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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中国政府为何放弃了对日索赔? | 短史记

2017-06-29 杨津涛 短史记


文 | 杨津涛


二战后,中国放弃了对日索赔。


对于此事责任何在,民间一直众说纷纭。


中文互联网曾广泛流传一篇名为《周恩来揭秘:毛泽东基于友好决定不向日索赔》的文章。文中引用周恩来的话说:


“这是主席决定了,不向日本索赔了。为什么不索赔呢?实际上因为我们中国也吃过赔款的苦头,赔款都是从老百姓的腰包里取出来的……尽管到1972年中日建交的时候,他们经济已经开始好转了。但是赔款毕竟还得从日本老百姓的兜里拿出来,是在加重老百姓的税赋。”


文章还说:


“当时周总理还在我们内部讲过,实际上日本赔给印尼这些东南亚国家的战争赔款,都是一些物质赔偿。而且都不是拿最先进的东西来做赔偿的。比方说铁路也不是新的,都是把旧的东西重新刷一刷,修补修补就算了。人家把破旧的东西赔给你。从这个角度来讲,以次充好给你,没多大意思。所以主席便决定不要赔款了。”


该文章出自《你是这样的人——回忆周恩来口述实录》一书  ,作者林丽韫(全国人大原常委,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副理事长)。林的回忆本身并无问题,但若仅以该回忆为准,来解读中国为何放弃对日索赔,则失之偏颇远矣。


美国高压,迫使台湾放弃对日索赔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力求尽可能多得获得日本赔偿。这种要求初始时尚获美国支持,但随着国民政府在内战中的失败,美国为加强日本、防范苏联,遂高压迫使退守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放弃了对日索赔权。尽管大陆一再声称不承认此事,但从务实外交的角度来看,这一“既成事实”,是日后“中日关系正常化”谈判所无法回避的。


1、二战结束后,国民政府获美国支持,曾从日本获得价值2250万美元的实物赔偿


依据1945年7月发表的《波茨坦公告》,日本的赔偿原则为:


“日本为支持其平时经济及交付公正之实物赔偿,得维持必要工业,但不得维持能使日本再武装之工业。”


一战后,战胜国对战败国剥削过甚,成为希特勒上台的一大推力。同盟国为免重蹈覆辙,将对德、日的二战索赔限定在一个范围内,不伤害它们维持自身发展的力量。同盟国设立远东委员会,负责日本问题的处理。


国民政府提交的数据显示,自1937年“七七事变”以来至日本投降为止,中国因战争死伤人口1千余万,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13亿美元,间接损失204亿美元,这还不包括在东北、台湾和海外华侨所受的损失。


中国政府要求至少获得日本赔偿总额的40%。


随后,盟国将一批日本的军事设备按照3:1:1:1的比例,先期分配给中、英、荷、菲四国。自1948年1月至1949年9月,中国共从日本运回赔偿物资125004箱,3561276吨,约值2250余万美元。此外,中国于1947年4月从日本获得了18艘军舰。


2、国民政府内战失败,美国转而支持日本,压迫台湾放弃对日索赔


由于远东委员会各成员国为赔偿的分配方式争论不休,以致向日本索赔的全盘计划迟迟无法敲定。争执期间,中国内战接近尾声,国民政府败局已定。再后来,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调整“冷战”战略,将原本依仗中华民国防范苏联的计划,改为全力扶植日本,以日本为抵御共产主义的桥头堡。


1949年12月, 美国总统杜鲁门与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谈后, 通过“亚洲形势报告”,决定“构建自由主义国家联合体”。该报告认为:美国要强化与日本、冲绳和菲律宾的关系, 给予它们必要的经济、军事、政治援助, 与亚洲非共产主义国家合作构建地区联合体。基于复兴日本经济的目的,美国必须说服同盟国减免日本的战争赔款。


1950年10月, “中华民国”“驻美大使”顾维钧约见美国对日和谈首席代表杜勒斯,表示说:


