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就能为所欲为?15岁“熊孩子”多次纵火发票圈,最终获刑!
“熊孩子”一时无聊,多次在住所附近旧楼处放火发朋友圈,没想到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案,15周岁的阿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缴获的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依法予以没收。
2017年3月,阿杰于凌晨时分先后四次在江高镇一带,以打火机点燃泡沫纸皮箱、房屋围蔽布等方式放火。同月30日,阿杰在去往网吧的路上被便衣抓获。
据阿杰交代,他自小与姑姑居住,第一次放火是在2017年3月26日零时许,在姑姑家附近的旧房子,用随身带的打火机点着放在地面的散成块状的泡沫箱,点着火后跑开并在附近用手机拍下起火现场,将起火现场的视频发到朋友圈。阿杰觉得放火好玩,又没有烧到人,遂多次在住所附近的旧楼处放火,直至案发被抓。
笔者了解到,虽然阿杰的父母长期不在身边,但阿杰的姑姑非常关心他,也非常愿意照顾阿杰的生活。姑姑希望,阿杰能够有机会重回学校学习。2017年8月13日,阿杰家属向被害人龙某赔偿经济损失800元,并向龙某表示歉意,龙某对被告人阿杰的放火行为予以谅解,表示希望对其从轻处罚,使其尽早重返学校、回报社会。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杰多次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杰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阿杰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阿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阿杰减轻处罚。
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阿杰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缴获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予以没收。经办法官提醒,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火可不是玩具,千万别做玩火的“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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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喜冰
图|网络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通讯员|邹宇婷
排版|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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