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评论】“扫黑除恶”不宜下达办案指标
“扫黑除恶”不宜下达办案指标
徐林生
2月6日,山东召开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扫黑除恶”行动。根据安排,2018年,全省每个基层检察院至少要办理1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完不成的基层检察院年终考核一票否决。(2月7日 澎湃新闻网)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以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这是各级党委、政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重大政治任务。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政机关,毫无疑问是“扫黑除恶”的关键力量,全力以赴投入这一专项行动,是各级政法机关的应有之义。
长期以来,一些地区、行业和领域,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严惩黑恶犯罪正当其时。不过,对“扫黑除恶”下达任务指标,要求每个基层检察院今年内至少要办理1起涉黑涉恶案件,则值得商榷。
首先,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般有犯罪人员较多、持续犯案时间较长、案情较为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要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法律程序一个都不能少,案件事实容不得半点含糊,务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细致审查、核实,有年度办案指标,显然会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可能影响办案质量;其次,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是检察权,其办理的案件必须以公安机关侦查、侦破、审查终结案件为前提。假如检察院有办案指标,无疑会给公安机关传导无形压力,有可能令其在证据搜集等关键环节仓促作结,造成证据链闭合瑕疵,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第三,各地法治环境有异,黑恶犯罪严重程度不一,有的地区或许没有明显的黑恶犯罪,假如硬要下达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指标,无异于“无中生有”,有违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
下达任务指标,是人们常见而熟悉的工作方法。对一些适合量化的工作任务,通过下达指标来督促下级开展工作,简单有效,无可厚非。但是,下达指标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不可滥用。像政法机关打击犯罪行为,涉及严肃的法律问题,攸关公民人身权益保护,要慎之又慎。在这方面,我们从来不乏反面教材,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与政法机关急于完成办案指标任务不无关系,个中教训至为深刻。
“扫黑除恶”是重大政治任务,也是严肃的司法行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治原则,必须贯穿专项斗争整个过程。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才是各级政法机关终极目标。下达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年度办案指标,将严肃的司法任务简单化,不利于“扫黑除恶”斗争的依法推进,也有悖于法治精神,当三思而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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