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忱:陈光平诉方克林名誉侵权法庭声明
陈光平诉方克林名誉侵权法庭声明
文/亦忱
上图为庭审直播截屏
http://www.jxfy.gov.cn/tingshen/play.jsp?nid=5349&live=true&fid=252299&vid=36ea017c6eef3644016f0c1a39713ee0
以上地址为庭审视频观看地址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审判员:
首先,本人非常感谢珠山区人民法院,能将此案庭审进程进行网络直播。从而,能让所有关注陈光平诉方克林名誉侵权案的公民,能通过此案的审理,明白一个受到中国司法实践支持的真理“网络非法外之地”,无论是对陈光平这个法院退休金领取者,还是对方克林这个在职的乐平市公安局副局长,都是一视同仁的天条。
今天,利用这个庄严的人民法庭,本人想阐明一个事实:最近三个多月来,本人作为一位遵纪守法的退休老人,之所以对乐平市公安局一伙枉法炮制一起刑事假案,其实质是利用警权实施恶性抢劫的特大案件,写了30多个帖子,加以无情的抨击和揭露。这是本人作为一名拥有党龄36年的资深中共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作为。因为我坚信,勇气是人的第一美德,如果守不住这个第一美德,再谈论其他的美德等于是说笑话。
因此,本人面对举目所见的不公不义,不挺身站出来说不,从本质上而言,等于同流合污,那绝非本人作为一个顶天立地的中国人的风格。
然而,现任乐平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方克林,却目无法纪,把他分管的“乐平公安”微信公众号当做自己可以肆意妄为的法外之地,在转发景德镇市委政法委于10月12日发布的“通报”时,不仅夹带私货,通报其下属黑警对本人揭露其违法犯罪的事实构成“诽谤犯罪”的缠诉信息,而且,急不可待跳到前台以实名留言,诋毁污蔑“亦忱可耻至极/利用曾经的身份/用一些半真半假的术语来愚民/企图利用舆论绑架案件办理/应绳之以法”,并恬不知耻说“网络非法外之地”,引导网络水军跟着群起而上污蔑本人的正义之举,从而,对本人严重构成名誉侵权,导致在一部分乐平市民中对本人的评价降低。
因此,本人作为原告诉请珠山区法院裁定: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被告在其负责审核发布的“乐平公安”微信公众号上,刊登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书。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元人民币名誉权被侵害赔偿。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下,是本人主张名誉权不容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宣发〔2017〕20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有这样的表述:
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其中,第六条写道: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党员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陈光平(签名)
2019年12月16日上午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第二审判庭
亦忱注:此声明由于审判长王齐方法官在庭审时间过了12:30分宣布休庭,请所有旁听者退庭,没有给本人三分钟时间当庭宣读,仅以书面稿递交给了合议庭。为此,特用微信公众号予以刊布。至于本人在庭上利用几分钟时间说了三点意见,建议各位跳到这个视频的两小时之后观看。
图为申请网络直播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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