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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男子“捡”到一个钱包,结果被罚了3000元!

2017-11-16 看青田


别人钱包掉了,不但不捡起来还给对方,还将其占为已有,他的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盗窃罪。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罪,只因被告人汪某踢走他人掉落的钱包并占为己有。 


在今年上半年的一天,汪某在瓯南街道某酒店一楼休闲吧内观看他人打麻将,发现正在打麻将的杨某座椅下有一黑色钱包汪某一时被利益冲昏了头脑,便用脚踢的方式,偷偷将该钱包踢到一旁并拿走,然后迅速离开现场。 


网络配图


杨某在发现钱包不见后,心急如焚。在寻找一番未果后,立即联系了酒店查看监控,寻找自己丢失的钱包。在监控中,杨某发现汪某拿走了他的钱包,便立即通过各种渠道找到汪某的联系方式,希望他能返还自己的钱包。 

然而,获得意外之财的汪某在接到杨某电话时,却否认拿走钱包的事实。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行,在次日凌晨3时许,汪某将钱包内的4200元人民币和50美元取走,再将该钱包丢回酒店一楼的前台大厅。 

无奈之下,杨某向县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汪某退还了赃款,并取得了杨某的谅解。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休闲吧打麻将时不慎从裤袋里掉落钱包,并未离开座位,该钱包实际上仍处于被害人的控制范围。汪某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杨某不注意,采用脚踢的方式将该钱包踢开并拿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所盗得赃款已退还杨某,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又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单处罚金。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汪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钱绝不能要,即使遇到天上掉馅饼,捡到别人的钱包或是银行卡,应想方设法交还给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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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田网,原标题《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 构成盗窃罪》

编辑: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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