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颁布最终版《一次性塑料指南》,禁止所有氧化降解塑料!7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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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欧盟委员会
布鲁塞尔, 2021年5月31日
C(2021) 3762 最终版
委托通知
根据2019年6月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减少某些塑料制品对环境影响的指令(EU)2019/904》,委员会出台《关于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指南》
1、介绍
本文件提供了《关于减少某些塑料产品对环境影响的指令(EU) 2019/904》的解释和实施指南1 (以下简称“指令”或“一次性塑料指令”)。
该指令适用于其附件所列的所有一次性塑料产品、所有由氧化降解塑料制成的产品,以及含塑料的渔具。其第12条要求欧盟委员会制定指南,包括举出在该指令中被认为是一次性塑料产品的例子。这些准则的重点是附件中所列的一次性塑料产品。
● 气球;
● 气球棒;
● 容量不超过三升的饮料容器,包括其瓶盖;
o 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饮料容器,包括其盖子;
o 容量不超过三升的饮料瓶,包括瓶盖;
● 饮料搅拌器;
● 棉芽棒;
● 饮料杯;
o 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饮料杯,包括杯盖;
o 饮料杯,包括杯盖;
● 餐具(叉、刀、匙、筷子);
● 食品容器;
o 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食品容器;
● 轻薄塑料袋;
● 包装和包装材料;
● 板材;
● 卫生巾、卫生棉条及卫生棉条使用工具;
● 吸管;
● 与烟草产品结合使用的过滤嘴、烟草制品;
● 湿巾。
该指南没有详细介绍渔具和由氧化降解塑料制成的产品。至于氧化降解塑料,该指令第5条禁止所有氧化降解塑料产品,无论是否一次性使用,并且对可生物降解的氧化降解塑料和不可生物降解的氧化降解塑料一视同仁。(小编注:请看清楚定语)
本文件提供了指令中关键定义的解释、指南,以及一些产品示例。这些例子可能并不详尽,它们只是为了对指令中的一次性塑料产品的定义和相关要求进行解释。该指令的内容,反映的是欧盟委员会的观点,因此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最终解释权归欧盟法院。
特别是考虑到新冠疫情,第11条要求转移和执行指令第4至9条的措施,符合联合食品法,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不受损害。另外说明中的第14条进一步要求,措施不得违背良好的卫生习惯、良好的生产工序和消费者信息。
2、一般术语和定义
2.1 塑性定义[第3条中的第(1)点]:
“‘plastic’ means a material consisting of a polymer as defined in point (5) of Article 3 of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3, to which additives or other substances may have been added, and which can function as a main structural component of final products, with the exception of natural polymers that have not been chemically modified” [Emphasis added]
“塑料”指的是法规(EC) No 1907/2006第3条第(5)点定义的由聚合物组成的材料,可能添加了添加剂或其他物质,并且这些物质可作为最终产品的主要结构成分,没有经过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除外。[重点补充]
根据序言11,该指令第3条第(1)点引用了法规(EC) No 1907/2006(以下为“REACH法规”)中列出的定义,并添加了新的的元素,引入了一个经过改编的、独立的定义。
第11段明确指出,油漆、油墨及黏合剂属高分子材料,不属于该指示的范围,亦不属于第3条第(1)点所界定的塑料。因此,在本指令下,最终(否则)使用的非塑料产品不是一次性塑料产品。第3条第(1)点和引言11中使用的一些术语和概念需要进一步澄清。以下各节提供了有关关键术语的解释、指导,特别是:
● 聚合物(第2.1.1节);
● 可以作为最终产品的主要结构组件(第2.1.2节);
● 未经过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第2.1.3节)。
2.1.1 聚合物
该指示第3条第(1)点指REACH法规第3条第(5)点中聚合物的定义,内容如下:
polymer: means a substance consisting of molecules characterised by the sequence of one or more types of monomer units. Such molecules must be distributed over a range of molecular weights wherein differences in the molecular weight are primarily attributable to differences in the number of monomer units. A polymer comprises the following:
(a) a simple weight majority of molecules containing at least three monomer units which are covalently bound to at least one other monomer unit or other reactant;
(b) less than a simple weight majority of molecules of the same molecular weight. In the context of this definition a ‘monomer unit’ means the reacted form of a monomer substance in a polymer.”
