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 | 中国学者Nature封面文章撤稿引关注【中国科讯】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科学网 Author 胡珉琦 袁一雪
事件回顾:
2020年3月12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副教授邢立达和中科院古脊椎所外籍研究员邹晶梅(Jingmai K. O’Connor)等发表Nature封面论文“缅甸琥珀中最小恐龙’’”;
2020年3月13日,中国学者在“返朴”公号上刊登质疑文章《琥珀中的“史上最小恐龙”,也许是史上最大乌龙》,指出该研究中的标本应是蜥蜴而不是恐龙/鸟;
2020年3月18日,中国学者向Nature提交质疑论文,并同时将其上传到预印本平台bioRxiv;
2020年5月23日,Nature编辑通知质疑论文的作者,表示原论文可能有问题,但目前不适合在Nature上发表质疑论文;
2020年5月29日,Nature编辑在原论文下增添了“Change history”条目,称正在调查此文,解决后会“采取相应的编辑行动”;
2020年6月14日,原论文作者将对质疑论文的回复发在预印本平台bioRxiv,认为“眼齿鸟”仍然是鸟;
2020年7月22日,原论文撤稿。
“为了预防不正确的(分类学)信息保留在文献记录中,作者们撤回本文。尽管Oculudentavis khaungraae的描述仍然是准确的,但是,一个新的、未发表的标本使我们对该标本(HPG-15-3)原定的系统发育位置产生了怀疑。”
从原始论文已经可以辨认出解剖结构,已经有足够多的证据支持该琥珀化石是鳞龙类(以现生楔齿蜥和蜥蜴为代表)。而通过微型化来解释该化石所具有的大量类似蜥蜴的特征是有问题的,例如为什么(微型化)就会导致它的方轭骨消失?我不了解哪种鸟类出现过这种情况,我不知道有发生这种情况的任何鸟类,将这解释为这件头骨根本不是鸟类,要直接得多。
论文主要问题是,作者基本上先入为主地认为该标本是鸟,并且在此前提下对其进行了分析(这不一定是故意的)。
提出“眼齿鸟”是最小恐龙的假设就是错误的。
我不同意通讯作者的说法,即需要颅后骨头来证明“眼齿鸟”不属于鸟类干群。事实恰恰相反:论文中的证据有力地证明它属于有鳞类,以至于反而需要一个明显具有鸟类特征的颅后骨来证明“眼齿鸟”是鸟类。
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是消失的眶前孔和多出的侧生齿,这是典型的有鳞类生物的特征,不能通过保存不良等方式来解释。所有的恐龙和鸟类,无一例外,都有眶前孔,并且具有槽生齿。
这个事件是体现科学自我纠正能力的一个很好的例子——科学界可能注意到并纠正了错误的解释——科学就是这样运作的。
但相较于这一问题,更令我担心的是,没有相关的作者,也没有《自然》的审稿人和编辑发现这些“异样”,这使人们对学术“把控”的严格程度提出了疑问。
这件事提醒我们一些高影响力的期刊如何进行质量把控的问题,以及怎样的论文才能被刊登在这些期刊上。
手稿的同行评审过程失败了。同行评审的目的是在发布之前发现此类错误。审稿人应认真阅读手稿,像在法庭上的辩护律师那样对其进行交叉检查,试图找出任何弱点。审稿人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没有任何审稿人发现稿件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或者有人发现了但是被无视了。所以事情才变成了现在的情况。
刊发一则令人惊叹的故事,制造引人注目的效果,这显然超越了如何开展和发布科学研究的既定规范。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把指责的对象仅仅指向作者和/或期刊,但我们也应该记住,现有科学职业道路的一些结构性方面似乎是在设计上会(尽管是无意的)将人们推向那个方向。
撤稿消息确定后,《中国科学报》第一时间联系了论文第一作者邢立达。除中文撤稿说明外,他拒绝了采访,并表示如果有更多问题,请与通讯作者联系。
在德国,我们主要的资助机构DFG制定了良好的研究实践的规则和准则。如果第一作者仅提供标本,但不参与实际研究,也不参与结果的解释,那么根据我的理解,他不能作为第一作者。一般而言,在古生物学中,第一作者应该是完成大部分工作并在提出最重要的结果和论文解释方面发挥最大作用的作者。
在实践中,这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和团队,例如他们会让主要提供材料或担任工作组领导的人成为第一作者,这种情况时而有之,但会为人所不齿。
我听说过这样的情况,即有人以要求做第一作者为条件,让别的同行获得研究标本的机会,而这个人再无其他贡献——这当然是不道德的学术行为。但是,我对当前事件的细节并不熟悉,因此我无法确定这里是否存在这种情况。
在生物研究领域,多人参与项目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研究小组的负责人(构想项目,并获得资金,且招募了团队的人)可能并没有做很多实际的工作,这就是为什么要把第一作者和最后作者进行区分。因为第一作者是从事大部分实际工作,或者至少是最重要的实际工作的人;最后一位作者是该项目的负责人。
在古生物学界,约定并不那么成熟,仍然存在按作者简单排序的趋势,因此第一个是最重要的,最后一个是最不重要的。就我个人而言,我更喜欢生物学惯例,因为它使你能够区分“两种重要性”,并对每种重要性给予适当的认可。
近年来,科学界对共同作者的关注日益增加,在这些共同作者中,小组负责人除了为该项目提供资金外实际上什么也没做,但仍然可以将他们的名字写在纸上。
现在,包括《自然》在内的许多期刊都要求对作者的贡献作出明确声明,以防止这种滥用。当然,对于在该领域中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行为之间的界限,意见不一。
我个人认为,项目负责人至少应该审查论文的数据,以确保他们了解并且支持提出的结论。在论文中,我是最后一位作者,我也总是尽可能地动手参与实际分析,并且经常会自己生成一些数据。
以“眼齿鸟”为例,如果第一作者真的有能力对头骨进行形态学分析的话,他应该在研究中发挥比他实际上做的更积极的作用。
本文来源: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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