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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一男子欠债12万,法院判妻子不需共同还钱

2018-01-23 看青田

来源:莲都法院,原标题《夫妻债务新解释后首例! 丈夫欠12万被诉,莲都法院判妻子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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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固然可恨,但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见过许多“被负债”的“老赖”,他们的配偶瞒着他们负债累累,最终连累他们一起背上了沉重的债务……


1月18日下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刘某对其丈夫王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


莲都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和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在青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经营一家汽车美容店,收入稳定。2013年,王某以自己的朋友开超市需要资金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彭某借款12万。后因王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彭某以王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为由起诉至莲都法院,要求王某、刘某共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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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1月18日起试行。该《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彭某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莲都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王某一人承担,妻子刘某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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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还要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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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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