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腐败容忍度的性别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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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是否比男性更清廉?她们对腐败的态度是否与男性存在差异?
本文通过对两性公职人员腐败容忍度研究发现:女性对政府腐败现象的容忍度整体低于男性;对参与机会和网络较多的微小腐败,女性容忍度仍低于男性,但两性间的差异变小;女性对“权色交易”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显著低于男性,且是所有政府具体腐败行为中两性腐败容忍度差值最大的一项。然而,这种差异并不表明女性作为先天的性别就更清廉,这种现象是在性别体制与文化建构中形成的。这对当今中国反腐制度设计具有某些启示意义。
【腐败容忍度】是指人们在多大程度上倾向于接受腐败行为,即如何理解规则和社会伦理以及对越轨行为的看法,它是从价值层面反映人们对腐败的态度。
【调查方法】采用问卷方法对腐败容忍度进行测量,同时辅以访谈、统计分析等定量方法来考证。从两个维度对腐败容忍度进行测量:
(1)对中国政府、学界和工商界腐败现象的总体容忍度;
(2)对政府具体腐败现象的容忍度。
问卷发放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涵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东西部地域。共发放1201份问卷,有效问卷1026份,其中男性468名,女性558名。
1.公职人员对三领域腐败现象的总体容忍度 ——女性低于男性
研究从政府、工商界和学界三个典型领域考察两性总体腐败容忍度。1代表“完全不容忍”,10代表“完全容忍”。
测量结果显示,公职人员对三领域腐败现象的平均容忍度分别为3.32、3.62、2.89,没有达到零容忍。而女性公职人员对三领域腐败的容忍度均低于男性,其均值分别比男性低0.21、0.29和0.23。两性容忍度由低到高分别是学界、政府和工商部门。采用T检验分析方法对两性腐败容忍度进行显著性检验(显著水平取0.10)显示,女性对政府、工商界和学术界的容忍度显著低于男性。
2.两性对政府具体腐败现象的容忍均值——女性低于男性
我们以10级量表测量被调查者对13类政府具体腐败行为(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腐败,蚁贪现象及三公问题等小型腐败,私生活混乱等作风问题,收礼收钱等典型政府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公职人员对该13项政府腐败的容忍度均值为2.76(10分表),有66名对13项腐败行为均选择零容忍,占总数的6.40%,说明公职人员对政府腐败行为总体上持适度容忍态度。
分析发现,女性对大多数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小于男性:
女性对政府腐败现象容忍度总体均值低于男性
女性容忍度均值为2.61,男性为2.92,男性均值比女性高0.31,且具有显著性差异(T=3.36,P=0.00)。
女性对13项政府具体腐败的容忍度的得分均值全部低于男性
其中女性对11项政府具体腐败现象的容忍度显著低于男性。均值差值最大的一项是“政府人员私生活混乱,包养情妇”,最小的一项是“为了融入集体而腐败”。两性均最不能容忍的腐败行为是“政府官员充当不法矿主保护伞”,两性容忍度最高的一项是“为了融入集体而腐败”。
3.控制重要的变量因素后女性对政府腐败现象容忍度仍低于男性
有学者认为当女性能够获得与男性同样多的腐败网络和机会时,就会和男性一样腐败。如果该结论成立,那么在控制了行政级别、工作年限及收入等变量下,性别因素应该不会存在显著影响。
然而分析显示,当公职人员处在同一行政级别、工资水平、工作年限时,女性公职人员对政府腐败现象的容忍度得分仍比男性低0.25(得分区间1-10)。可见,性别对政府具体腐败现象的容忍度具有显著影响。换言之,在控制这些变量情况下,女性对腐败的容忍度仍然低于男性。
4.社会性别文化建构是导致女性比男性更清廉的重要因素
为探究其原因,研究者对159名(包括67名男性,92名女性)公职人员进行访谈以便在某种程度上解释其深层次理由。男性中55.2%的人认为女性比男性更加清廉;而女性中75%的人则认为女性比男性更清廉。
总的来说,大多数被访者从社会性别文化对两性角色要求的差异来解释为什么女性比男性更清廉。如被访者谈到: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女性被灌输了强烈的家庭观念,腐败动机相对较小;男性担负养家糊口的责任,对金钱的欲望更强;女性从事公务员更多是为了稳定、福利和照顾家庭,而男性更多为了晋升更高的领导职位,获取更高的社会地位;女性带有母亲的关怀,因此比男性更加注重公共利益,而男性对公共利益更加不敏感,他们有更多不良嗜好,更关心自我利益;社会普遍对于女性的道德要求更高,因此她们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形象。
不难看出,被访者主要围绕社会性别文化对两性特质的构建进行分析,如社会分工要求女性顾家和承担抚育责任,导致社会对女性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正是这些社会文化环境造就了女性保守、谨慎、细腻,更富同情心等性格特征,使得女性更加清廉。因此,上述言论也从另一角度证明,社会性别文化建构是导致女性比男性更清廉的重要因素。