聚合物:指由一种或多种单体单元序列所表征的分子组成的物质。这些分子必须分布在一定的分子量范围内,其中分子量的差异主要归因于单体单位数的差异。聚合物包括以下成分:
(a)含有至少三个单体单元的绝大多数分子的分子量,这些单体单元与至少一个其他单体单元或其他反应物共价结合;
(b)小于大多数分子量的分子。在该定义的上下文中,“单体单元”是指聚合物中单体物质的反应形式。
为了补充接触法规中对聚合物的定义,欧洲化学品局(ECHA)对聚合物和单体提出了附加指南,为指南4(下文简称“ECHA指南”):
“A polymer, as any other substance defined in Article 3(1) [of REACH], can also contain additives necessary to preserve the stability of the polymer and impurities deriving from the manufacturing process. These stabilisers and impurities are considered to be part of the substance.”
“作为[REACH]第3(1)条中定义的任何其他物质,聚合物也可以含有保持聚合物稳定性所必需的添加剂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杂质。这些稳定剂和杂质被认为是聚合物的一部分。”
2.1.2 可作为最终产品的主要结构的成分
作为最终产品的主要结构成分的能力方面涉及到塑料的定义,而不是一次性塑料产品的定义。因此,在塑料的定义的背景下,这个标准应该被理解为一个通用的概念。由于第3条的(1)点没有以任何方式规定或限制最终产品的类型或聚合物的数量,原则上,广泛的聚合物可以作为最终产品的主要结构成分。
2.1.3 未经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
满足第3条第(1)点规定的以下两个条件的聚合物不受指令约束(被允许使用):
(i)它们符合天然聚合物;
(ii)它们满足未经化学改性的要求。序言11中进一步澄清了这些术语:
“Unmodified natural polymers,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definition of ‘not chemically modified substances’ in point 40 of Article 3 of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should not be covered by this Directive as they occur naturally in the environment. Therefore,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Directive, the definition of polymer in point 5 of Article 3 of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should be adapted and a separate definition should be introduced” [Emphasis added]
“第1907/2006号法规第40条中‘非化学改性物质’定义的未改性天然聚合物,不应在环境中自然产生。因此,就本指令而言,应调整第1907/2006号法规第3条第5点中对聚合物的定义,并引入单独的定义”。[重点补充]
“Plastics manufactured with modified natural polymers, or plastics manufactured from biobased, fossil or synthetic starting substances are not naturally occurring and should therefore be addressed by this Directive. The adapted definition of plastics should therefore cover polymer-based rubber items and bio-based and biodegradable plastics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y are derived from biomass or are intended to biodegrade over time” [Emphasis added]
用改性天然聚合物制造的塑料,或从生物基的、化石基或合成起始物质制造的塑料不是自然发生的,所以应由本指令解决。因此,调整后的塑料定义应包括聚合物基塑料制品、生物基塑料和生物可降解塑料,无论它们是源自生物质,还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生物降解”。[重点补充]
(i)天然聚合物
ECHA指南中对天然聚合物一词的定义如下:
“Natural polymers are understood as polymers which are the result of a polymerisation process that has taken place in nature, independently of the extraction process with which they have been extracted. This means that natural polymers are not necessarily ‘substances which occur in nature’ when assessed according to the criteria set out in Article 3(39) of the REACH Regulation.” [Emphasis added]
“天然聚合物被理解为在自然界中发生的聚合过程的结果,与提取它们的提取过程无关。这意味着,当根据REACH法规第3(39)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时,天然聚合物不一定是‘自然中发生的物质’。”[重点补充]
