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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二十一条”的交涉过程而言,袁世凯是一位爱国者 | 短史记

2017-02-04 于翰 短史记

短史记微信号:tengxun_lishi



图注:1912年2月16日袁世凯让助手剪去了自己的辫子,3月10日下午3时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此照为他和部分政府官员与外国使节的合影。


文 | 于翰


长期以来,对日“二十一条”交涉被看作袁世凯“卖国外交”或“屈辱外交”的典型,教科书亦曾声称,袁世凯是因称帝需寻求日本支持而主动接受“二十一条”。这种简单粗暴的定性,其实是有问题的。


袁世凯誓言“中国绝不做高丽第二”



1、趁一战之机,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


袁世凯与日本存在历史恩怨。日本对袁也颇多不满。辛亥后,袁世凯大权在握,日本要想在中国获得更多的权益,绕不开袁氏,但袁氏在外交上取依赖欧美抵制日本得策略,这对日本谋求在华利益造成了障碍。


一战爆发,被袁世凯凭借用以制衡日本的英俄德等国深陷欧洲战场无力东顾。日本政界元老井上馨认为欧洲大战“对日本国运发展乃大正年代之天佑”,主张趁机“确立日本对东洋之利权”。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认为一战是“对中国提出要求之良机”。1914年9月,日本借英日同盟之名,向德国宣战,出兵占领胶济路及青岛。日本内阁决定,在欧战未结束前青岛及山东战区一律实行军事管制,各级官吏由日本委派,山东省路矿均由日本监督,海关也派日人管理。之后,中国就日军撤出山东问题与日本展开外交谈判,但日本并无撤出之意,反希望利用战争的有利机会向中国提出更多权益要求。


在此背景下,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违背外交惯例,越过外交部直接向袁世凯递交“二十一条”密约,分为五号,旨在将中国变为日本的附庸国,其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号,关于山东省四款:一、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二、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六、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七、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一、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二、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款: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三、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上列“二十一条”要求,以第五号最为严重。该号欲完全剥夺中国政府管理本国事务的实权,因此被国人视为“亡国灭种”之条款。如曹汝霖、顾维钧评价:第五号“直以朝鲜埃及待我”。


为避免英美等国干预并逼袁世凯就范,日置益在递约时使用了三种方式威胁袁世凯:


1、要求中国政府“严守秘密”并尽快答复,不得将内容泄露出去,否则将出现严重后果;2、“二十一条要求照会所用之纸,有无畏舰及机关枪之水印”,以示威胁之意;3、日置益还警告袁世凯:中国革命党“与政府外之有力日人有密切之关系,除非中国政府给予友谊证明,日本政府直不能阻止此辈之扰乱中国。”


2、袁世凯誓言“中国绝不做高丽第二”


显然,对任何当国者来说,“二十一条”对主权的侵犯已完全超出了可以承受的底线。对袁世凯来说也是如此。在接到“二十一条”密约后,袁氏对其日本军事顾问表达了自己的愤怒,且重点挑明第五号暗含之阴谋:


“日本竟以亡国奴视中国,中国绝不做高丽第二。”“其中最为难堪者,曰切实保全中国,曰各项要政聘用日人为有力顾问,曰必要地方合办警察,曰军械定数向日本采买,并合办(军)械厂,用其工料。此四者……如允其一,国即不国……予见此四条,……誓以予一息尚存,绝不承诺。”


在日置益递交“二十一条”当晚,袁世凯召集国务卿徐世昌、外交总长孙宝琦、外交次长曹汝霖、税务处督办梁士诒等人商讨应对之策。后又连续召集陆军总长段棋瑞、司法总长章宗祥等人听取意见。


众人态度并不一致。段琪瑞主张坚决拒绝,不惜对日作战。孙宝琦认为“问题已没有谈判的余地,只有接受”。外交次长曹汝霖也主张接受。梁士诒则说:“不谈判就接受,在外交上没有这种成例。我们应与日本开会讨论,至于能讨论到什么地步,以后再看。”陆征祥也认为应该与日本谈判。


