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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讲座】逊尼大众在采纳四大法学派别中细则问题上的中正方针(连载一)

2016-01-03 侯赛因译 艾资哈尔灯塔


【编者按语:上周五主麻的讲座,艾大中国鲁瓦格经堂荣幸地邀请到哈玛丹·沙福提(الشيخ حمد الله حافظ الصفتي)长老,他的讲座逻辑清晰,问答简练,引人入胜。鉴于篇幅的原因,艾资哈尔灯塔平台将整理出的讲座内容分两部分连载,以飨读者。】

伊斯兰是中正的教门。真主意欲下的中正,是神圣的意志使然,而非伊斯兰信仰的挑选。真主说:“我这样以你们为中正的民族,以便你们作证世人,而使者作证你们。”(2:143)

在这节经文中,中正成为真主构建伊斯兰稳麦,并将这个稳麦置于见证世人的位置上的,作为世界各国民族、人民、宗教、使命、文化和文明的见证者的原因。

毋庸置疑,伊斯兰的中正是全面的中正,是介于两个极端之间的中和立场;是介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不偏不倚的中正;是构建于真理与公正基础上,重塑人类的中正。它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集今生与后世;集崇拜造物主而清心寡欲和享受真主造化而给人类的美好事物于一身的中正。

因为真主的使者,就是中正的完人的最好的代表。在他的品德、身形、言行中处处闪现着均衡的,完美的中正。穆圣以此而教化圣门弟子,改造和规范他们行为和社会交往,让他们以完全的公正而见证世人。

的确,这个由穆圣奠定基础,由圣门弟子所遵循的伊斯兰中正方针,正是穆斯林千年传承并命名为“逊尼大众道路”的全面而厚实的方针。因为这条道路和指导方针,代表穆圣和圣门弟子的信仰体系、行为规范和信仰生活的境界与状态。

在逊尼大众千年的传承中,真主以伊斯兰世界的众多学术思想的大家,来支持这条端庄的道路。这些学者们,他们致力于阐释、考据、去伪存真,批驳围绕这一方针而产生的各种疑惑,推出一批又一批真才实学的学者大家,让这些学者承担起传承、宣扬和导入至善的普世正道。

于是,这些学者遵循着这个方针的中正特色,身体力行地以实际行动将伊斯兰的中正方针践行在生活中。从而让这个中正方针融入到规范世人行为的命令与禁止、价值与宗旨伊斯兰的整体建构中。这正是真主判定以伊斯兰为媒介而成为永恒的,见证全体世人的中正方针。

由伊斯兰稳麦各学术流派所传承的伊斯兰的中正,并不仅仅是泛泛而论的,干瘪的口号,而是对伊斯兰的各项重大问题有着主流的,明确的主张与看法。这些主张和看法表现在对伊斯兰三大要素的维护与捍卫中,而这三大要素正好以其明确的特征,体现在逊尼大众的道路和指导方针中。这三大要素便是逊尼大众的信仰体系、教法体系和行为与道德体系。

在此,我们针对伊斯兰的第二要素——逊尼大众的教法体系(四大教法学派)做一个简要的讲解。

穆圣的使命从整体上来说,致力于实现以下三个目标。这三个目标正是真主古兰经中所提的三大目标。

真主说:“他在文盲中派遣一个同族的使者,去对他们宣读他的迹象,并培养他们,教授他们天经和智慧,尽管以前他们确是在明显的迷误中。”(62:2)

这节经文指明了向这个稳麦传达经训是穆罕默德使命的目标之一。就承担教法义务者的行为而阐明经训中包含的相关教法判律。让承担教法义务者明确何为正确,何为错误;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而这就是从行为层面上来说伊斯兰教。

而要认知教法判律,惟有通过精细的分析,特殊的工具的运用,才可以从内含有教法判律的经训明文中剖析而出相关教律;才可以揭示其中的内含的教法判令。

而教法研究的过程建立在以下三个要素之上:

1、 教法源泉。即穆吉泰希德(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法学家)从中演绎出教法判律的经训明文。其方法是通过经训明文所含明确的含义、推演的内涵、特殊的限定和普遍的判断而演绎出教法判律。这些经训明文又被称为“证据”。