由于官僚制度及其文化通常对其组织成员具有强烈的同化作用,促使个人放弃自我价值和目标,迅速融入组织目标。那么,当女性与男性同样接受组织文化的熏陶和教化后,其性别特质是否会被解构?研究选取微小型腐败进行分析,即便是女性在组织中的权力地位低于男性,但参与微小型腐败的机会与男性相差不大,便于观察官僚文化对两性影响的程度。
将以上13类腐败现象分为危及公共安全或巨大利润的“严重腐败行为”和涉及一些小礼品赠送等危害性较小和集体腐败行为的“微小型或集体型腐败行为”。
调查显示,两性对于不同类型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存在差异,对政府具体腐败行为的容忍度也不尽一致:
对于“严重腐败行为”,女性均值全部小于男性,且9项中全部具有显著差异。而对“微小型或集体型腐败行为”,女性均值也全部低于男性。区别在于,4项中有2项达到显著差异,另有2项没有达到显著差异,分别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个人或企业,接受其赠送的小额金钱或礼物”和“为融入集体氛围而腐败”。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特定的官僚文化,尤其是腐败文化氛围对性别文化建构具有一定的解构作用,但其程度并不大。换言之,蚁贪、赠送礼物等微小型腐败在许多政府部门时有发生,身处其中的公职人员参与机会较多而惩处风险小。至于“为了融入集体腐败”现象,更是官僚体制内潜规则和集体压力的产物,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都不可避免地会受此影响。
可见,两性对严重型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明显较低,女性容忍度显著低于男性。而两性对微小型或集体型腐败容忍度较高,且容忍度差值变小。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如此,两性之间的差异并没有消失,男性对四项微小型腐败的均值为3.56,女性为3.34,女性的容忍度仍然显著低于男性。
所谓权色交易,也称“性贿赂”,“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和权力带来的利益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以满足生理欲望和感情需要;而另一方则以直接出卖色相或间接雇佣美色为交换,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进一步考察两性对不同类型腐败容忍度的差异,尤其是在官僚组织背景下腐败文化对腐败性别建构的影响,我们选择争议最大的“权色交易”现象进行测量。对“政府人员私生活混乱,权色交易”一项的态度调查结果显示,男性的容忍度均值为2.63,女性仅2.07,差值高达0.56,是13项政府具体腐败行为中两性腐败容忍度差值最大的一项。
这一显著的性别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男性主导的权力结构在两性关系上的价值观。某种程度上表明她们对男权社会男性占据资源优势、玩弄女性的不满和抗议。
通过对中国公职人员腐败容忍度的性别差异进行研究发现,女性对大多数政府腐败现象的容忍度显著低于男性。但是,我们并不认为,这一差异是由生理性别决定的,而是社会性别文化建构导致了女性比男性更清廉。这些发现对于营造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具有某些启示意义。
首先,既然女性的腐败容忍度总体低于男性,那么提高女性的政治代表率有助于降低腐败。受“女祸论”及“男尊女卑”传统思想的影响,社会舆论似乎更多地将关注焦点投射在女性参与腐败上,特别是以色谋权和情人参腐。这种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女性的态度,显然是陈腐性别文化的折射。因此,在当今中国反腐败制度建设进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女性的积极作用,包括提高女性的政治参与率,让女性充分参与政治决策过程,通过开展两性对话等措施,促使决策从两性的差异出发,在充分兼顾两性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的科学化。
其次,建构新型的性别体制,弘扬以性别平等为基础的先进性别文化,发掘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半边天”作用,而不是停留于对女性的刻板印象和恶意揣测。让女性在自由公平的社会文化氛围中发展个性,促进两性间的平等对话与交流,在充分兼顾两性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两性共同的价值目标,尤其是在当今反腐败斗争日益深入的进程中,使女性有机会充分发挥其特有的性别优势,为抵制腐败作出贡献。
本文基于郭夏娟 涂文燕《女性是否比男性更清廉?》(发表自2017年第4期《妇女研究论丛》)整理编辑而成
编辑:海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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