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季节,泸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提示!
泸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泸州市即将进入持续高温季节,并伴随雷雨、暴风等极端天气,为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重视高温天气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用人单位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特别是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建筑工人等户外作业劳动者带来的危害,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履行劳动保护主体责任。各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和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各用人单位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四、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各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切实营造安全舒适工作环境。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根据《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规定,每人每天发放10-18元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平台企业可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工作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
六、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各用人单位要对职工广泛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职工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高温作业或者高体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泸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
来源|法律和维权工作部
编辑|黄 威
二审|何 艳
三审|朱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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