REACH法规第3(39)条对自然物质的定义如下:
“Substances which occur in nature: means a naturally occurring substance as such, unprocessed or processed only by manual, mechanical or gravitational means, by dissolution in water, by flotation, by extraction with water, by steam distillation or by heating solely to remove water, or which is extracted from air by other means.” [Emphasis added]
“自然界发生的物质:指一种自然产生的物质,仅通过人工、机械或重力方法处理,在水中溶解、浮选、用水提取、蒸汽蒸馏或加热仅去除水,或通过其他方法从空气中提取。”[重点补充]
因此,“天然聚合物”和“天然物质”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术语,不应混淆。关键的区别在于所允许的提取方法。天然聚合物的范围是指一个更广泛的群体,它不同于从自然界中提取物质的方法。
此外,指令中没有直接提及REACH法规第3条第(39)点。这种区别和直接应用ECHA指南中定义的结果是,例如,从通过湿磨获得的木材和玉米淀粉中提取的纤维素和木质素符合天然聚合物的定义。
另一个关键区别是,聚合过程是在自然界中发生的,还是涉及生物的工业过程的结果。根据REACH法规和相关的ECHA指南,通过工业发酵过程生产的聚合物不被认为是天然聚合物,因为聚合没有在自然界中发生。因此,在工业环境中,通过人工培养和发酵过程产生的生物合成聚合物,如聚羟基烷酸酯(PHA),不被认为是天然聚合物,因为它不是发生在自然界的聚合过程的结果。一般来说,如果一种聚合物从工业过程中获得,而同一类型的聚合物碰巧在自然界中存在,则制造的聚合物不符合天然聚合物的条件。
(i)非化学改性的
该指令的序言11解释说,非化学改性物质一词应按照REACH条例第3条第(40)点进行解读,其中规定:
“not chemically modified substance: means a substance whose chemical structure remains unchanged, even if it has undergone a chemical process or treatment, or a physical mineralogical transformation, for instance to remove impurities.” [Emphasis added]
“未经化学改性的物质”:指即使经过化学处理或物理矿物学转变(例如去除杂质),其化学结构仍保持不变的物质。[重点补充]
关于天然聚合物,本指令第3条第(1)点中未进行化学改性的术语应解释为:决定聚合物是否在其生产过程中进行了化学改性,应仅考虑进料和所得聚合物之间的差异,忽略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修改,因为这些修改与所用聚合物的性质和行为无关,并最终可能释放到环境中。
这意味着,例如,再生纤维素(以粘胶、溶酶胶和纤维素膜的形式),不被认为是化学改性的,因为所得聚合物与流入聚合物相比没有进行化学改性。醋酸纤维素被认为是化学改性的,因为与天然聚合物相比,纤维素的化学改性在生产过程一直到结束仍然存在。
如果聚合物的化学结构变化是由仅在天然聚合物提取过程中发生的反应引起的(例如,提取纤维素和木质素的木材制浆过程),根据本指令第3条第(1)点和序言11的含义,这些不被视为化学改性。因此,木材制浆过程中产生的纸张材料不被认为是由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制成的。这一解释也符合欧盟委员会关于本指令提案的影响评估(以下简称“影响评估”),其中,无塑料衬里或涂层的纸基产品被确定为一次性塑料产品的可用、更可持续的替代品。
2.2 一次性塑料产品[第3条第(2)点]
本指令第3条第(2)点对一次性塑料产品提供了以下定义:
“a product that is made wholly or partly from plastic and that is not conceived, designed or placed on the market to accomplish, within its life span, multiple trips or rotations by being returned to a producer for refill or re-used for the same purpose for which it was conceived”[emphasis added]
“完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的产品,其构思、设计或投放市场的目的,不是为了在其使用寿命内完成多次轮换,而是返回给生产商重新填充或再利用的相同目的”[重点补充]
此外,第7条和第12条规定,该指令应仅涵盖在欧盟海滩上发现最多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及含有塑料的渔具和氧化降解塑料制品,因此,该指令不应涵盖玻璃和金属饮料容器。该指令明确免除了玻璃和金属饮料容器的盖子和盖子由塑料制成的C,E,F和G部分的附件,同时包括复合饮料包装。这符合指令的目标,即将工作重点放在最需要的地方。
2.2.1 塑料含量: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
如该指示附件所列的一次性塑料产品全部或部分由第3条第(1)及(2)点所界定的塑料制品,则属该指示的范围。该指令没有确定任何一次性产品的塑料含量的最低限度,以确定该产品是否包括在一次性塑料产品的范围内,因此,需要进行定性评估。
在许多材料(包括非塑料材料)的生产中,通常使用符合本指令中塑料定义的聚合物来实现特定的材料性能以及更高的生产工艺效率。这些聚合材料通常是合成的化学添加剂。在生产本身不是塑料的材料时使用这种聚合材料,例如作为保持剂或粘合剂和加工助剂,不会导致仅由该材料制成的一次性产品被视为部分由塑料制成。
