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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许可擅自经营,公安机关:取缔!拘留!
旅馆业作为公安许可的特种行业,因其开放性、服务性的特点极易成为各类违法犯罪藏污纳垢之地,为了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压缩违法犯罪人员的活动空间,瑞金公安历来把旅店业管理作为治安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来抓。
旅馆业管理越“红线” ,瑞金警方亮“黄牌”
近日,象湖派出所对辖区宾馆、旅店等行业场所进行全面清理,严格落实特种行业日常监管职责,在象湖镇红都商业城查获一家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某公寓(对外宣称房屋出租,实质从事旅馆业),现将该店老板谢某明送达赣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对打击我市旅馆业违法现象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瑞金市公安局将持续加大对旅馆业、寄递业、汽车租赁业、娱乐场所业等行业场所的清查整治力度,努力净化周边治安秩序,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创造安全、有序的治安环境!
法律小知识
(一)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一下拘留或五百元一下罚款,并予以取缔。(二)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或未上传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处罚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住宿业未按规定实行客户实名制处罚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华潞铭、朱 安
审核:杨建林
来源:象湖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