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籍类型
英国国籍类型
英国国籍概要流程图
现有六种类型的英国国籍
英国公民(British Citizen)属于英国大多数人的类型。他们通常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公民身份:出生,领养,血统,登记或归化;并拥有英国居留权。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BOTC) - 在2002年2月之前被称为英国属地公民(BDTC) - 通过与直布罗陀,圣赫勒拿等英国海外领土的联系获得该公民身份。香港英国属土公民自动失去该公民身份。 1997年7月1日后仍可能持有另一种形式的英国国籍(见下文)。
英国海外公民 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BOCs)是一个较小的群体,与前英国殖民地有关,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在获得独立时没有获得新国家的公民身份。比如部分香港公民目前所持有的。
英国国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BNO)是前香港英国属土公民的独立分组。绝大多数英国国民(海外)是中国人,他们于1997年7月1日成为中国人。虽然他们的英国属土公民身份在那一天失去了,但他们作为英国国民(海外)有权申请持有英国护照。
英国科目 British Subjects(BSs)是一群通常持有这种地位的人:
(a)由于他们于1949年1月1日之前在爱尔兰(现为爱尔兰共和国)出生;
(b)因为他们在1949年1月1日之前通过与在该日成为英联邦国家的地方的联系而成为理事会,虽然他们可能是该国的公民,但在1983年1月1日之前没有获得该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身份在1983年之前被称为没有公民身份的英国人,如果他们获得另一个国籍,他们将失去这种地位。
受英国保护的人 British Protected Persons(BPP)是一小群人,他们通过与英国保护国,受保护国,强制或信托领土的联系(通常是分娩)来保持这种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该地方是一个获得独立的国家的一部分,或者如果他们获得了另一个国籍,那么BPP的地位就会丧失。
公民身份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1981年英国国籍法”授予,198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来经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修订。
基于居住的归化入籍
(1) - 由于在英国或英国皇家服务中居住五年而成年人入籍。
基于婚姻的归化入籍
(2) - 因在英国居住三年而与英国公民结婚的成年人入籍。
成年人注册成为英国公民的权利
居住在英国的英联邦公民的过渡期注册权利。
(1) - 在1983年之前放弃英国和殖民地公民身份的人获得英国公民身份权利。
(2) - 在之前放弃英国公民身份的人恢复英国公民身份的权利。
作为孩子注册成为英国公民的权利
(1) - 1983年1月1日之后,当他/她的父母之一成为英国公民或在英国定居时,有权登记在英国出生的未成年人。
(2) - 1983年1月1日之后,当他/她的父母之一成为武装部队成员时,有权登记在英国出生的未成年人。
(3) - 在1983年1月1日之后(或自2002年5月21日以来在英国境外和符合条件的地区之外)给予具有英国公民的父母血统的在英国以外出生的未成年人注册英国公民的权利。
(4) - 在1983年1月1日之后(或英国境外和2002年5月21日之后的合格领土之外)在英国境外出生的父母是英国公民的未成年人注册为英国公民的权利。
2010年1月13日之后在英国境外出生的父母在武装部队服役的儿童有权注册英国公民身份。
以其他理由获得注册的权利
在1983年1月1日后出生,并且前十年在英国生活的人。
没有其他公民身份和国籍的英国海外公民,英国国民(海外),英国受保护人。
允许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英国海外公民,英国国民(海外)或英国居民在英国注册成为英国公民权利。
无国籍人注册成为英国公民权利。
根据第5条获得注册的权利
从直布罗陀注册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的权利。作为成年人的酌情登记
与英国有关的人的酌情登记,他们在1983年之前放弃了英国和殖民地的公民身份。
对先前已放弃英国公民身份的人进行酌情登记。
1983年之前结婚的妇女过渡性酌情登记给(a)成为或将成为英国公民但已死亡(并且不再结婚)的男子或放弃公民身份(他们仍然结婚)。
未成年人酌情登记
作为英国公民的未成年人的酌情登记。
其他理由的酌情登记
与符合条件的领土相关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的成人和未成年人的酌情登记。
在英国海外领土上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英国海外公民,英国国民(海外),英国主体或英国受保护人员的官方服务酌情登记。
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18岁以上并且有能力申请放弃国籍的英国公民可以申请放弃国籍,但只有在申请人已经或即将获得其他国家公民身份的情况下才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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