3、袁世凯关于“二十一条”的批示


袁世凯“经过慎重考虑,主张和日方谈判。”并亲自就“二十一条”的要害所在,做出谈判的相关批示。部分批示如下:


图注:袁世凯对日方“二十一条”的部分批示,资料来源:《骆宝善评点袁世凯函版》岳麓书社2006年版


值得重点指出的是:对于侵犯中国主权最多的“第五号”,袁世凯多次手批“各条内多有干涉内政、侵犯主权之处,实难同意”。1915年5月7日,袁世凯收到限48小时之内满足日本要求的最后通牒,袁亦仍在最后通牒的文本中手批:“顾问、兵器兵厂大损主权,中国政府决难承认。中国政府视之仍有影响主权之虑,故请全行删去,断难留此纠葛之点。”


袁世凯主导了对日交涉的全过程。据顾维钧在其回忆录中说:


“袁世凯总统是幕后的真正谈判者……在中日交涉中,不仅是何者可接受何者应拒绝等原则问题由他决定,他而且还规定了对付日本公使的战略。……整个谈判过程中,每次会晤的记录均立即送呈大总统。他也仔细阅读,并作批示,如‘此项回答似过于明确’或‘此项必须答以‘否’”。


图注:参加对日谈判的外交人员,左一为曹汝霖,左二为陆征祥


对日交涉的四种策略



除在谈判中据理力争,袁世凯亦竭力在谈判之外寻找着力点,力求将对损害降至最低。


策略一:更换外交总长并饬令谈判人员采取拖延战术


为能够给谈判赢得更多时间,袁世凯尽量拖延谈判进程。在日方提出“二十一条”之后不久,袁氏就更换了外交总长(任命陆征祥取代孙宝琦)。袁氏这样做,有两重考虑:一是新官上任,要处理很多事情,会耗去很多时间,对日交涉必受滞后影响。二是陆征祥外交资历丰富,但不懂日语,会议过程中双方言词翻译必耗去不少时间,可起到拖延谈判的作用。


袁亦明确指示陆征祥尽量拖延时间。陆为此可算使出了浑身解数。据顾维钧回忆:


“日本要天天谈,每周五次,陆则提出每周开会一次,并和颜悦色地和日方争辩。他说他很忙,有许多别的外交问题等他处理,他还要内阁的会议。日本公使多方坚持,最后达成妥协,每周会谈三次。……每次会议都在下午三时至五时召开,但陆征祥使用了一些手法来拖延。当会议开始时,他的客套话会长达十分、十五分甚至二十分钟。客套话后又命献茶,尽管日本公使不悦,陆征祥还是尽量使喝茶的时间拖长,而日置益也知道这是东方待客的礼节,无法加以拒绝。尔后在讨论中,一切必须由日文翻译成中文,及由中文翻译成日文。陆征祥习惯于讲究辞藻,出言文雅,轻言慢语,译员施履本有时听不清陆征祥言语,有需请他复述一遍。遇到困难时,陆征祥即向日方提出:‘我将就此报告大总统,下次会议时给贵方答复。’”


依赖上述手段,陆征祥将对日谈判从2月2日拖到了5月7日。为袁氏派人赴日摸清日本底线,发动国内报刊攻势及联合美英俄等列强以对日施压,赢得了时间。


策略二:利用日本元老院与外交部的矛盾,游说日本放弃第五号条款


袁氏派人赴日摸清日本的真实要求,并利用日本国内各个政治势力之间的矛盾与日本周旋。这一策略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


