少了0.48人,养老和抚幼功能弱化。五是区域不平衡,一些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矛盾仍然比较突出。
文章也特别指出:“鉴于以上趋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难度更大,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据深圳市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深圳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1年末,深圳常住人口1768.16万人。其中,常住户籍人口556.39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31.5%;常住非户籍人口1211.77万人,占比重68.5%。
值得注意的是,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深圳常住人口(含深汕特别合作)1756.01万人相比,增加了12.15万人。(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市常住人口为17560061人。)
深圳梦注意到,在新的人口形势下,深圳已开始从人口红利,转向人才红利。
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透露:深圳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迈上新台阶。2021年新增认定国内外高层次人才4278人,引进落户各类人才25.6万人。这个人数超过了人才增长数据!
日前,深圳市司法局官方透露,深圳正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质量,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在市司法局官网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4日。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就是明确: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发展,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智力支持,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称,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关于加强深港合作的内容,提出要发挥香港、深圳强强联合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化港深合作,提升整体实力和全球影响力,共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加强深圳与香港协同,推动两地人才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深化两地人才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
此次修订加快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分领域、分赛道科学精准评价人才。其中提出,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支持科研院所等单位探索建立稳定的人才评价制度,为人才潜心科学研究提供保障;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以市场绩效为主,着重评价其业绩和对行业或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同时,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主体自主评价聘用人才,赋予单位更多自主权;积极为人才松绑,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
为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此次修订还着力强化人才服务与保障。其中新增第五十一条,要求创新人才工作政策、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积极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吸引海内外人才。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强调搭建便利高效的线上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实现需求和资源对接。


谱写新时代人口工作新篇章
中共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

人口发展是“国之大者”。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兼顾多重政策目标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印发一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完善领导机制、出台配套支持措施,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任务落实,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要持续用力,久久为功。要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决定》精神,更好地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努力推动新时代人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运筹帷幄,对新时代人口工作提出一系列科学判断,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动我国人口工作迈上新台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对人口问题的深刻认识、对人口发展规律的准确把握,蕴含着深远的战略思维、强烈的使命担当、真挚的为民情怀,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我国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决定》指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回顾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各个历史时期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几乎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后,面对人口快速增长带来的沉重压力,党艰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开始酝酿计划生育。20世纪70年代初,在城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经过几十年努力,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显著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1年8月,为提升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救治水平,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织该县医疗机构进行母婴安全技能大比武。图为比武现场。求是图片 徐声高/摄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口问题仍然是必须始终高度关注、稳妥处理的重大战略问题。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用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分析解决人口问题,充分肯定人口工作的历史贡献和伟大成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努力实现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牢固树立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自觉将人口问题作为推动改革、谋划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清醒看到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变量,是影响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担当作为,善于破解难题,把新时代人口工作抓紧抓好。
  
人口工作的战略目标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近年来,我国人口发展出现了一些显著变化,既面临人口众多的压力,又面临人口结构转变带来的挑战。《决定》强调,以均衡为主线,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新时代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着深刻而复杂的形势变化,人口负增长下“少子老龄化”将成为常态。一是随着长期累积的人口负增长势能进一步释放,总人口增速明显放缓,“十四五”期间将进入负增长阶段。二是生育水平持续走低,近年来总和生育率降到1.3以下,低生育率成为影响我国人口均衡发展的最主要风险。三是老龄化程度加深,预计2035年前后进入人口重度老龄化阶段(60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30%)。四是家庭小型化,2020年平均家庭户规模降至2.62人,较2010年减少了0.48人,养老和抚幼功能弱化。五是区域不平衡,一些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矛盾仍然比较突出。
  
鉴于以上趋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难度更大,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必须强化战略意识,深刻认识人口发展事关长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始终将人口发展纳入现代化建设两个阶段战略安排中统筹考虑,最大限度发挥人口因素的能动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树立系统观念,兼顾多重目标,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总量与结构、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努力实现人口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均衡发展状态。重视区域协调,在一些人口与发展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维护民族和边疆地区稳定安全,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

