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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来源:青田侨报,章一聪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2138001)


严厉打击!

决不轻饶!

近日,青田多人在禁渔期内电鱼

被公安部门处理!


在仁宫乡查获一起电鱼案件

16公斤渔获物中有不少母鱼


近日,接群众举报,县水利局渔业执法人员和滩坑派出所民警快速出击,在仁宫乡大奕坑查获一起电鱼案件,查获当事人两名。 



据悉,当天晚上八点钟,金某某打电话给蒋某某说要去试试新买的电鱼机的威力,蒋某某说现在是禁渔期不能去电鱼。经不住金某某的再三要求,两人来到了仁宫乡大奕坑泗坑电鱼。 三个小时后,两人"收获"满满,共电获了鲶鱼、马口鱼,光唇鱼、鲫鱼等渔获物16公斤,其中还有许多“大腹便便”的母鱼。



当天凌晨2点左右,两人准备回家时,被执法人员和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扣渔获物和电鱼工具一套。对于两人的电鱼行为,县水利局在调查取证后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禁渔期内的第三起电鱼案件


这并不是青田县的第一起电鱼案件,截至目前,青田县已经成功破获三起电鱼案件。


4月26日晚21时和4月27日凌晨1时分别接到群众举报,青田县高湖镇河道和海口镇东江村河道分别有人夜间进行电鱼,水渔政执法大队立即联系了当地派出所一同赶往现场,成功破获两起电鱼案件。



县水利局渔业执法人员再次提醒大家,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是丽水市江河水库等天然水域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俗话说,“劝君莫食三月鱼,万千鱼籽在腹中”,3到6月是许多淡水鱼类的产卵繁殖季节,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伤害鱼类,影响其繁殖,要受到刑事处罚。


接下来,县水利局也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会同公安部门,依照渔业法律法规和刑法相关条款严厉打击禁渔期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查获一起,处理一起,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禁渔期捕鱼将追究刑事责任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实行春季禁渔制度。全县溪流水库等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理部门分别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青田每年都会对流域进行

增殖放流来补充鱼类资源

“禁渔期”是鱼类幼苗的生长期

毒鱼、炸鱼、电鱼会使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爱好打鱼、钓鱼的盆友们

你们就忍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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