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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以及法律之于社会

龙腾于渊 新思维新思考新境界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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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以炒股票的心得来诠释民心与民意的区别》文章中投票活动的结果在此篇文章的结尾部向读者们公布。请大家查看。


正文开始于此

笔者此前于《从美国官员对雪灾的回应解读社会契约论》一文中提起过社会契约论。我将于此篇文章更为详细的说明这个理论。


社会契约论是一个探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学术理论。探究过它的哲学家有诸多位,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以及让·雅克·卢梭。而做为最早探索这个理论的学者,托马斯·霍布斯对于社会契约论的解释最为简单易懂,而且有别于洛克与卢梭,并不会做出一些想当然的假设。洛克与卢梭都多多少少将人性想象得过于良善。卢梭因此也将野蛮的美洲土著浪漫化,认为他们在接触欧洲人之前是一群与世无争的善良人类。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说明了他对人性的想当然。


如果说洛克与卢梭是从“人之初性本善”的角度去思考社会契约论的话,那么霍布斯所用的则是“人之初性本恶”。人性之所以恶是因为人类自私,而人类之所以自私则是因为这是在自然选择推动下,生物演化的必然结果,即作为一个物种,人类若不自私则必定不能在残酷的大自然中生存下来。(请参考文章《恶的根源是什么?》《“自私”的基因:基本解释了整个社会!》


托马斯·霍布斯(左)与他的著作《利维坦》(右)


在他的著作《利维坦》里,霍布斯认为社会、政府、政权,直至国家的出现是人类为了更好的保证自己的生存安全而形成的。在人性生而恶的前提下,人与人之间,或更准确的说人类的小群体之间(部落部族之间)便会存在着无休止的争斗。这便是正式的政治统治组织(政府、政权与国家)出现之前,人类所生存的世界样貌。那是一个野蛮的原始时代。不难想象,当时的人类的生命是多么的朝不保夕。按照霍布斯的原文,处于这种自然状态中的人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而又短暂的”


人类是一个群居动物。这是因为我们就是从群居动物进化而来的。当然人类最原始的先祖并非群居生物。据说我们的先祖于大约三千多万至四千多万年前从独居动物进化为群居动物。做为群居动物,任何身处人类社会中的个人都需要遵守群体所制定的规矩。这些规矩与个别成员自私的利益或存在矛盾。这些个人为了自己自私的利益自然会尽可能的挑战所属群体所制定的规矩。本人已于《如何用科学解释道德?》解释过这种个体与群体之间利益的矛盾与纠葛导致了人类社会中政治的诞生政治的在于平衡个体与群体之间相左的利益诉求。除了人类之外,动物学家观察到其他群居动物也或多或少的能够展现出政治性的行为。独居动物则没有政治,因为它们不需要政治。


霍布斯在世的时代是查尔斯·达尔文通过自然选择而让生物演化论得到科学证实的约两百年前,所以对于霍布斯而言,他是不知道人类是从做为群体动物的古猿进化而来的;他自然也就不知道人类从几十万年前问世的一开始便是群居动物。对那个时代的哲学思想家而言,原始人是独居的,而后逐渐组织起来成为群居的,要么便是根据基督教神话推断名为“耶和华”的神在造人时一开始便将其造为群居的。而霍布斯本人对于基督教拥有诸多质疑,以致虽然他本人自称信神,但是还是被其他人指责其思想理论极有可能将接触者引向无神论。因此笔者只能推断霍布斯相信的是原始人是独居的,而后逐渐组织起来成为群居的


做为群居动物就意味着处于群体之中的人受到规矩的束缚;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中的人是不自由的。人不能随心所欲。如果人类退化为独居的动物,可以拥有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绝对自由会如何呢?一开始你可能会为拥有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绝对自由而感到无比的快乐,直到你意识到其他人也同样拥有他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自由。这是多么的可怕呀?毕竟人之初性本恶。(请参考文章《恶的根源是什么?》)其他人想对你做什么恐怖的事都可以。在这种境界中人人自危。这样一来,绝对的自由就变成了绝对的不自由。对此霍布斯也臆想过。他认为原始人的状态不过如此。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原始人(即自然状态的人)才会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而又短暂的”。