为解决0—3岁婴幼儿的照护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图为2021年11月2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街道小红花托育中心,小朋友在老师带领下快乐地做游戏。 求是图片 耿玉和/摄

  
当前工作的着力点是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新时代的征程上,全党同志一定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把人民群众关心的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决定》提出,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人口工作的本质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家庭和谐幸福。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加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持续改善,社保体系逐步健全,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大幅提升,生育观念总体转向少生优育。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调查显示,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继续走低,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为1.64个,低于2017年的1.76个和2019年的1.73个,作为生育主体的“90后”、“00后”仅为1.54个和1.48个。经济负担重、子女无人照料和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因素已经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障碍。
  
人口工作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家庭,当前,我国配套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尚不完善,与人口发展形势、与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亟待加快建立健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育养育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尊重基层实践,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认真加以研究解决,不断补短板强弱项,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打好政策“组合拳”,在生育支持和家庭发展方面持续用力,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税收、社保等政策适当向生育子女的家庭倾斜,积极构建生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和生育友好的政策支持体系,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激发生育潜能。促进政策有序衔接,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切实维护之前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让响应党和政府号召的群众不吃亏,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温暖。
  
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持续推进人口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接续推进改革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围绕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战略目标任务,推进创造性、引领性改革。《决定》强调,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于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优化生育政策是人口工作的重大改革,一系列工作思路、方法和手段,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坚决彻底转变。过去关注控制人口数量,现在着力提升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优化人口分布,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基本国策有了新内涵;过去以管理为主,现在要清理和废止相关制约措施,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优化生育养育综合服务,出台积极支持措施,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提升家庭发展能力;过去主要依靠政府力量,现在更加注重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尊重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
  
推进人口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坚持综合治理,落实党委政府牵头抓总的主体责任,夯实各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人口工作合力,积极应对低生育率的严峻挑战。加强形势研判,密切跟踪监测人口变化趋势性特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不断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规划,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坚持法治引领,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将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方面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保障各项任务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代人口工作行稳致远。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着眼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决策。人口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实现历史性转变,生育政策逐步优化,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支持措施不断完善。党中央有关人口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在社会上持续引发热烈反响,被称为中央送的贴心“大礼包”,是“带着温度落地”的好政策,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人口工作不断开辟新境界,取得新成效。
  
人口发展态势得到改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0—14岁少儿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2010年的16.60%提高到2020年的17.95%。出生人口中二孩及以上占比由政策调整前的35%左右提高到近年来的5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从2010年的118降至2020年的111左右,逐步趋于正常水平。居民人均预期寿命由2010年的74.83岁提高到2020年的77.93岁,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由2010年的9.08年提高到2020年的9.91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2010年的49.68%上升到2020年的63.89%。
  
优生优育水平明显提升。全面推行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推行妊娠风险评估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截至目前,全国建成3364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3070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落实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规范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积极促进儿童早期发展。2021年,孕产妇死亡率降至16.1/10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5.0‰和7.1‰,居全球中高收入国家前列。2021年与2011年相比,孕产妇死亡率降幅为38%,婴儿死亡率降幅为58%,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幅为54%。

近年来,重庆市江北区建立健全“街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小区养老服务点”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并引入专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不断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与功能,提升居民晚年生活品质。图为2021年12月6日,老年人在江北区大石坝街道正街社区养老助餐服务站用餐。新华社记者 王全超/摄

  
普惠托育服务开局良好。制定出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备案办法以及消防安全、伤害预防、营养喂养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服务指南。在中职、高职专科、高职本科增设婴幼儿托育专业,颁布《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将每千人口托位数列为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的主要指标之一,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成20万个普惠托位。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促进社区和家庭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截至2021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2.03个。
  
配套支持政策迈出坚实步伐。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发放生育津贴、育儿补贴等。各地普遍延长产假60天以上,设立15天左右的配偶陪产假、5—30天不等的父母育儿假。探索完善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倾斜。大型公共场所普遍配备母婴设施,应建尽建的目标总体完成。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开展教育“双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实现城乡统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养老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关怀活动深入开展。
  
