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而别,华男遭悔婚人财两失 女方带着2克拉钻戒和礼金
家住在布碌仑的李先生日前与陈女士订婚,送她价值2万4000元的两克拉订婚戒指,但陈女士悔婚并与李先生断绝联络,李先生愤而告上法庭,要求陈女士退还戒指;律师表示,依照纽约州法,双方在订婚后、结婚前期间赠送的戒指、礼物等,除非赠送时曾阐明其他目的,否则一律视为“具结婚意图而送”的礼物,送礼人可要求对方归还。
李先生与陈女士交往一年后决定步入礼堂,李先生买了一个两克拉的钻戒给陈女士,并给了她家人3万6000元的聘金,不过事后陈女士却带着6万元的戒指和现金不告而别,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
律师表示,这类案例在华人社区市场听闻,情侣悔婚后因为戒指、礼物等昂贵的物品应该归谁而互相指责;“但物品的归属并不是看‘谁犯了错’,而是‘送礼的目的为何’。”
Klein说,他曾碰过女方拒绝归还戒指时,提出“男方先提出悔婚要求”或是“男方劈腿”等原因,但根据纽约民权法(New York Civil Rights Law)80-B,从订婚后至结婚前期间,送礼的目的只要具有“结婚意图”(in contemplation of marriage),例如戒指、聘金等,事后若悔婚,送礼方可要求另一方归还,并不会归咎悔婚责任。
Klein解释,在此期间送的任何礼物均被视为具“结婚意图”,但若送礼方曾明确解释礼物有其他用途,则可被视为其他目的,因此一旦悔婚时,受赠的一方可提出其他用途的证据,便不在前述规定范畴内。
他举例说,“若男女订婚后,女方在结婚前生日,男方送了一对耳环给女方当生日礼物,并以电邮、卡片、短信等方式提到耳环是生日礼物,日后悔婚时,女方就不需归还耳环。”
另外,Klein表示,如果订婚后悔婚,送戒指的一方以任何形式告诉对方“你可以留着戒指”,就算原本戒指的用途具结婚意图,该戒指事后也会被视为一般礼物,不须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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