100美元纸钞上的本杰明·富兰克林

人人自危也意味着每个人都在与彼此争斗。霍布斯将其称之为“一切(人)与一切(人)之间的战争”(拉丁原文为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为了避免人类陷入这种暗无天日,随时极高几率灭亡的境地,人们就必须牺牲掉部分自由以换取得以生存下去的保障,即安全。说到这个以自由换取安全的论述,人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可能是美国建国时的先驱本杰明·富兰克林讲过“为安全牺牲自由之人不配获得任何一项”。然而富兰克林的这句话被断章取义了。他的原话是“那些放弃主要自由,以购取一点短暂的安全的人,即不配拥有自由,也不配拥有安全。”所以富兰克林并非完全反对霍布斯在其社会契约论中以部分自由换取安全的论述。


然而霍布斯所臆想出来“一切(人)与一切(人)之间的战争”的境地是一个在现实中极不可能出现的极端。许多人把这种境界称之为“安那其”(无政府主义状态)。其实这种称呼并不准确。即使政府不再存在了,社会中各种大大小小的组织仍然会继续存在,绝非像独居动物那般每个人孤零零的处于世上。



原始人虽然“孤独、贫困、污秽、野蛮而又短暂”,但是也没有真正达到“一切(人)与一切(人)之间的战争”的状态


即便是政府不存在了,人类社会还会有家庭、家族、宗族、部族等相对更为零散的社会组织。而只要有组织群体,就必然有规矩。如果人类退化为独居动物,则每个人都可以不经他人同意而制定一套只能够约束自己的规矩。这就相当于没有了规矩。那么这才能算是真正的“一切(人)与一切(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法律是硬性(强制性)的社会规矩


既然人类已拥有了社会这个群体,为何又会有政府呢?这就引出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区别。一个群体自然拥有约束其成员的规矩。规矩则分为硬性(强制性)与软性(非强制性)两种。我们可以将硬性的规矩称之为法。法律由政府制定,而其政府辖下的所有民众必须遵守,即为强制性。不遵守则必遭受政府系统内惩治机构的惩处。法律被制定的初衷是为了规范社会中所有成员的行为。它的存在是让它覆盖范围内的人遵守它,而不一定是让人们去喜欢它,即无论人们喜欢不喜欢它,都必须遵守它。这就是强制性。


软性规矩则由社会在潜移默化中决定,即所谓的礼仪、社会伦理、风气、潮流。软性规矩并非强制性的,社会中的成员既可以选择遵守,也可以选择不遵守。不遵守不会带来政府系统内惩治部门的惩处,而只会带来社会层面的抵制,即所谓的因为不入流而受到大众的排挤。


举一个硬性与软性规矩之别的例子:政府制定的交通法律规定红灯停绿灯行。然而绿灯时如何行则由社会潮流所决定。如果社会流行某种走路方式,那么你可以选择做一个入流的人遵循这种流行的方式在绿灯时走过马路。若你选择做一个不入流的人以一种另类的方式在绿灯时走过马路。你可能会因此被社会主流所排斥,但是你的行为并不违法,所以社会虽然会惩治你(排斥就是一种惩治的方式),但是政府却不会惩处你。可想而知,软性规矩一般为非正式不成文的,而硬性规矩则一般为正式成文的


法律可以规范酗酒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


社会的潮流并非静止不变的。它变得相当的快。有时这些潮流会变得有损社会长远的整体利益,例如奢靡之风、滥用毒品、酗酒等。为了遏制一些不良,甚至危险或极具危害的社会潮流,政府就会颁布法律,以强制的方式规范社会可为与不可为的范围