一是派人暗中结交日本政界要人,谋求软化日本政府内部的强硬立场。比如,袁世凯派曾遣其日本籍顾问有贺长雄赴日与日本元老派人物联络。据曹汝霖回忆,派遣有贺长雄是他的建议,因为“有贺在明治初年设元老院时他是元老的干事,与陆奥宗光同事,故在元老方面,颇有渊源。日本政府对元老很为尊重,元老都是持重有远见之人,若告以第五项条件不但对两国不利,且易引起人民仇日之心。且有贺素抱一种意见,谓对中国临之以高压手段,决非永久之良策。”


在日本国内,元老们与外相加藤高明在对华政见方面存在分歧。元老们认为“解决对华问题武力不足恃……偏向于支持袁世凯”,而加藤则“利用革命势力威胁袁世凯,并试图完全吞并中国”。袁世凯希望有贺联络元老们游说日本政府放弃“二十一条”中的第五号条款。有贺赴日后,先后拜会了日本元老井上馨、山县有朋、松方正义。松方认为“五号一三四款有妨总统体面地位,亦非日本之利,当与山县协力忠告政府,并劝止勿用武力伤感情”。其他元老也有不满第五号条款者。故此陆宗舆曾致电中国外交部,主张在第五号条款上面不要对日让步。


有贺在元老中的活动,对日本政府确实产生了很大压力,以致日本政府曾派警护卫有贺,拘束其行动,阻止其与元老接触。俄国驻东京大使曾评价称,“日本之所以放弃第五号要求是由于元老们的力争”,此语或有夸张,但也可见袁世凯利用日本元老与日本政府间矛盾的策略,确实有其效果。


二是派曾叔度联络、结交有相当智识的日本浪人。袁世凯对曾叔度说:“现在正当紧要关头,你务必常跟他们联络,无论何种情报,是真是假,是虚是实,是大是小,都来报告我。并且你见了他们,应该说什么话,也要斟酌。你预先来问我,我告诉你。……我所想要知道的,不专指日本使馆内部情形,我要知道日本商民之动静。例如最近来的日本人多,还是回国的日本人多,以及他们为什么要来,为什么要走。走时是否把家财一起卖尽,有一去不复返之势。是否接到日本公使馆或领事馆的命令,劝他们回国。”


袁氏之所以希望随时了解日本侨民在华动向,是为了弄清日本之威胁,究竟是虚声恫吓还是真有意诉诸武力,从而把握谈判的分寸。


策略三:无视日本之保密警告,将“二十一条”公诸于众,营造反日舆论


为营造汹汹反日民意以增加谈判筹码,袁世凯刻意秘密安排泄密“二十一条”,并放任国内媒体报道中日交涉相关消息。


根据袁政府1914年颁布的《报纸条例》,新闻媒体不得对外交秘密等进行报道。如果袁世凯想禁止中文报纸刊登中日交涉事宜与相关评论,应不困难。但为形成强大的国内舆论对日本施压,袁选择了通过不断“泄露信息”的方式,将“二十一条”的内容和中日两国的谈判过程公之于众。比如,在中日会谈之前,袁就秘密安排顾维钧、陆征祥、蔡廷干、莫理循等人,不同程度地将“二十一条”的相关内容、恶劣后果和具体性质,泄漏给美、英、俄等国使馆或记者。之后形成的爱国民意,确实对中国代表的谈判有所助益。如陆征祥在第六次会议期间,对日置益解释他不能让步的原因时,即声称:不是他本人在为中国“极力主张”,而是“国民不能原谅”。


日本对袁氏这种策略心知肚明。在反日舆论高涨之时,日置益即抗议称:中国政府“向以政府之势力取缔报纸,并版有严重之报律,今若任其随意言论,恐将生出枝节,于两国邦交及此次谈判均有不利。”随之又恫吓说:“谈判万一决裂,皆系中国政府不取缔报纸之故”。谈判后期日本向山东、南满增兵,其理由也指向袁氏的新闻政策:“每次会议后外国记者即将内容通告英美,因用外人新闻政策,以致群言尤杂,人心摇动,甚为中政府不取。凡重要谈判不密,利少害多,本大臣非过急催,甚恐长此漏密,或致发生意外。”


