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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你敢跟正在执法的警察“得瑟”吗?

2017-09-12 正大光明 疾风倁劲草

"袭警”事件在世界各国都有发生。如美国这样一个私人枪支泛滥的3亿人口大国,平均每年警察因公殉职人员在160人左右;在日本,平均每年因公殉职警察仅仅10人左右;在德国,平均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察大约为6.8人。遭遇袭警是警察因公殉职的一个主要原因,上述国家因公殉职警察的数量,远远低于我国每年平均450多人。


究其原因,感觉主要还是法律制度和惩戒办法健全与否的原因。简单梳理了一下相关国家关于对于袭警行为的处置方法,希望通过比较,对减少我国袭警事件的发生,减少因公殉职警察的数量有所帮助。

 


在美国,联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 非常详尽地规定了袭警罪: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对对方采取行动,如对方不服,可以事后凭借警察开开据的相关处理证明到法庭起诉,但绝不可当场与警察争辩,更不能有任何肢体动作,不得接触警察的身体,否则轻者会被警察控以袭警、暴力攻击的罪名,重者会被当场击毙。

 

在《英国警察法》中,集中规定了五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处罚。同时规定警察有权对就某一罪行对任何人进行讯问。另外按照1967年刑事法规定,一名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如果认为有人故意妨碍其对另一人实行合法的逮捕或拘留,警察可以对其无证逮捕。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警察在正常的执法过程中,别说有肢体冲突,就是当事人辱骂警察,也要负法律责任。悉尼奥运会期间,一男子因为朝警察扔一片废纸而被控“袭警罪”遭到逮捕。

 

《意大利刑法典》第336条规定对公务员使用暴力或威胁,处6个月至5 年有期徒刑;第337条规定抗拒公务员的,处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第341条规定侮辱公务员处以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第342条规定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机构及其代表,处以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条例》第63条的规定,任何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或者帮助、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的人,经简易程序认定构成犯罪的,可判处5千港元罚金,并处6 个月监禁。

虽然归纳的只是部分国家和地区,但基本代表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真实状况。总之,在国外和香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袭警行为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行为,警察执法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警察的人身不容侵犯。当前国内各地不断发生的辱警、袭警事件,不仅干扰和伤害了警察执法权和生命健康权,打击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更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袭警事件的不断增长既有与我国袭警立法不完善、立法滞后的原因,更与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到位有直接关系。试想一下,假如在你在国外或香港,遇到警察正在执行公务,还敢像在国内一样和警察“得瑟”吗,如果敢“得瑟”,那里的警察能饶了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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