特别是,在为第6号指令准备立法提案时,对纸和纸板制品作为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可持续替代品的潜力进行了专门评估。因此,根据上述考虑,仅由纸和纸板材料制成,且无塑料衬里或涂层的纸和纸板,不应视为本指令意义上的一次性塑料产品。
然而,当在纸或纸板或其他材料表面涂覆塑料涂层或衬里,以防止水或脂肪进入时,最终产品被视为由一种以上的材料(其中一种是塑料)组成的复合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最终产品被视为部分由塑料制成。因此,带有塑料涂层或内衬的一次性纸或纸板产品部分由塑料制成,属于本指令的范围。
与其他无塑料衬里或涂层的一次性纸和纸板制品相比,具有塑料层的纸和纸板制品杯子在影响评估7中未被确定为备选方案,这一点也得到了支持。这一解释得到了以下事实的支持:委员会提案8至序言8中最初包含的涂料豁免不再出现在指令的相应序言11中,也不再出现在指令的其他地方。因此,共同立法者表示,无意将非塑料材料制成的带有塑料涂层和塑料衬里的产品明确排除在本指令的范围之外。根据陈述9,一次性塑料制品产生的大小塑料碎片都会造成严重的地面污染、土壤污染,并可能泄漏到海洋环境中,对海洋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将这些项目纳入该指令的范围不仅符合该指令的目标,而且对于防止和减少某些完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的快速消费品的影响是必要的,这些产品容易成为对海洋生态系统构成特别危险的垃圾,生物多样性与人类健康。为了实现向循环经济过渡的目标,必须采用创新的可持续商业模式、产品和材料,优先考虑可持续和无毒的可再利用产品和再利用系统,而不是单一用途产品,首要目标是减少产生的废物数量。
另一个例子是饮料纸盒,通常由几层纸、塑料和在某些情况下铝组成,以提供饮料容器的技术性能,包括氧气和水屏障。饮料纸箱是复合饮料包装,根据附录C、E和G部分以及序言12和18明确包含在指令范围内。
2.2.2 供一次性使用的
累积使用第3条第(2)点中的术语,要求产品不得构思、设计或投放市场,以在其寿命期内完成多次辗转。这应排除最终产品可能被投放市场或作为多用途或可重复使用的产品进行营销的情况,而不是作为系统或安排的一部分投放市场,以确保其重复使用。
产品设计特性可以帮助确定一个产品应该被视为单一用途还是多重用途。无论是产品构思、设计和放置在重用,市场可以被考虑评估产品的预期功能,即目的是否和设计用于最终处置之前几次,没有失去产品功能,体育能力或素质,通常消费者是否怀孕,认识和使用它作为一个可重用的产品。相关的产品设计特征包括材料组成、可洗性和可修复性,这将允许多次起下钻和旋转,以达到产品最初设想的相同目的。至于包装容器,则可根据《包装及包装废物指示》的基本要求,确定其可再用性,包括任何证明包装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和有关标准的声明。
2.2.3 该产品的可重复填充性和可重用性
根据本指令第3条第(2)点,一次性产品是未构思、设计或投放在市场上以在其使用寿命内完成多次循环的产品:
● 回收到生产商重新填充或
● 重复使用的目的与构思它的目的相同
《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提供了有用的指导,以确定投放在市场上的产品符合这些条件,因此不被认为是一次性使用的,特别是通过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的定义和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的基本要求的相关部分。根据《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3条第(2a)点,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是指“已构思、设计和投放在市场上,以在其生命周期内通过重新填充或重复使用来完成多次使用或循环的包装”。通过类比,可重复使用包装的定义为非包装一次性塑料产品的可重复性提供了有用的指导,因为类似的原则也适用于非包装项目,例如。关于要被重复使用的意图,以及翻新、清洁、清洗、修理物品的可能性,同时保持其执行其预期功能的能力。
根据《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附件2第(2)点规定的包装基本要求,可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其他外,应具有物理性质和特性,使其能够在正常可预测的使用条件下进行多次跳闸或旋转。欧洲统一标准EN 13429:2004包装-再利用中规定了符合这些要求的详细条件。该标准中列出的考虑包装可重复使用性质的要求包括:
● 重复使用包装的意图(即有目的地设计、构思和投放市场);
● 包装的设计使其能够完成多次的使用或循环;
● 包装可以清空/拆卸,不会造成重大损坏,也不会对产品的完整性、健康和安全造成风险;
● 包装可以重新调整、清洁、清洗、修理,同时保持其执行预期功能的能力;
● 安排到位,使重用成为可能,即建立并运行一个重用系统。
如果本指令附件中所列的塑料产品没有作为包装投放市场,则必须进一步考虑,以确定它们是否为一次性或多用途。例如,如果市场上与不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包装相同的产品也空卖给最终消费者(如塑料杯或食品容器),则将其视为一次性的塑料产品。
用于补充或重新装载的操作再使用系统对于使用再使用的物品至关重要,这些系统可能包括邮政或快递包装或快递投递箱。在功能良好的加注系统中,生产商和/或经销商不会在序言11之间修改产品的功能、物理容量和质量。还应注意到,由操作人员有效实施和管理的食品和饮料服务的再利用系统可以提供更一致的保证,即可重复使用的物品(例如。杯子、容器和餐具)经过适当的消毒,以确保卫生,保护公共健康,并确保客户和员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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