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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 疫情等灾难期间,哄抬物价到底合不合理?理性的哲学辩论

孙宇凡 社会学理论大缸 2022-12-13

文/孙宇凡

编辑:山归来

首发时间:2022年9月5日


疫情等灾难期间,哄抬物价是否合理?
这一轮全球流行的疫情已经发生近三年了,期间各地发生了很多与哄抬物价相关的事件,我们却并未认真思考哄抬物价背后的市场逻辑和道德悖论。
是时候好好想一想了。
其实,对于疫情期间的哄抬物价的行为,学术界并不是一边倒的否定或肯定。大致来说,有正反双方意见:

我们可以将正方称为自由市场派,反方称为道德正义派。


正方:支持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否则就没有物资进入灾区。这是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
反方:不支持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因为这不道德、不公平,甚至是恶毒的。

但是,究竟自由市场派和道德正义派要怎么论证自己的观点?理由是什么?证据是什么?

在商业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领域,往往会基于灾难社会学的实际素材进行再分析,发展他们的观点。

在这个领域,正方/自由市场派的代表是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哲学教授马特兹沃林斯基(Matt Zwolinski),反方/道德正义派的代表是美国莱斯大学的哲学教授伊丽莎白·布雷克(Elizabeth Brake)。

(左图来自于Matt Zwolinski的脸书;右图来自于Elizabeth Brake的主页)

为了方便这场辩论,我们来设置几个基本条件:


1. 我们所说的“物资”,不是烧烤、咖啡这些东西,而是基本生活必需品:水、食物、住所等等。
2. 我们所说的“紧急状态”,是像台风、疫情等灾难时刻,政府机构、自由市场可能都不在场或失灵了。

由此,我们所说的“疫情/紧急状态下哄抬物资的价格”,严格地讲是指,在以稀缺性、突发性和威胁性为特征的紧急情况下,提高生活基本必需品的价格。


- 1 – 正方/自由市场派:

紧急状态应该允许哄抬物价的6种论证


1. 财产转让权利:财产权就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转让的权利——不管是当成礼物送别人还是当成商品卖出去。如果不允许哄抬物价,会影响到转让过渡,也干预了公民的财产权。

2. 自愿交易原则:哄抬价格,并不涉及到欺骗或武力,而是双方同意交易。至于价格急剧上涨,只是由紧急情况引发的

3. 价格激励原则:更高的价格会激励卖家将更多资源带入灾区,从而增加供应。



4. 市场均衡原则:随着供应增长,物资稀缺性下降,市场会动态调节,导致价格下降。

5. 防止黑市效应:哄抬物价也阻碍了黑市的出现。因为在黑市中,奸商可能会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物资。

6. 囤货预防效应:一个地方或一个事件导致的哄抬物价,会鼓励人们做好准备,以便灾害多发地区的人们记得,要在价格上涨之前进行囤货。


– 2 – 从正方到反方:三项过渡论证

1. 对立的现实案例

截至 2008年,美国有 34个州的法律禁止哄抬物价,并处以民事处罚。在某些州,甚至还处以刑事处罚。因此,当美国大型零售商百思买公司,在休斯敦洪水期间大幅提高瓶装水的价格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抗议。


但是,我们也看到这样的案例:有些自担风险、又有冒险心的个人,想运物资到灾难,但因法律阻碍而没有送出货物。美国曾经发生一场飓风灾害的时候,四名北卡罗来纳州的年轻人用他们的皮卡,想将冰块送到飓风灾区,然后转售以获取利润。

但是,这四名年轻人被捕了,车辆也被警察扣押。问题是,冰块都融化了。这些冰块本来可以给灾民储存食物和药物。

经此法律执行,结果“英雄”被惩罚了,也没有人受益——冰块都化了!

2. 正方/自由市场主义的理想化假设

在正方的意见里,有很多隐含假设,我们需要澄清。我们已经进入辩论的深水区:不仅要澄清正方或反方的观点,还要澄清我们观点背后的假设。

正方/自由市场派认为紧急状态下应该哄抬物价,依赖于以下假设,才能使其观点成立:

第一,价格的信号机制,可能无法生效。

即使是在正常状态而非紧急状态,沟通限制、供应链中断,都会阻碍价格的信号传递能力。更不用说,在大规模的灾难中,通信设备和基础设施的损坏,可能使得人家更加不知道哪里的价格更高、或者货物到了那里。因此,无法建立价格机制,也就难以形成市场最优均衡。


第二,逐利的差异供应,加剧地方不平衡。
比如,价格上涨可能刺激商人将物资送到洪灾区等一般受害地区,但会无法像公共部门那样送到流行病或他们认为风险更高的地区。更不用提,有时候价格上涨也不足以补偿卖家的成本。

第三,预防囤积效应可能不成立。
比如洪水等灾难时刻,人们会被迫离开家园,幸存者也必须得放弃他们储存的物资。

第四,恐慌效应加剧物资稀缺。
如果一瓶水都涨价,人们会觉得其它东西都会涨价。越稀缺,越供应;越供应,越囤积;越囤积,更稀缺。

第五,财产权利不基于稀缺垄断。
上述的权利自由主义的论证,都是基于对财产与转让权利的论证。但是,自由主义者洛克也为财产权论证增加过附带条件:如果最终导致一个人拥有该地区所有稀缺物质的转让权,那么这种权利也是非法的。

(左图为约翰·洛克画像;右图为其著作《政府论》)

比如,诺齐克就论证过。如果人们生活在沙漠里,只有一个人占据沙漠里唯一的水坑,那么他可以随心所欲地收费,但是这种情况还符合自由主义的理想吗?这正是洛克要为财产权论证增加附带条件的原因。别忘了,自由主义不仅为自由与权利辩护,也为自由与竞争辩护。当竞争消失时,自由也就没有了。总之,人类主体并不像经济模型假设的那样理性行事。市场也可能会失败,受到通信和基础设施、人类行为的非理性等各方面的影响。

