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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北大文研论坛11】常怀颖:殷墟世界的声色犬马


2016年12月9日下午1:30,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文研院”)主办的“北大文研论坛”第11期在静园二院二楼会议室举行,主题为“殷墟世界的声色犬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文研院驻访学者常怀颖主讲,文研院常务副院长渠敬东教授、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李伯谦教授、刘绪教授、徐天进教授、雷兴山教授、曹大志研究员、北京大学中文系李零教授、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唐晓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韩建业教授、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许宏、徐良高、严志斌、刘煜出席座谈。参加本次论坛的还有剑桥大学李约瑟研究中心主任梅建军教授、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吴小红教授、陕西考古研究院王占奎研究员、北京科技大学陈坤龙副教授、刘思然讲师,国家博物馆单月英副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社会与人类学系讲师马赛、首都师范大学讲师田天等。文研院驻访学者祁小春、曹晋也出席了本次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常怀颖


“声色犬马”,语出苏辙《历代论·汉昭帝》——“小人先之,悦之以声色犬马,纵之以驰骋田猎,侈之以宫室器服,志气已乱”,泛指旧时统治阶级骄奢淫逸的生活。常怀颖老师借用这个成语,以乐器、女性墓葬、以犬为代表的用牲、家马与马车的使用分别对应晚商的乐制、性别差异、信仰活动用牲和车马葬仪,从这些殷墟世界的日常生活乃至娱乐活动的方方面面,去观察晚商社会礼制与等级序列的构建尝试和过程。

 

犬在整个商代社会是十分常见的动物,前人对墓葬中作为殉牲、祭牲的犬多有论及。郜向平(2007)、李志鹏(2011)先后较为系统地讨论了商墓中的殉狗,确证商墓殉狗始自二里冈下层偏晚阶段,并指出作为殉牲和作为祭牲的狗有所不同。

常怀颖老师对宫室建筑修建与使用期间的用犬、手工业作坊是否采用犬牲、社祭等其他祭祀用犬与否、犬牲与其他祭牲的组合关系进行了梳理讨论,分析了晚商的犬在丧葬及丧葬之外的等级与时代变化。

 

常怀颖老师指出,马是殷墟世界的新生事物,应该属于舶来品。截至目前,中原地区尚未发现早于殷墟的马车。吴晓筠等学者已经指出了晚商时期马车绝大部分与高等级贵族墓有关。但若从晚商时期殷墟地区的车马埋葬看,大体有墓内殉车、陪葬车马坑、殉马坑、墓葬随葬车马器、居址零散出土的车马器及车辆几种形式。

常怀颖老师对每一类埋藏形式出现的时间、使用人群与对象进行梳理,指出,这些晚商时期作为祭牲的马,作为陪葬的马车、车马坑以及墓内随葬的车马器都存在不同的埋藏规律。殷墟地区的晚商墓葬墓内殉车一般是身份等级极高的人群,最初仅有商王可以拥有墓内殉车。时代越晚,身份等级虽有下降,但也至少是拥有一条墓道的高等级贵族。墓道殉车是晚商殷墟地区墓葬最为常见的方式,拆车葬在殷墟并不是主流。晚商时期殷墟地区一直存在“弓形器+策管(末)”与马络辔饰随葬两种车马器随葬传统。殷墟时期的马衔比例极低,说明可能是有机质材料制成。车器在殷墟地区的晚商墓葬中不被青睐,可能说明殷墟更强调对马的控御。

 

乐器研究是商周器用制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文献记载,当时的等级社会对乐器的使用具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对乐器随葬的等级性及编组规律的探索,将丰富对商周时期器用等级制度的复原。常怀颖老师以殷墟遗址群中目前已知的鼓、埙、磬、铙这几类乐器为例,介绍了相关的考古发现情况并指出,这些乐器通常具有社会等级秩序、文化与信仰的符号意义。

 

常怀颖老师指出,在复杂社会中,两性地位是否对等、不同阶层的两性地位是否存在差异,是社会复杂程度的标志之一;在社会礼仪认同中,有何种的性别禁忌、性别等级区分,则是社会认知和阶层观念的直接体现。虽然殷墟遗址群遗存丰富、墓葬众多,但真正得到性别鉴定可以明确分区的墓葬却不多。因此,对殷墟世界的性别差异描述,只能是粗线条的界定。

在贵族礼制等级中,晚商殷墟社会的贵族男女等级越高,越不平等,较殷墟以前和殷墟以后都要严重,高等级贵族似乎完全不采用夫妻并穴合葬。但据唐际根先生的复原,殷墟低等级贵族和平民存在夫妻合葬现象。亦曾有学者指出,这些人群在墓葬规模、器用制度方面的两性差别也不大。但从器用制度看,除了妇好,女性贵族不能使用车马,也几乎不能使用乐器,更不能随葬兵器。

最后,常怀颖老师总结了所讲内容的几个要点:大约从殷墟二期偏早开始,殷墟世界开始了等级序列和礼制的多方面构建尝试。在殉牲方面,牺牲品种的增加及“牛优位”的确立使犬牲地位下降而不再成为核心用牲,且用犬开始区分使用对象;家马作为殷墟世界的新生事物,在用牲中的重要性十分明显,而马车为贵族所重,平民绝不可用;晚商开始尝试构建编列乐器,也开始尝试按等级区分乐器的配组;高等级贵族的两性差异突然悬殊,女性在器用制度方面开始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在铜器、墓葬等被较多关注的研究之外,晚商世界“声色犬马”所体现的礼制构建努力与尝试,代表了日常生活、个体娱乐、宗教信仰等多个方面,都存在国家意识形态的渗透和规范,我们可以将它看做是社会“规训”的折射。

常怀颖老师演讲结束后,韩建业教授、梅建军教授、徐天进教授、严志斌研究员、徐良高研究员等分别发表了看法、评论。

 








责任编辑:国曦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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