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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锦州热力集团2017年采暖期 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问题的说明

2017-10-20 锦州国税


广大市民朋友们: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是适应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国务院积极推进“互联网+”发展,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开发的。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税务机关支持、鼓励电子发票在我市相关行业(供暖、供电、电商等)的使用和推广。

锦州热力集团在2017年采暖期的收费工作中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该企业已于2017年3月13日开出了全国供暖行业的第一张电子发票,对全国供暖行业迈向网络化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针对广大市民在取得电子发票时可能存在的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广大消费者可放心接受,作为报销凭证使用,各报销单位不能无故拒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填写购买方的纳税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将无法作为涉税凭证。特别提示消费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中所称企业,不包含企业性质以外的其他单位(各类政府机关等),企业性质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可以不填。以上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三、根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九条规定,持有增值税发票(含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发票的真伪等相关信息进行查验。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6日



来源:锦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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