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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藤诗织胜诉,“精神割礼”的一次成功反抗

长泽雅美的果汁 法逗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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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微言大义,尽在于此



伊藤诗织胜诉

“精神割礼”的一次成功反抗


Spring is coming


   

“算能带给大家一个好结果,很欣慰。(胜诉之后)看到的景色感觉与之前完全不同了,感谢大家。这算一个朝向明年目标(日本刑法修正)的里程碑。刑法不妥善修正的话,很多这种事件最后都被抹消掉了。法律,报道的手法,教育,很多课题任重道远。今天起,也要拜托大家(一起努力),谢谢。”

——伊藤詩織


 [痛苦的经历]


伊藤诗织,日本第一个公开长相和真实姓名,在电视上控诉自己遭受强奸侵害的女性。 
她在2017年5月举办记者发布会,公开自己被日本知名记者山口敬之性侵的经历。
2013年,在纽约学新闻的伊藤诗织,在打工的酒吧里认识了日本TBS电视台驻华盛顿分局的局长山口敬之。
2015年,毕业归国后在路透社驻日记者站工作的伊藤诗织考虑回到美国工作。
山口敬之向她透露TBS华盛顿分局有工作机会,并邀约她于4月3日晚上在东京一家餐厅碰面,商谈工作签证以及工作事宜。
平时酒量很不错的伊藤诗织,在喝了几杯酒之后,突然感到身体不适。
醒来的时候,她发现自己全身赤裸地躺在酒店房间里,正遭受着来自山口的性侵害。
无论她如何哭喊和咒骂,山口都表现得毫不在乎甚至更加兴奋。
最后,山口用一副戏谑的态度和语气说:“很好,你合格了。”
满怀希望的工作商谈,却演变成一场噩梦。
而在公开之后发生的事情,却使痛苦在另一个层面上加深了。
《日本之耻》有个接受访问的白人读卖新闻的记者提到:
这么多年我在日本工作,他们对待这件事的态度基本为这些是自然的事情,you have to live with it.”
公布之后不被他人理解的痛苦,甚至被指责的痛苦,比原生的痛苦更多。

而笔者发现,在国内的豆瓣中,对于《日本之耻》的评价也倾向于两化,一星两星的清一色男性,四五星基本女性。这真的令人难过。


 [艰难的胜利]
历经4年,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今天(12月18日)对女记者伊藤诗织遭性侵的民事诉讼案作出裁决,判决伊藤胜诉。
施暴嫌疑人“安倍御用记者”山口敬之赔偿其330万日元。同时驳回山口控告伊藤侵犯名誉的起诉。
主审法官铃木昭洋承认,他人与当时处于“酩酊”状态的伊藤在其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行为。这一表述已经与日本刑法中对“准强奸”的定义相符合。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准强奸罪罪名的只有日本,日本刑法规定的准强奸罪,出自日本刑法第178条第2款指的是乘他人精神错乱丧失辨别能力或不能抗拒,或者使之精神错乱丧失辨别能力,或使之不能抗拒,而实行奸淫的行为。在其他国家刑法中,一般将这种情况作为强奸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为一独立罪名。
NHK引述,铃木认为被告山口的供述与当时的邮件内容矛盾,核心部分出现不合理的改变,严重怀疑其可信度。最终认定性行为没有征得对方同意。也就是说,存在“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事件发生后,受害女记者伊藤罕见以真实身份多次公开露面维权。
而警视厅此前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不予刑事诉讼,因而转向民事诉讼。
为什么此前检方认为强奸罪证据不充分呢?因为强奸罪这一罪名,可以说是取证最艰难的罪名。

首先,强奸案件通常是发生在极为私密的环境。
比如酒店、私人住宅内等隐蔽的场所,本身场所的封闭性、私人性就使取证加大了难度。
正如来自一名负责伊藤诗织案件的检察官的原话:“事情发生在私密的室内,不会有第三方知情,这种情况称作‘黑箱’。
其次,从取证本身来看,并非发生了性关系就能以强奸罪定罪判刑,除了精、DNA这类直接证据外,还需要大量的言辞证据来完善证据链。
而在实务中的许多案件中,或者由于强奸未遂并未留下生物痕迹,或者被害人在遭遇侵犯之后存在羞耻心清洗身体,甚至在案件发生几个月之后才报警,所以很多案件并无直接证据。
正因存在以上这些因素,警方取证的要求就极其严格:当试图还原性行为的场景,就必然涉及到很多羞于启齿的细节,如女方衣裤如何除去,是正常脱的还是暴力撕扯,阴茎有无勃起,抽插几次,是否射精,体内还是体外,是否使用暴力,女方当时是否反抗等。