应当注意的是,经训明文本身并不是教法判律。事实上教法判律是内含于经训明文中的判断。因为经训明文并不直接带来教法判律,而是惟有通过殚精竭虑地考量;通过精准的方法加以分析、理解经训明文后演绎来的结果。这一精准的方法,让演绎者在理解经训明文含义时,免于出错或对经训明文加以歪曲的理解。

2、解读经训明文的方针。它是穆吉泰希德(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法学家)精准解读经训明文的方式和方法。这些经训明文中内含有光辉的教法判律,因此法学研究和教法令的颁布过程,务必有着一个精准的,能够保障研究者免于演绎出怪异教律的学术研究的指导方针。这一精准的学术研究方针,构建于正确的基础上。它自圣门弟子时代开始,直至世界末日,都一直传承和遵奉至今。这一指导方针是由经训明文和阿拉伯语的本质所决定的,其中包含世人一致认同的先天理性法则。这一指导方针体现为伊斯兰教法原理学。这门学问通过流芳百世的四大法学派别的行家里手,以非常精确的方式,表述了教法原理的基本规则和判决。这些基本的规则和判决,将系统地传承自将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们,以及他们之后学者们所推出的各种理论与方针加以归纳与总结。

3、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学家。这位法学家从那些精通法学的敬畏者手中,获取教法原理学,追随师长和谢赫,学习他们的理解和术语,醉心于学问,博闻强识,长期训练和实践,将生命中的韶华与时光都投入的这门学问的获取中,直到这门学问的获取者向他颁发资质证书。

在穆圣时代,人们直接向穆圣咨询教门问题,穆圣便以真主的启示给他们作判断,或以自身的言行就古兰经中未涉及到的事务给予穆圣的解答。人们根据古兰的规定而遵循穆圣的逊奈。当有启示降示,废止穆圣所作出的判律时,穆圣便以新的,符合古兰的逊奈加以规定。从而让所有的判律均建立在古兰和圣训的证据之上。因此,在这个阶段,没有任何一段逊奈有违古兰经。

当时,圣门弟子中的有心之人,他们除了背记和正确理解了穆圣的教法判断外,他们还以其天赋的秉性而获取了各种理解经训的工具。这是因为圣门弟子们,他们理性健全,头脑清晰,且见证了启示的降示,深谙立法的宗旨。他们于是在穆圣生前,还是在穆圣归真之后,都被人们视为教法判断上的可靠之人。只不过,他们在穆圣生前所作的独立判断,有的由于远在他乡,没有办法咨询穆圣。这种情况如:穆圣所派遣远征的穆斯林军队统帅,以及远赴各地去传播伊斯兰的宣教员,如穆阿兹·本·杰拜勒等等。同样,他们的独立判断取决于穆圣对他们判断的认可与否。因此,这使得在穆圣时代,所有的判律基本上仅限于一种说法的局面。

等到穆圣归真之后,圣门弟子发现,他们面临许多古兰和圣训中没有明确判定的问题。于是圣门弟子中有一部分人,他们便根据自身所掌握的教法判律而以自己的意见,对一些重大问题严谨地给出自身独立的判断。而另外一些圣门弟子则仅仅将他们从穆圣处所听到的判断加以传达。于是,法学主张的不同由此而诞生,并在伊斯兰法学研究指导的方针中生根发芽,这些种子后来结出了被称为“意见学派”和“圣训学派”两个法学流派。

圣门弟子中的穆吉泰希德们,他们在自身的独立判断中,完全按照严谨解读经训明文的方针和精准的规则,致力于从经训明文中剖析出教法判律。他们并不是想当然地,自以为是的,没有章法地在正确的证据的基础上判断,只不过他们在剖析判律的方针中,所遵循的法则和规则并没有被以书面的形式归纳总结出来。而是序列清晰地地存在于他们的脑海中。因此,圣门弟子运用类比,采取废止与被废止,采纳反推之说等等圣门弟子明确告知世人的,他们所采纳的法学方针。这些都在法学书籍中一一记述。看过哈推布·巴格达迪的《法学家和伪法学家》一书的人,会赞扬他们的教法判断说,他们的这一主张,是正确的主张。

圣门弟子们之所以无需将他们所采取和运用的法学方针归纳总结,并记录成册的原因是:他们没有这方面的需求。因为阿拉伯语对于他们来说是与生俱来,天然而成的,而他们又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穆圣的指导,通晓经文降示的背景,深谙立法的各项宗旨。再加上生活简朴,引发争论和分歧的问题不多所致。

(未完待续)

(侯赛因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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