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签订就业协议后毁约,毕业生被判付违约金!这些你必须知道……
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违约,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日前,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用人单位告毕业生违约的案件,并依法判决当事毕业生支付违约金4000元。
经办法官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当事毕业生是自愿签订协议的,其对协议内容应该十分清楚并知晓相关责任,其以个人原因为由不再到公司工作,其行为有违该就业协议的规定,故判其支付违约金4000元。
签订就业协议后违约
被用人单位告上法庭
2015年3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准毕业生小萍到盛某公司应聘,顺利成为该公司法语外贸专员,双方还协商签订了雇佣协议,即小萍在该公司的服务期1年,试用期3个月,并约定被录用后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试用期满后为4500元/月。该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由学校鉴证登记后列入就业方案。值得一提的是,该协议的内容还包括一条: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4000元。
一个月后,小萍认为该工作未达到预期设想就向公司辞职。在与公司沟通过程中,公司认为由于工作之前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有违约金条款,提出当月工资不发放作为赔偿费用,小萍没有提出异议。而后,小萍就2015年4月份工资发放情况向白云区劳动局投诉反映问题,盛某公司随后向其支付2015年4月份实习工资2643元。
随后,盛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第三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发出律师函及企业联合声明,并要求第三人协助与配合解决盛某公司与小萍之间的就业协议纠纷事宜。
三方协议未果,盛某公司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予受理,于是该公司将小萍告上法院。
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小萍支付广州盛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元。小萍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最后,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还是就业协议?
区法院经办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涉案的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还是就业协议。事实上,就业协议书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不适用劳动法律关系来调整。当中具体包括主体不适合及意思表示不适格两个方面。
劳动合同 & 就业协议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就业协议的主体除了用人单位、应届毕业生之外,还有学校作为具有行政色彩的主体参与其中,故称之为“三方协议”,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要求。与此同时,劳动关系建立仅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而就业协议除上述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获得学校的批准,即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三方协议享有否决权,且否决权不以用人单位和应届毕业生的意思为转移。
那么,小萍是否应当按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区法院认为,小萍是自愿签订协议,其对协议内容应该十分清楚并知晓相关责任,故二审法院认定小萍在签订该协议书后,以个人原因为由不再到盛某公司处工作,其行为有违该就业协议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小萍也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区法院法官提醒,作为新时代的高素质人才,高校毕业生除了应当掌握能够谋求到自己心仪岗位的专业技能之外,还要注意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明白法律保护的是包括自己在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所有社会活动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决不可心存侥幸。同时,该院也建议学校加强对于在校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无论是劳动合同或是就业协议,都要瞪大眼睛看清楚条款内容了解双方责任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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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喜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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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万鹏
编辑|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