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罚站、面壁、跑圈……教育惩戒规则征求你的意见
一般惩戒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点名批评;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课后留校教导;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较重惩戒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强制措施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明令禁止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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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