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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北京+25”】中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顶层设计与行动

蒋永萍 性别研究视界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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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成为全球性别平等运动的又一里程碑。在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到来之际,性别研究视界特推出纪念“北京+25”专栏,以《行动纲领》12个重点关切领域为主线,结合中国妇女运动实践和妇女发展情况,全面反映北京世妇会以来,特别是2015年全球妇女峰会以来,我国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取得的进展,并对今后发展进行展望。本期推出第二篇:《中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顶层设计与行动》。



“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是北京世妇会《行动纲领》的12个重点关切领域之一。作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主办国,中国积极呼应国际社会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积极探索并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建设。

鉴于国家机制建设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本文在以往研究总结的基础上,重点讨论近5年来,中国在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建设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以进一步诠释中国政府201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和2019年《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两个白皮书的相关论述。本文也同时对照北京世妇会《行动纲领》、联合国特别联大会议成果文件和联合国妇女署国家级综合审查指导说明中对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发展目标与要求,评估中国的进展与不足。



01



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性别观点纳入决策主流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的中国式表达,是中国特色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男女平等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深刻阐释了男女平等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为加速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奠定了基础,为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2013年妇女十一大召开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中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王岐山在中国妇女十一大的祝词中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立法决策中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在改善民生中高度关注妇女需求,在社会管理中积极回应妇女关切,使男女平等真正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

 

在中共中央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重要思想和科学阐释的指引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加速推进。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不断突破妇女群体、妇女组织的范畴和妇女工作的局限,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度化法制化进程。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修正案,将男女平等国策写入总则;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和内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门行动计划的程度不断递进,从“十二五”规划起,妇女发展与儿童发展不再被捆绑在一起,单列一节的妇女发展,着重强调妇女作为社会共建共享主体的全面发展与权益保障。作为政府妇女发展的专门行动计划,中国妇女发展的国家纲要和地方规划始终将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指导思想,并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两性平等作为促进妇女发展的主线贯穿始终。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纲要等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家计划/战略中“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均被作为关键优先事项列入。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得到了体现和验证。政府有关部门主动担责,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积极作为,企事业单位协力参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关爱一线女性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确保孕产妇得到医疗救治及母婴安全、关爱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支持家庭育儿、家教服务等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特殊利益的政策措施,有效保护了妇女在疫情防控中的参与和特殊权益,谱写了中国版本的灾难应对中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故事。

02



建立完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源头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

针对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审查缺乏制度性保障的问题,2011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优先发展领域“妇女与法律”中首次提出“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的目标要求。到 2018 年,全国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将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引入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环节。以避免因法律政策的不当规定造成的制度性性别歧视,促进了男女两性在法律政策层面上的平等和女性的加速发展。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全国妇联积极推动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全覆盖,并探索建立国家层级的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2020年4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意见”,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的总体要求、评估原则、评估内容、评估职责等提出意见,确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评估的主体责任。

 

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从源头上保障妇女权益,确保法律、规章和各级政府政策规定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减少并消除制度性的性别不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到2019年,实现了对80余部国家法律政策,3000余件地方法规政策的建言献策。其内容基本涵盖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领域,极大地推动了性别平等理念在法规政策中的体现与落实。

为科学指导和促进法律政策性别评估工作的开展,确保对法律政策的性别评估能够分析到位、建议可行、程序规范,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妇联权益部适时委托相关机构专题研究“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指南”,如北京市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并发布《政策法规性别影响评估操作指南》(试行),江苏省于2018年初发布《江苏省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探索与实践》,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性别影响评估模式。

03



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有效解决影响性别平等的关键问题

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促进性别平等工作机制,对于切实有效地解决掣肘中国社会发展和妇女发展进程的性别平等关键问题影响巨大。2000年后,国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在1000个国家级贫困县实施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对农村妇女进行定期妇科病普查、组织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贴,逐渐实现农村和城镇无业妇女免费住院分娩,支持妇女创业,为城乡创业妇女提供小额免息贴息贷款等重大项目和行动的实施都凝聚了多个相关部门的力量。

 

2015年以来,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更加精准有力地解决影响妇女发展重大顽疾和关键问题。

针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进一步加剧的女性工作与育儿冲突和职业发展困境,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等多家人民团体和研究机构的调研呼吁下,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在组织实施要求中特别强调强化部门间的协同。随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制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国家卫健委及时出台试行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等等,多方发力、多措并举,极大地激励了已中断30余年的3岁以下应用婴幼儿托育公共服务的重建和发展。

面对日渐突出的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指导下,多部门连出重拳加以遏制。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解决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平等就业权纠纷”列为新增案由,解决困扰女性平等就业司法诉讼中的两大重难点。2019年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对招聘环节提出了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六不得”的明确要求,完善和具体化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此同时,河北、广东等省市探索创设妇女平等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制度,将企业遵守男女平等就业等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等措施。所有这些,对于减少就业领域突出存在的和新出现的性别歧视现象,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04



不断增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职能作用,加速性别平等进程

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是国际社会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首要战略与路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中,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与顶层设计部署尤为重要。

 

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妇女峰会上,呼吁世界各国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加速行动并郑重承诺,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在十九大报告中,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再次被写进党的施政纲领。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为在“中国之治”中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各级政府设立多部门参与协同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政府工作机制,近年来这一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协同配合的组织工作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其成员单位组成不再局限于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特别增加了党的重要职能部门——中共中央宣传部,为更好地把控舆情,在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的舆论氛围、弘扬先进性别文化提供了保障。另一个突出变化是,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政府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和作为明显增强。在2016年两纲督导评估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不仅主动履职担责,而且积极创新达标举措,对分解的责任目标层层细化,还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部门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同步实施。

妇联组织在推进性别平等中的独特作用与影响力日渐提升。2015年后,经过群团改革,妇联组织的工作力量得以增强,工作资源逐步增加,妇女群众对妇联组织的认同感也不断提升。在为民谋利、解决影响性别平等的突出问题上,妇联作为广大妇女群众的温暖之家和坚强后盾,既注重源头参与、推进制度建设;又充分发挥深入了解妇女群众需求、监督重大侵权事件和舆情关注、及时反映并联动相关主体查处侵权行为、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能作用。在重建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和宅基地权益、遏制对女性和女童的性侵害和性骚扰、解决女性离异被负债和引导与性别相关的社会舆情中,妇联既是最早发现问题、开展调研、反映问题的吹哨人,又是联动多部门合作的发起者和持续不断促进问题解决方案出台的推动者。



尽管中国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尚存在一定改进空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权威与协调有待增强,立法和决策中社会性别视角的影响有待强化,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在社会发展中的优先次序有待确立,社会性别主流化策略与方法有待加强等等。面对现存的主要问题和挑战,中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建设必须破除传统观念和既有工作模式的束缚,创新理念、破解难题,在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国家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强化推进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发展的国家义务和政府责任;加强国家性别平等工作机构的建设,不断增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权威性和效力;建立对决策者进行社会性别培训的长效机制,确立正确的性别平等促进理念;发展完善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具与方法。



作者:蒋永萍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策划:姜秀花

组稿:姜秀花 刘伯红

编辑:林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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