3. 对比的思想实验

我们假设一个场景:你是一位徒步旅行者,进入了荒野深处。

现在有三种情况:

(1)你很想喝咖啡。你是咖啡爱好者,但现在很久没喝咖啡了,所以很想喝。于是,你遇到了另一个带咖啡的旅行者。这位旅行者抬高价格卖给你。

(2)你很想喝水。你徒步了太久,身体严重脱水。这时候,你遇到了一个带很多水的徒步旅行者。他要求你付款才给你水喝,哪怕他知道你已经处于危险之中了,甚至可能因为脱水而死去。

(3)你和一群人一起徒步,迷路了,大家都严重脱水了。这时候,你们遇到了一位普通的原住民在卖水。他全家都靠他卖水为生。如果他给你水,他将无利可图,家庭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三种情况下,你觉得别人是否应该抬高物价呢?

–3 – 反方/道德正义派:易救义务


对于反方来说,不是说站在道德至高点上批评自由市场派。我们同样需要来澄清反方的观点。

简单地讲,当正方在力争说明抬高物价具有“权利”基础,那么反方拒绝抬高物价是站在“义务”的角度。

究竟是什么样的责任?什么样的义务呢?我们重新来看上面的思想实验。

1. 经济交易涉及到脆弱性的剥削。

在第一种情况下,你对咖啡的渴望,是一种脆弱性状态,但是不会威胁生命或健康。

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你脱水了,别人这时候来抬高物价,是类似于剥削行为,更严重地利用了你的脆弱性。

因此,经济交易背后,要理解脆弱与剥削的意涵。

2. 结果的道德多元论。

正方的自由市场派会假定最后形成具有道德正当的结果——市场均衡、人人得益。因此,什么样的结果是好的影响到我们对于什么样措施是正当的判断。

但是,只有这一种情况吗?道德正义派提出的反驳在于:穷人怎么办?弱势群体怎么办?

在疫情中,我们看到太多穷人和老人的脆弱结果,因为他们在信息获取、认知能力和社会支持网络等方面都不是典型且完美的“经济人”。

如果按市场机制哄抬物价,那么后果并非具有道德正当的均衡,而是使得穷人获得基本必需品的机会减少,甚至被赶出市场。


因此,市场主义的论证是基于市场驱逐的结果作为基础的。只有当穷人被赶出市场,市场论证才能在其内部得到成立。

3. 拒绝哄抬物价,要基于“易救的义务”。

我们不要过于极端,认为所有的哄抬物价都不应该,但是也要清楚我们是基于什么理由拒绝哄抬。

比如,上述的第2种情况。应该伸出双手给别人水喝,不应该抬高物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你想救助别人是很容易的,对你也没有什么损失。

但是第3种情况下就不是这样的。如果那位原住民伸出双手,送水给你们那个旅行队,他的家人就会受损。这时候,救人不再是“容易”或“简易”的。

反过来,道德论证建议我们思考多元的后果:

比如,如果使得人与人更加公平地获得物资?如何物资获得较少地受到社会经济地位、甚至地域歧视、年龄的影响?

4. “易救”的法律义务定位。

道德正义派还会更加激进化,认为这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正义问题。有些国家会对这方面有所规定。

可是这究竟是出于什么样的正当理由呢?

我们要理解,之所以物资能哄抬,是因为社会在紧急状态下会失序,尤其是政府机构可能在这时候都难以发挥正常作用了,人们甚至有可能处在霍布斯秩序——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托马斯·霍布斯 

《利维坦》


如果在这时候,要将拒绝哄抬物价作为法律义务,那么就要根据康德对权利和自由的理解——强制只有在防止侵犯权利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

简单地讲,就像国家的作用一样:国家的强制力,往往是在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才会使用。

那么,如果哄抬物价,涉及到什么样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呢?法律拒绝哄抬物价的依据是什么?


我们知道,法律经常会为市场交易设置相应的“条件”:规定最低工资、地震安全规范、食物安全法等。我们可以把法律对哄抬物价的拒绝理解成这种条件设置。

法律对“易救义务”的理解,可以基于私人义务的交易条件理解:如果一些人处在优势地位,可以轻易地求助别人,那么他不求助,则类似于一种伤害行动。而之所以需要一些个人对另一些个人保持价格上的克制,是因为这时候公共机构会失败或失灵。


原则上,公民通过税收的方式为社会安全做贡献。我们交税,所以我们不用亲自救援他人,而是有国家机构,如消防部队。

但是,在紧急状态下,公共部门失灵了,个人就需要承担公共义务。比如,当你和别人在游湖,别人不会游泳,掉水里了,你有救生圈,你不可以哄抬物价才抛出去。但如果你不抛出去,这时候意味着一种伤害。并且,这时候需要抛出去的行为作为一种义务,也因为身边没有公共部门作为支持,只有个人与个人的关系。

5. 最后,道德正义派认为三种补充限定:

第一,物价抬高只得限于弥补灾难期间的额外劳动力、供应成本以及对于冒险的补偿。

第二,道德正义派也认为,这里针对不应抬高物价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大企业——像美国灾难时期抬高瓶装水价格的百思买这样的大型零售商。因为它们最具有“易救”的义务。

第三,这里仅限影响生命健康的基本必需品的价格上涨问题,而不涉及其它物资的问题。


文献来源:
Brake, Elizabeth. 2021. ‘Price Gouging and the Duty of Easy Recue’. Economics & Philosophy 37(3):329–52.

* 这是社会学理论大缸的第690期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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