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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之卢梭

2016-10-13 复兴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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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政治视野之光   作者:刘德注

编辑:复兴传媒(ID:fxzhon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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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雅克·卢梭(法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是启蒙时代的瑞士裔法国思想家、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和作曲家,与伏尔泰、孟德斯鸠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

卢梭的政治思想在法国历史的进程中发挥过巨大的影响。生前他的小说和政治著作已经赢得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全集在晚年多次出版。特别是在法国大革命中,《社会契约论》一版再版,形成了对卢梭空前的政治崇拜。他的精神和思想鼓舞了激进的民主派领袖们。罗伯斯庇尔是卢梭政治学说的忠实实行者,马拉是当时少数真正研读并理解卢梭著作的人之一,圣·鞠斯特在1794年7月事变前草拟过一个建立平等的小私有者民主制的计划。同样,卢梭对科学、文化、艺术的全部否定,他对公意绝对正确的信仰,他对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主张,在法国大革命的全部进程,尤其是雅各宾专政时期,也暴露出它们可能有的弊病,为后人留下值得长久思考的课题。
平等理论 
平等思想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一个振聋发聩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他看来,要实现个人自由,离不开平等,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卢梭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财产占有应该尽可能地平等,以及在法律规定下人人权利平等的原则,为人民主权奠定了一个理论基础。 
卢梭相信,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只是人类社会才打破了大自然在它们之间建立的平等;又说,各种等级的人都是一样的,人数最多的等级最值得我们尊敬。从人的天生平等出发,卢梭对封建特权制度作过无所不至的尖刻讥讽。其一,他完全否认国王和贵族的特权地位,公开宣称自己看不起企图在衰败的王权下疯狂挣扎的“这个破落的国王”,并坦白承认自己对贵族的强烈厌恶,包括不喜欢他们的残酷、偏见、卑劣与虚荣心。其二,他辛辣、透彻地批判天主教神学,指责“要信上帝才能得救”这个教条严重地摧残了人的理智,主张不要因为一个人不信上帝而惩罚他。其三,他彻底否定封建的教育制度,认为当时人们的种种智慧都是奴隶的偏见,一切习惯都在奴役、折磨和遏制人们;主张教育要诉诸人的天性,要培养青年人爱人民的习惯。其四,卢梭抨击文明的价值,认为科学、文学与艺术用花冠点缀了专制统治的锁链,使人们身处奴役而不自知。 
卢梭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充满了叛逆和革命精神。他尖锐地指出,危机和革命的时代已经来临,旧秩序不可避免地要被革命所推翻。他的有些想法后来直接变成了法国大革命中的民众实践和法律条文。 
力图挖掘造成种种恶果的原因,探寻社会政治不平等产生的根源,是卢梭平等思想中最为深刻的步伐。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里,卢梭首先指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不可毁灭的真实的平等,人们即便有体质上的自然的不平等,其影响也几乎等于零。由于人类有一种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他们学会使用工具和火,发明了农业和冶金业。特别是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财产上的不平等,接着产生了统治和奴役,人们之间便处在暴力和掠夺的最可怕的战争状态。富人通过欺骗穷人的契约,组成了社会,产生了法律,但是一切国家的法律的普遍精神,是袒护强者,欺凌弱者,袒护富人,欺凌穷人。社会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确认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不平等的第一个阶段。人们为了逃避法律产生的不便和混乱,社会冒险把公共权力委托给私人,产生了政府和官吏。确认强者和弱者的状态,是不平等的第二个阶段。随着派系的冲突和内战的尖锐化,政府达到腐化的极点,出现了专制权力。一小撮有钱有势的人达到了富贵的顶点,群众却匍匐于黑暗和贫困之中。最后暴君把一切个人变成最盲目地服从的奴隶。确认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不平的第三个阶段,也是不平等的顶点。 、其次,卢梭的平等观念始终坚持建筑在财产私有制基础上的平等。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里,他提出人民同意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构成他们生存要素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在《论政治经济学》里,他宣称“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还更重要”。在《社会契约论》里,他认为一旦建立了人民主权的国家,个人就会“以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再次,卢梭针对当时社会财富占有极端不平等的现状,他又明确提出“政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他的财产划分标准是:“就财富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用更通俗的话讲,就是“应该既没有乞丐,也没有富豪”。他在自传体小说《忏悔录》中,申述过自己向往有“一块不大不小的土地”的愿望,这些显然都是维护小私有制的要求。这明显地表现出他不仅反对封建的特权制度,而且也要求限制过快地发展资本主义大工商业的倾向,这和当时多数启蒙思想家的主张是背道而驰的。在《论政治经济学》中,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不平等,他主张国家干预工商业活动,反对经济自由;国家专心致力于农业,确保小私有制;进行税制改革,对打私有者可以财产累进税,按土地比例征税,对一些奢侈品征收重税;制定取缔奢华,限制继承权的法律等等。与此相对,他把农业和手工业放在一切技术的首位,认为它们“是最自由的,而且是最接近于独立操作的”。
社会契约论 