三、全力推动《决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决定》绘就的新时代我国人口发展蓝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人民群众期待,取得明显成效。要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继续抓好抓实,奋力开创新时代人口工作新局面。
  
加强党对人口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建立健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议事协调机制,完善人口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增强基层抚幼养老功能。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决定》提出的阶段性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探索完善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共同参与的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平等协商,灵活使用假期,提供育儿支持,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做好扶助关怀工作。
  
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落实“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积极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在职人员培训和教材建设力度,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推动实现2025年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的规划目标。加强综合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和健康的底线。
  
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形势研判。建设人口问题高端智库,深化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科技进步、国家安全等重大问题研究。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及生育友好评估指标体系,跟进评估人口规划、生育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的实施效果,下先手棋,打主动仗,积极应对风险挑战。积极参与全球人口与发展交流合作,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着力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讲好新时代美好爱情、和谐家庭、幸福生活的中国故事。持续推进婚俗改革,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

(本文内容系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求是网)
来源:《求是》2022/15
作者:中共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发展,开展人才发展先试先行,激发人才创新创在创业活力,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智力支持,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市委组织部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修订送审稿)》,并报我局审查。经我局初步审查,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8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天平大厦1902室(邮政编码: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oulj@sf.sz.gov.cn。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修订征求  意见稿)》的说明

先来划下重点: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条例》修订必要性


为优化我市人才发展法治环境,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发展,2017年,我市发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条例》实施4年多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我市落实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2021年9月,党中央在时隔11年之后召开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作出了系统全面的战略部署,并明确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为做好中央人才强国战略的落实落地,在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中作出深圳贡献,亟需对原《条例》内容作出修订,从而更好适应新时代人才工作需要。


二、《条例》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针对新时代人才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并以“八个坚持”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深刻论述。为深入贯彻“八个坚持”,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例如,修改第四条,明确人才工作的目标方向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又如,将战略人才明确列为第十六条规定的长期稳定支持制度的适用对象,突出战略人才的重要地位。


(二)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在第一条新增“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更新深圳市人才工作目标。新增关于加强深港合作的内容作为第七条。深圳具有毗邻香港的独特优势,通过推动两地人才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深化深港一流科技创新人才合作,实现深港创新要素高效融合,共同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三)关于明确人才工作责任主体


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强调,要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为此,修改第十条第一款,明确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有关部门应当共同抓好人才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同时,对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做相关调整。


(四)关于完善人才评价体系


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加快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不仅以人才称号确定待遇、配置资源,才能更好释放人才创新潜能。为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例如,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紧缺人才目录内的人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避免以“列入紧缺人才目录”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一评价标准;又如,根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调整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优化重构了人才评价体系。


(五)关于与有关新规的衔接


近年来,民办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活动、人才住房、失信约束制度等与人才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都有了一些新的要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修改了相应条款。例如,调整第四十六条,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保持一致。又如,删除原条例第二十四条,主要是关于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的内容,理由是近年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7日修订)均明确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包含原第二十四条所指的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经行政许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021年7月24日印发)明确对校外培训机构要从严审批。


(六)关于提升人才服务质量


高植梧桐才能引来凤凰。为让人才拥有更多的获得感,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人才服务与保障。为此,新增第五十一条作为人才服务与保障的指导原则,要求创新人才工作政策、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积极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吸引海内外人才。同时,修改第五十四条表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人才、机构和行业发展,以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修改第六十条表述,强调搭建便利高效的线上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以持续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更好实现需求和资源对接。


(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工作


人才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尤其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建立健全社会人才投入机制,共同塑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对于人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发展。


以下为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发展,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智力支持,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为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努力实现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

第五条 扩大人才开放,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

第六条 突出市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第七条 发挥香港、深圳强强联合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化港深合作,提升整体实力和全球影响力,共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

