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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 一锤定音  遏制“港独”

2016-11-08 青训E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解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态度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
   绝不允许“港独”进入政权机关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解释,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对“港独”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法治,顺应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完全必要,正当其时。
该发言人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立法会是按照香港基本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基本法的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绝不允许在香港从事任何分裂国家的活动,也绝不允许“港独”分子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香港中联办负责人——
   释法有利于打击和遏制“港独”势力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在宣誓仪式上故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以及以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公然宣扬“港独”,侮辱国家和民族,不仅严重伤害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全球华人的感情,而且严重冲击“一国两制”底线,严重违反了国家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性质和影响十分恶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港独”分子就任立法会议员,是正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中央政府和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
   在香港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则对有关宣誓的规定不完备、社会上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存在争议,并导致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受到严重干扰等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释法可以起到正本清源、定纷止争、划明底线、完善制度的作用,必将得到香港主流民意的认同和支持。香港基本法已经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享有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依法行使中央享有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与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行不悖,不能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排斥甚至凌驾于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包括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回应
   要求法定公职人员政治效忠天经地义


   11月7日上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为何需做专门解释的问题,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表示,该条规定的本质就是政治效忠问题,要求法定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拥护“一国”,坚持和拥护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坚持和拥护香港特区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敌视、颠覆、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煽动“港独”的人骨子里是不可能拥护香港基本法的,这是最浅显的道理。李飞表示,这些年香港出现了“港独”思潮,其中一种表现是一些人公开打出“港独”旗号。
   为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得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宪制权力,通过释法重申和强调相关法定公职人员的政治效忠义务,规范其宣誓行为是非常及时,也是必要的。



  

■链接
   两名香港候任议员引发的公愤



   10月12日,香港候任议员梁颂恒及游蕙祯在立法会宣誓时,公然打出港独标语,还在宣誓时将China(中国)读成当年日军侵华时所用的辱华字眼。
此举引发香港特区政府和多数市民十分不满。
   10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裁定,包括梁颂恒、游蕙祯在内的5名在立法会宣誓时“辱国”的立法会议员宣誓无效,但准许五人重新宣誓。不少香港团体和个人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要求宣布取消游、梁等人议员资格。特首和港府律政司紧急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禁止梁、游等人再宣誓。


   11月1日早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指出,两名候任议员宣誓时和宣誓后的言行引起极坏的影响。他说,不排除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来处理宣誓问题。
   11月2日,香港立法会复会。梁颂恒、游蕙祯竟多次闯入会议厅,并走到主席台自行宣誓。与上前阻止的保安发生纠缠,混乱中最少3名保安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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