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必胜客又赢了,好友关系到底算不算个人隐私?
不点蓝字,我们哪来故事?
最近有几个和腾讯有关的事件,我们先来捋一捋:
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索赔9000万元;
同日,腾讯回应:字节跳动恶意构陷,将起诉对方违法侵权;
接着,抖音发表声明:用户对珊瑚礁具有绝对权力,不应成为腾讯【私产】
最后,是另一起诉讼,是用户起诉腾讯的案件
先来看最后这个案子。
是的,南山必胜客又双叒叕赢了。
据媒体报道,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并且,哈尔滨香坊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但腾讯提出管辖异议,移送南山法院后,最终判决又认定不属于隐私,到底怎么回事?鹅厂在南山真的为所欲为了吗?
管辖异议合理吗?
和腾讯有合同或者合约关系的,腾讯都会要求在南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管辖权,具体的判决书在: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30e0d5687f446718356ac2500c24e4b
大家可以参考。法律也非我专业,在此就不班门弄斧了。
腾讯真的在南山战无不胜吗?
这个问题,可以看知乎答主法方子的这个回答:
为什么腾讯在南山区法院老是赢?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2059030/answer/1326460811
通过对腾讯在南山5年间的裁判文书的简单分析,剔除腾讯作为第二被告无需承担责任的案件,胜率大概在7成左右,并不是大家想象中那么高。
最后的结论,大厂的法务部都很厉害,如果不能保证5成以上的胜率就可以卷铺盖走人了。并且,从聘请的律所来看,范围非常广,不符合私下勾兑保持小范围合作的特点。
头条想干嘛?
前两天头条发的声明,认为用户数据不应成为腾讯的【私产】
我翻开声明一看,这声明义愤填膺,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用户数据”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五个字是“羡慕嫉妒恨”!
头条和微信,一个是宗师级推荐信息流派,一个是宗师级私域好友关系流派,如同剑宗和气宗,分庭抗礼。
一直以来,微信以私域好友关系流派独霸一方,头条以推荐信息流派迅速追赶。
私域好友关系见效慢,但是稳定,推荐信息见效快,但是容易形成信息茧房。
并且,推荐信息谁都能做,微信也可以切入这个流派,比如,前段时间的公众号排序,以及视频号的推荐,都采用了推荐信息流的方式。
而私域好友关系则是需要长期积累的,头条没办法快速切入这个领域。
然而,在信息茧房日益被诟病的今天,头条系急需好友关系以实现转型,这也是出现新时期头腾大战的主要原因。
另外,就是快手上市了,快手是抖音的最大竞争对手,而腾讯是快手的第一大股东……
微信好友关系到底算不算个人隐私?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到底什么区别,怎么界定。
一般来说,两者都需要能够定位到一个具体的个人,个人信息的范围,比个人隐私大,如果会私人生活安宁的非法侵扰,算个人隐私,否则算个人信息。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微信好友关系,是部分公开的(比如,A和B都给C的朋友圈点赞了,其实A知道B也是C的好友)。
因此,在此微视的场景中,不会对个人私生活造成侵扰。
写得还是很谨慎的,隐含的意思是,在别的场景下,也许会对个人私生活造成侵扰,一事一议。
在之前的另一个案件中:
2020年7月30日,市民黄女士诉腾讯旗下“微信读书”App涉嫌侵犯隐私案,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微信读书”强制用户将微信好友关系授权给“微信读书”App、“微信读书”App为用户自动添加关注微信好友、“微信读书”App默认向未关注用户公开用户读书信息的行为侵害了用户个人信息,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应信息,对用户赔礼道歉。“微信读书、微信为两个独立应用,不能当然进行好友关系的迁移。”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几乎承载了大多数用户的全部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将微信好友迁移至其他具有社交属性的、属于个人生活各领域的软件中。
告的是侵犯个人隐私,判的是侵犯个人信息,也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好友关系属于个人信息而非个人隐私。
很多反对的声音认为,既然好友关系不算隐私,那把小马哥的微信好友公布出来啊。
不算隐私,但是也算个人信息,仅仅是在微视这个场景中,没有对个人隐私造成侵犯,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好友关系到微视以外的场景。
另外,个人信息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在采集个人信息的时候,也需征得个人同意,在处理个人信息的时候,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保密措施。
为什么同样是获取好友关系,腾讯给微视就没问题,但是之前把头条给封禁了呢?
还是头条的那份声明,抗议微信封禁抖音及相关产品的分享,理由是短视频整治和保护用户隐私。
微信开放平台里有个条款:
2.7.2 未经腾讯同意,不得通过本服务收集、存储、抓取、获得或要求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服务平台的……用户关系链、好友列表数据……等
意思是,给微视是腾讯同意的,但是给头条,腾讯没同意。
而且头条是怎么拿到的呢?
微信开放平台上,没有接口可以获取到好友关系,头条是通过授权登录获取微信openid,在用户A通过朋友圈或分享发送了头条链接,用户B又点击了此链接,就可以拿到A的openid 和B的 openid,再通过POST发送回头条服务器,通过此方法,实现了获取微信的好友关系链,从而违反了上述2.7.2条款。
另外,在微信或者腾讯旗下产品的使用条款里,授权的对象肯定是“腾讯公司”,而非微信或者微视单一产品,因此,对用户来说,也是合理的。
总的来说,这次还挑不出鹅厂的毛病,不过,头条估计也知道赢不了,但是把这件事情挑出来讨论,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用户数据到底属于谁?
本来我的感觉是毫无疑问属于用户的,但是最近看了些观点,也觉得很有道理。
分两块来看,一块是个人基本属性,比如姓名、身份证、年龄、性别、血型等等,这类信息每个人都有,与使用什么平台无关,这类数据,毫无疑问,属于用户自己。
另一块,是用户的行为数据,在使用某个平台后,由某个平台产生。这类数据不是个人创造的,而是平台根据个人的行为创造的,并且,个人通过这些数据,也在平台上形成了一个虚拟身份,享受了平台为这个身份提供的服务,因此,这部分数据应该是用户和平台共有。
到底什么时候,我们才能完全掌握自己数据的主动权,想授权才授权,想收回可收回,还能根据数据的使用情况分润,期待有生之年能看到那一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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