加强深圳与香港协同,推动两地人才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深化两地人才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保障人才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第九条 市、区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政策等;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并督促落实;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牵头抓总作用。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保障、公安、国家安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外事、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才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以及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工作情况,定期发布本市人才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人才政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督导调整,各区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对人才政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1日为深圳人才日。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应当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实现系统培养、整体开发,立足岗位成才,推进终身教育。

第十六条 建立战略人才力量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完善人才能力提升培养支持制度。符合条件的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人才,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

第十八条 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共建高水平学科专业和高等院校,联合培养人才。建立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构建国际化开放式创新型高等教育体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参与举办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发展。

第十九条 加强基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础教育水平。本市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创新能力培养课程,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企业以多种方式开展合作,促进形成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业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或者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就业等服务。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或者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办的、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或者技术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改造、技能竞赛、技艺交流等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完善博士后培养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对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四条 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设立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当向相关人才开放共享。

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向社会开放共享,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后续支持机制。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五条 人才引进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精准施策、靶向引才,注重柔性引才用才,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中长期海内外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人才引进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自愿选择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紧缺人才目录。

第二十九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制定办法,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提高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在海外创办或者共建研发机构,引进使用海外优秀人才。

第三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可以利用其专业特长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具体办法由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情况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被本市用人单位聘请从事短期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达到规定时间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发布具备境外专业资格的人才在本市执业的目录。列入目录内的境外专业人才,可以在本市执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 人才评价

第三十五条 人才评价应当坚持正确价值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科研规律,加快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分领域、分赛道科学精准评价人才。

第三十六条 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支持科研院所等单位探索建立稳定的人才评价制度,为人才潜心科学研究提供保障;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以市场绩效为主,着重评价其业绩和对行业或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

第三十七条 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主体自主评价聘用人才,赋予单位更多自主权;积极为人才松绑,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

第三十八条 用人主体行使人才自主评价权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学术团体等,可以承接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工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评价贯通。

第四十一条 各人才评价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加强人才评价专家数据库建设,并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专家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第五章 人才激励

第四十二条 人才激励应当以体现知识价值为依归,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使人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第四十三条 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引导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加强知识产权代理、咨询、鉴定、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运营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予以补贴。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绩效工资制度规定,自主制定激励人才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第四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科研人员的奖励,科研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递延或者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对其认可的科技研发、经营管理、高技能等人才可以采取股权、分红等方式给予激励。具体方式和内容由企业与当事人依法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向职务发明完成人员、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支付报酬、给予奖励。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制定本单位报酬和奖励制度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未制定或者未约定的,按照政府相关意见执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报酬和奖励制度,应当报送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产权单位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十七条 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由研究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第四十八条 建立人才奖励制度,由市、区人民政府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设立“人才伯乐奖”,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鼓励领军企业、社会组织等设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人才类奖项。


第六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人才服务与保障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政策、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积极营造拴心留才的良好环境,吸引海内外人才。


第五十二条 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事项。


第五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当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指导意见。


第五十四条 积极引进国(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其在深设立分支机构。


鼓励和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全球人才资源配置服务。


积极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五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挥政府投资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等多种方式,支持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在本市创新创业。


第五十七条 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通过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提供安居保障。


第五十八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人才入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以及外国人才来华签证、居留等提供便利化服务,落实相关待遇。


第五十九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并在本市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未婚子女,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购置等方面可以享受市民待遇。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线上线下相

结合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公共服务清单,明确提供人才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方式。


第六十一条 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


第六十二条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市、区有关部门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建立人才创新创业维权援助机制。人才因创新创业需要相关法律服务或者法律帮助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法律帮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四条 建立人才信用征信系统,完善人才失信惩戒机制, 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评定、培养、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鼓励建立行业性或者企业间的诚信联盟,支持联盟成员制定信用行为规范。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违规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政策实施部门或者扶持资金审批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该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相关失信行为应记录诚信档案,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进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内容来源: 深圳市司法局)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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