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函】保障劳动者权益,泸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提示!
泸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和休息休假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纠纷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有权在法定休假日休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劳动者有权享受其他特定假期。劳动者依法有权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病假等特定假期。例如: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四、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按照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遭遇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可以向工会求助,或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泸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编辑|张其富
二审|曾建林
三审|朱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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