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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领取~湖州市市区养老护理员能领津贴啦!

湖州民政 湖州民政 2024-05-17




为提高全市养老护理员待遇水平,推动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和长效发展,根据《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浙江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2〕71号)有关规定,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具体如下:


一 、补助对象

在本市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 机构中实际从事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 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等养老护理服务相关从业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或签订劳务协议(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且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和“湖智养系统”查询;

(三)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初次上岗的完成 岗前培训),其中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 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养老护理员每季度接受继续教育线上线下总学时不少于8学时;

(四)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责任事故和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

具体养老护理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和养老服务机构范围认定条件,由各区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制定。


二、 津贴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自持证次月起,按照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 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 发放流程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承诺书(附件1)、申报名册(附件2)、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资料、 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养老服务机 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经各区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 自上岗满3个月的次月起发放。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应直 接发放到护理员工资卡中。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


四、 经费保障和监管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 3:7的比例分担,市管养老机构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提高使用绩效。 一旦发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津贴等行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有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或以津贴为由变相减少护理员工资等行为,将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针对享受津贴人员基础信息、在岗情况以及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情况,应当通过数字化平台、台账核查、实地抽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 ★ ★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 日起施行。《湖州市区养老服务业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湖民〔2018〕42号)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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