正如伊藤诗织在书中所写,她需要复述创伤,可以说是残忍的二次伤害:
//在这间只有男警员出入的柔道场里,我被要求以人偶为对象,重现案发当时的情况。  //有警员问我:“可能不太好回答……你是处女吗?”其他警员以前也曾问过我很多遍。


// 据说警方向我的两位朋友,针对我喜欢的男性类型,以及过去的恋爱经历进行了询问。
而过去的性体验,或者中意的男性类型,能左右警方对案件的判断吗?和案件调查有什么关系吗?


 [薄弱的法律]
日本关于强奸的法律是在110年前制定的。2017年,日本刑法进行了110年来的首次大修,将“强奸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亲告罪”。
在此次刑法修改前,日本刑法典第177条规定了强奸罪,使用暴力或威胁对13岁以上妇女实施奸淫行为,处强奸罪,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与不满13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依照前款论处。
此外,修改前的日本刑法还规定了亲告罪,即强奸罪是否问罪由受害人决定,所谓“不告不理”,公诉机关无权主动提起。该制度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精神负担,是导致日本性犯罪潜在化的一大原因。
17年这次修法,大体上说,加重了强奸犯的刑罚,将强奸罪行的量刑由3年以上有期徒刑延长为5年以上,与日本刑法中杀人罪的起刑一致。
除此以外,也删除强奸罪及强制猥亵罪等起诉时,必须由受害人亲自提出诉讼的“亲告罪”规定。降低了性犯罪受害者的心理负担,使告发和起诉性犯罪变得容易。

比对中国和日本的刑法规定,单纯从强奸罪的量刑上来看两国基本一致。(日本刑法修改前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中国刑法规定了对于轮奸、奸淫幼女等恶劣情形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轮奸在日本将被处以4年以上有期徒刑,轮奸致死则有可能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综合来看来看,中国的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处罚要更严厉。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样的案件在国内会容易得到解决。

由于在中国同样存在的取证难问题,强奸罪在基层实务中基本上是最难判定、取证的一种犯罪行为。


 [反抗“精神割礼”]


在性别问题上,不同的地区、国家有不同的问题,本质是一样的。在非洲,割礼是一种强大的社会压力,如果你想做一个合格的好女人,你就需要把阴蒂割掉。


野蛮社会认为女人是男权的附属品,是件私有物,因此贞洁变得很重要,是鉴定私有物的重要标准。


在这些国家中,健全女人像是自行车,当她孤身一人时,她就像是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引发男人偷“自行车”的罪恶欲望,族人会觉得玷污了他们所笃信的宗教,于是可能有了让女人保持贞操的办法——割礼。


而割礼都是由年长女性操刀的,也就是说这个传统是受到女性支持的。


正如伊藤诗织的《黑箱》在日本出版时,她收到的第一封邮件就来自一个女性,说其为她感到羞耻。


邮件用词非常礼貌,但包含了很多很糟糕的话。


每一个女性本该是互相理解的。每一份伤痛、每一份挣扎,我们都能感同身受。但观念的改变太难了。


在日本或是中国,虽然没有人要阉割女性的身体,但社会也有对女性的一套要求,在某些层面形成精神上的“割礼”。


而在司法路径上的坚持,也构成了对此次“精神割礼”的成功反抗。


虽然法律难以改变人们的偏见,但法律不可以为偏见服务,更不可以使人们的偏见或习惯,因法律而直接或间接的产生力量。

 

这是我们对法律的期待,不管它是在价值上面需要我们的肯定,它也需要我们每一代重新去定义或去重新丰富它。


而法律的功能,既然也有服务每一个人生存的条件或生活的品质或生活的状态,那么我们就要让法律这个工具,永远的跟着文化,还有现象,一起承受这个痛苦,但是要变成一个更锐利的工具,让每一个人都可以充足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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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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