以中国东周朝为例:春秋时期以孔子为首的儒家企图以礼仪这个软性规矩抑制人性的恶,进而制止当时社会走向礼崩乐坏。然而这种让人自觉摒弃恶性的理想毕竟一厢情愿,所以并没有奏效。于是礼崩乐坏愈演愈烈,直至演变成了战国乱世。而后法家强调法律这个硬性规矩去约束人们,并最终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


因不能忍受欧洲宽松的软性与硬性的社会规矩而坐五月花号船去美洲新大陆的清教徒们

人类社会中的成员受到软性与硬性规矩的束缚是再自然不过的;大多数人是能够接受被限制在一定合理的范围内的。然而少数一些人还是会觉得这些束缚过分。这些人有两种选择:相对良性的选择是脱离人类社会,独自一人到荒无人烟的地方成为一名与世隔绝的隐士。亦或是移民到其他拥有更为宽松的法律或更具开放性社会的国家或地区,如几百年前因为不愿意住在社会相对开放的欧洲而选择坐五月花号船去北美新大陆建立更为严格的宗教社会的清教徒们。另一种相对劣性的选择则是依然身处社会之中,但是暗地里作者违法违规的事情。因为这群人不向自己所属的社会公开自己的所作所为,因此他们自己所形成的违法违规的群体被称之为黑社会,或是英语中所谓的秘密社会。


笔者首先讲一下前一种相对良性的做法,即成为与世隔绝的隐士。这比出家加入某宗教团体中的特殊群体更为严重,因为出家人虽然放弃了自己对于社会与家庭的责任,但是还是身处于社会之中,需要继续遵守社会上的软硬性规矩,而隐士一般会远离社会,去荒无人烟的野外过活。这里的隐士不止指传统意义上的隐士,也包括非传统意义上的,例如美国建国初期开拓荒蛮的西部时那些身处地广人稀的西部山谷与沙漠的所谓“牛仔”。牛仔们拥有着非常宽泛的自由,以致今天一提起美国广袤的西部,世人脑海中的第一印象就是无拘无束的自由。然而正如霍布斯所论述的那样,拥有更多自由的代价就是拥有更少的安全。身处当时执法力量薄弱的美国西部意味着那里的人们有着比身处东部城市社会中的人们过着更为危险的生活;当时西部牛仔的平均生存几率比东部城市里的人们相对更低。


在建国初期的美国西部相对自由却相对没有安全的牛仔们


因为美国建国初期的西部还没有得到大规模的开发,所以那里还处于相对蛮荒的状态。基础设施并不齐全与完善,由于地广人稀所以执法力量也供不应求。这样的境界就相当于安那其。然而这种无政府主义状态也并非严重到霍布斯所谓的“一切(人)与一切(人)之间的战争”的境地。这是因为当的人们,无论是普通手法之人人还是不守法的盗匪,都会成群结队形成或松或紧的组织。单枪匹马单打独斗之人则非常的罕见。


黑手党是一个黑社会组织

再讲讲后一种相对劣性的做法,即遁入黑社会。由于不愿遵守社会的软硬性规矩,不法分子们就会栖身于黑社会之中。(请参考文章《什么人才是真正的,更伟大的侠?》)黑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即所谓的帮派与犯罪团体内部都有约束其成员的规矩。而它们之间也有相处的规则,即所谓的江湖规矩。可见即便是黑社会也并非完全是人人自危,各自为战的“一切(人)与一切(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虽然社会中也有独自犯罪的人,但是他们各自为战,不具组织性质,就算在黑社会之中也属于与世隔绝。不难想象,这些不法分子自然势单力薄而成不了气候,就如同人们在野外害怕群狼而相对不怕孤狼一样。


此,笔者希望读者们能够理解到社会与法律为什么会存在,它们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只有明确了社会契约论的概念才能让我们更为准确的去解答当今社会中诸多问题。

正文结束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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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投票活动的结果:
由于上次投票出现了四个选项平票的结果,本人选择了两个选项中的第一个为此篇文章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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