卢梭政治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是17、18世纪流行的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的思想。卢梭设想的社会契约基本过程是:人们在缔定社会契约时,每个人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由于任何一个结合者也同样这样做,他就可以从集体那里获得自己所让渡给别人的同样的权利,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并且以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人民是主权者,就不会损害全体成员和任何个别的人。他这样概括社会契约的宗旨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服从自己本人”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和矛盾。它力图把自由和服从这种对立的东西统一在国家的整体里。 
从国家方面看,卢梭要求人民整体拥有最大的权威和力量,要求个人有服从国家的精神。他把政治意义上的公民称为“分数”、“整体的一部分”,把国家比喻为“公共人格”。卢梭反复强调,个人愈彻底地把个人权利交给整体,愈密切地融合于整体,这个国家就愈完美。他甚至赋予国家权利以“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如果有人不服从公意,全体可以迫使他服从,这等于“迫使他自由”。从个人方面看,卢梭认为经过社会契约,个人以道德的自由、社会的自由代替了天然的自由,而且获得了法律面前的平等。他认为,这种法律权利上的平等是真正的平等,就是说,“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定了这样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都遵守同样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
从表面上看,卢梭重视个人自由,认为自由是人性的产物;人们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但是相比较而言,卢梭的最大特点,是把政治体视为道德整体。这个思想在《论政治经济学》里,已经有过相当清晰的表述。他提出,国家是一个具有意志力的道德主体,其以致经常倾向于保存整体福利;最有普遍意义的意志,总是最公正的,而人民的呼声,就是上帝的声音。他提出政府的几项职责:一是政府在所有事情上要遵从最普遍的意志,用法律在公民权利中重建人与人之间的那种天然的平等。二是建立道德的王国,比如任何机构不能按自己的精神行事;要防止财富的极端不平等状态;要及早教育公民免除自我中心观念。三是考虑公民的生计问题,涉及到财富的管理、管理的费用、保护财产权等方面。虽然卢梭处于保证个人权利的目的,在《社会契约论》里提出主权权力是有界限的,国家决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一种对于集体是毫无用处的约束,但是这种强调整体道德性的主调,始终压倒个人意志的声音。 
卢梭为了统一自由与服从,提出了公共意志理论,它成为卢梭国家学说的理论基础之一。他设想,公意就是人民整体的意志,也自然包含个人的意志;那么个人服从公意,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等于自由。但是公意的基本特点,仍然是它的整体性。首先,公意的基础在于人民的共同利益。他说:“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其次,公意享有最高的权威。只有公意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再次,公意完全不同于众意、私意和团体意志。公意只有通过立法权力,即定期的人民集会表现出来。众意也是全体人的意志,但是公意和众意可能不一致,其原因就在于公意是从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而众意只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私意和团体意志也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彼此之间又有区别,比如政府成员的团体意志就是违背公意的。总之,卢梭强调公意的整体性,强调公意本身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被代表的,这些都和他的主权性质直接相关。 既要求社会政治体(国家)的整体的权威,又坚持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权利,这是一切契约论者需要解决的共同问题。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面对着这一矛盾。与以往的思想家不同的是,卢梭在解决这一矛盾时,虽然也强调了个人权利的不可剥夺、转让的一面,但他更强调了个人与整体同一的一面,并认为个人与整体发生矛盾时,整体强迫他服从并不会损害他的利益而只会使他自由。卢梭这一带有矛盾性的理想,为后人在评析他的思想时留下广阔的空间。 
人民主权学说 
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人民主权学说。从字面上看,他赋予最高权威的性质同布丹和霍布斯的提法很相似,但由于他坚持人民是主权者,法律和政府服从于人民主权,所以权威与民主又是统一的。 
卢梭提出,主权实质上由公意构成。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任何公众决定、任何一种根本法律,都不能约束人民共同体。具体讲,主权的性质有以下几点:首先,主权是不可转移的,因为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有自己的意志,所以主权只能由人民掌握。如果人民唯唯诺诺地服从,就等于丧失人民的品质,“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了”,国家就此而告毁灭。其次,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某一部分人的意志不为公意。他明确反对前人的分权学说,反对将立法权、行政权、税收权、司法权、战争权、内政权、外交权并列平行的提法,认为这好像是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他以为这些权力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是从属于主权的,它们只能执行最高意志。再次,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因为公意是不可能被代表的。他反对英国式的代议制,认为代议制是人民腐化、国家败落的征象,意味着人民丧失了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对公共事务的热心。他认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时,才是自由的,选举之后不过是奴隶,人民等于零。 
纵观卢梭有关主权性质的论述,可以看到他在这里强调了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换言之,他和霍布斯的专制主义不同,不是将人民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 在提出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他的法律思想。卢梭认为法律是国家的唯一动力,所谓社会契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命,立法赋予政治体以行动。立法的原则是法的意志的普遍性与法的对象的普遍性。法律是公意的行为。立法者只能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这一权力同样是不能剥夺、不可转移的。卢梭特别要求,人民的意志高于其他政治团体,所以任何个人的命令不能构成法律;反之,任何个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法律就不具备本身真正的性质。他的用意,在于强调立法活动不能流于偏私。法律的目的在于人民全体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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