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爹以儿子名义买房,现在想收回,法官:还真不行!
父亲以儿子名义买了房子
现在想要收回房子
可以吗?
还真不行!
近日,白云区法院就审理这样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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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年前父亲以两岁儿子名义买房,今欲索回
1997年,杨某与被告母亲张某生下被告。1998年,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1999年,杨某以儿子张某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位于广园中路某602房。杨某表示,以被告名义买房,一方面是怕前妻纠缠,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其他债务纠纷。
2000年,杨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10月,杨某减刑后被刑满释放。杨某向被告张某及母亲要求返还房屋,并表示目前名下无房产,居无定所。但张某说,杨某在三元里有一套小产权房,出狱后曾向被告母亲索要装修费用,被告母亲已向原告支付一万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杨某与张某系父子关系,1999年,张某(买方,乙方)与广州某金庄置业有限公司(卖方,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涉案房屋,总金额为743040元,并如期支付完毕,乙方落款处为杨某代张某签名字样,产权人为张某。
法院审理
房子依法归儿子所有,对父亲有赡养扶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张某才2岁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作为其父亲代签上述购房合同且支付全部购房款,对张某来讲是纯获利行为,故该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为涉案房屋买受人。现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张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现杨某主张确认该602房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由张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过户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杨某因入狱并未照料张某成长,但其现已年老体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作为成年子女的张某,对父亲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希望张某尽到这一义务,使父亲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双方在收到判决后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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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肖惠津
图|来自网络(侵删)
通讯员|廖燕珊
排版|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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