对于日方提出的严格取缔报纸言论的要求,袁氏口头上给予承诺,但始终未认真执行。


策略四:寻求美、英、俄等国干涉,以牵制日本


利用报刊促成民意反日以增加谈判力量的同时,袁氏也在寻求美英俄等国的支持,希望使各国充分了解“二十一条”对其在华利益的损害,进而对日施压逼其让步。


袁世凯首先寄望的是美英两国。美国在一战中处于超然地位;英国在华利益是其远东利益的主要部分。中日会谈期间,袁指示顾维钧与英美公使馆保持接触。顾维钧每次开完会后,都会去见美国公使芮恩施和英国公使朱尔典,充当中国政府和英美使馆的联络员。袁还指示顾维钧把有关“二十一条”的消息透露给英美记者,以借英美舆论向日本施压。


美国方面的压力,对迫使日本放弃第五号条款,实有帮助。国务卿布赖恩曾训令驻华大使芮恩施,以非正式的方式向中日双方表明:美国不打算放弃在华任何权益,也不要求中国接受别国侵犯它的主权的任何协议或条款。美国的态度让中方在谈判中态度趋于强硬。日本最终在修正案中暂时将第五号要求搁置。当然,于美国利益有损的相关条款被搁置后,美国的态度亦有所变化。布赖恩曾对驻中日两国之美使发出训电:“现在交涉中之条约,其中任何条款经中国政府承认而对在华外人之地位有所变更者,在最惠国待遇之下,美国政府亦将享有其利益。”


寻求英国支持的努力,则以失败告终。虽然英国媒体大都支持中国抗拒日本所提要求,但英国政府仅向日本外相加藤表态说:“若日本侵害英国权益,期望能与英国有所协商。”加藤则不在乎英国的态度:“万一在英国……要我们把既已向中国提出的条项再予以撤消或改变,那是断难做到的。”日本之所以对英国如此强硬,与英国在一战期间对日本有所求有关。1914年8月,英国在对德作战第二天,向日本政府表示:“如果战斗波及远东、香港及威海卫遭到袭击,英国政府相信日本政府将予以援助。”1915年2月15日,英国殖民地新加坡发生暴动,深陷欧洲战场无法抽出足够兵力去镇压的英国政府,也希望得到日本的支援。日本应英国请求派出军舰平息了暴动。略言之,英国政府考虑到其在远东的整体利益,于日本与中国之间,明显地偏向了日本。当日本向中国提出最后通牒后,英国曾要求中国政府接受日本的要求——英国公使朱尔典于5月8日对陆徵祥说:“目前中国情形至为危险,各国不暇东顾,为目前计,只有忍辱负重,接受要求”。


俄国则非但不同情和支持中国,反试图借机攫取更多在华权益。1915年3月15日,俄国外交大臣在致东京大使和驻北京公使的信中说:“倘若中国政府满足那些涉及日本在满洲和内蒙古势力范围内的要求,我们亦有理由要求中国政府使我们在俄国势力范围内享有同等权利和特惠。此时日本政府正力求在南满获得任便居住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倘若日本政府获得上述权利……亦要扩大到俄国人和所有外国人。”北京公使则给俄国外交大臣回信说:“日本的势力取代德国在山东的势力,并不会给我们带来任何损失;而日本在南满取得的优惠,则可作为我们要求在北满获得同等权利的依据。此外,我们可以中国政府使日本在东部内蒙古享有的某些特权为理由,补充作为我们从阿尔泰地区撤军条件的要求。”当日本提出最后通牒时,俄国公使曾主张中国应立刻无条件同意接受日本的要求。


图注:由袁世凯签字的《民四条约》


蒋廷黻:关于二十一条的交涉,袁世凯是爱国者



1、对日交涉有一定效果,但仍被迫签订《民四条约》


袁世凯运用各种策略,使中日会谈拖延了近3个月之久,日本最终失去耐心,于5月7日向中国外交部提出最后通牒,限5月9日午后6时前给予答复:“如到期不受到满意之答复,帝国政府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5月8日,在对外求助无效,国力又贫弱至极的局面下,袁世凯认为:中国“国力未充,目前尚难以兵戎相见……为权衡利害,而至不得己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最终,中日双方于1915年5月25日签订了《民四条约》。


尽管最终仍无法避免丧权辱国,但《民四条约》较之“二十一条”原本,确已减少了诸多损害。最后签订的文本,实际上只有“十二条”:原本中第五号的七条没有签订,第四号全部删除,第三号中的两条删除一条,第一、二号中的十一条最后签订的条文不是“留待日后磋商”,就是加进了限制条件。袁世凯的外交努力有其结果,当然,不是最好的结果。


《民四条约》是在日本武力胁迫下签订的。从提出“二十一条”起,日本从未停止武力威胁袁世凯。比如,3月8日,日置益访晤曹汝霖,谓若于数日之内无满意之承认,恐生不测之事。同时,日本不断地向山东和南满增兵,以示军事威胁。国际力量干预无望,欲抗拒日方最后通牒,惟完全依靠中国自身实力;但当时中日两国实力相差悬殊,并无一战之可能。袁世凯曾向段棋瑞了解“为了保卫国土,中国军队能采取哪些行动”,段的答复是:可以抵抗日本48小时,48小时以后,“听候总统指示。”在5月8日的国务会议上,几乎所有的发言者都认为只有接受日本要求一途,独段棋瑞一人主张动员军队。实际上,袁氏此前也曾有过与日本一战的想法,早在3月23日他就对美使表露过:“我准备作一切可能的让步,但必须以不削弱中国的独立为前提。日本的行动可能迫使我采取另外一种政策。”不过,鉴于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入侵这两次战败后割地赔款的惨痛教训,袁世凯虽考虑至此,但终不敢轻启战端。诚如英国大使朱尔典所说:“中国的局势至为危险……我想大总统……知彼知己,绝不敢轻启衅端。听说陆军总民段祺瑞已经备战几个星期了,我不愿见他(大总统)遭此惨运。”在反复权衡和战之轻重利害后,袁最终选择对日本妥协。


鉴于当时的国际形势与中日实力对比,时人和后世学者对袁世凯的对日让步,颇具“同情之理解”。比如,当时尚在美国留学的胡适,在其日记中写道:“吾因此次对日交涉,可谓知己知彼,既知持重,又能有所不挠,能柔也能刚,此则历来外交史所未见。”近代史学者蒋廷黻则评价称:“关于二十一条的交涉,袁世凯、曹汝霖、陆宗舆诸人都是爱国者,并且在当时形势之下,他们的外交已做到尽头。”陈恭禄分析袁氏让步的原因时,说道:“就国际形势而言,中日强弱悬殊,和战均不利中国,衔其轻重利害,决定大计,终乃迫而忍辱签订条约,何可厚非?”


2、袁世凯将五月九日定为“国耻日”


此次外交失败,被袁世凯视为“奇耻大辱”。袁曾告诫国人:


“经此大难以后,大家务必认此次接受日本要求为奇耻大辱,本外薪尝胆之精神,做奋发有为之事业。……埋头十年,与日本抬头相见,或可尚有希望。若事过境迁,因循忘耻,则不特今日之屈服奇耻无报复之时,恐十年以后,中国之危险,更甚于今日,亡国之痛,即在目前!”


为警醒后人,袁决定将五月九日定为“国耻纪念日”,并写入教科书,以待后来者奋发图强。




参考资料

曹俊《袁世凯与中日“二十一条”交涉》;《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六卷;郭传芹《“二十一条”外交事件中袁世凯政府新闻策略及传播效果考察》;周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期间的国民外交》;郭琳《袁世凯与“二十一条”签订始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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