“日本多年的侵略和占领使中国政府和人民遭受极大的损失, 要中国完全放弃赔偿的要求是困难的。”“我们不想为了赔偿加给日本以难于忍受的经济负担, 但中国政府和人民理应得到适当的补偿。”


杜勒斯的回答,回绝了台湾方面要求与日本予以战争赔偿的合理要求:


“按照美国政府的意见, 赔款应该豁免。”“为了使日本成为自由国家的一员, 它的经济必须恢复, 并置于一个能够存活的基础之上。自从对日作战胜利日以来, 美国已在日本投下了二十亿美元, 美国不能继续那样资助日本。美国人民不能容忍那种做法,即把钱投入日本, 然后让一些盟国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把它拿走。”


顾维钧与杜勒斯谈话后一个月,美国向其他盟国通告了“对日和约七原则”,其中即包括“和约签字国放弃对日本的全部赔偿要求”


1951年7月,美国发出召开旧金山对日和会的通知。退居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力求作为中国的“正统政府”参加对日和会,以延续其国际地位,故表态愿就对日索赔问题做出让步。“外交部长”叶公超指示顾维钧:


“关于放弃赔款问题, 我愿从美方主张。”


即便如此,因苏联、英国反对,台湾方面仍未能如愿参加和会。美国亦不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遂导致了旧金山对日和会上,竟然没有中国代表。


3、为保持与美、日的同盟关系,台湾方面忍痛放弃对日索赔权


《旧金山和约》规定:“日本应对它在战争中造成的损害和痛苦给以赔偿”,但“日本的资源目前还不能够全部赔偿这些损害和痛苦”,故日本对盟国的战争赔偿只有两项:“一是对被侵占国提供技术性或劳务性补偿;二是日本以及人民在同盟国境内的财产权由该同盟国处置。”《和约》同时申明:“除本约另有规定外, 盟国兹放弃一切赔偿要求”。


这就是说,鉴于日本国力有限,各战胜国事实上只能从日本获得“劳务补偿”。


中国没有参加旧金山和会,需单独与日本和谈。依据《旧金山和约》,重新获得主权的日本,可以选择与“中华民国”和谈,也可以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谈——战败国反获谈判主动权。


在“冷战”背景下,日本只能选择后者,站在美国阵营。已失去大陆的“中华民国”政府,除了与美、日结盟之外,也别无他策。台湾当局对此有明晰的认知:


“如果不能签订和约,不仅使我原已低落之国际地位,更受极大之损害,且我于和约后之日本贸易关系及经济合作等实际问题,亦将无法解决,而于台湾之发展,自多不利。”


在美国压力下,台湾当局与日本在1952年4月签订了《中日和平条约》(所谓“台日条约”)。条约核心主旨如下:


甲、政治重于经济;

乙、主权与国际地位重于一时的经济利益;

丙、中日两国关系重于其他国家关系;

丁、劳役赔偿可以不争;

戊、平等互惠关系条件应予除去。


图:1951年9月8日,美国等同盟国与日本签署《旧金山和约》。


田中角荣强硬发话:要求赔偿立即回国



考察大陆自1949年以来对日索赔的基本态度,要注意两点:一方面,为拉拢日本,大陆曾多次主动提出放弃对日索赔;另一方面,日本以“日台条约”为筹码,多次放言逼迫大陆放弃索赔,如田中角荣即有“如果要求赔偿就立即回国”之言。


1、 为向“日本人民”示好,周恩来等人1949年后曾一再表示,不会追究赔款问题


1949年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没有官方往来。中国力图区分日本人民与日本军阀,通过民间外交推动两国关系发展。为了表示善意,中国领导人一再表示可以放弃日本的战争赔款。如50年代审判日本战犯时,周恩来说到战争赔款:


“这个款,不要赔了,赔款还不是日本人民的钱,政府还能拿出钱来吗?”


1955年3月1日通过的《对日政策和对日活动的方针和计划》,确立了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中日复交前对日工作的框架。文件认为:


“声明取消战争状态和宣布日本免付赔款的时间不宜过早,要表示中日关系正常化以前不能正式解决,但我方愿意解决该问题。”


也就是说,最迟到1955年,中央已做出了放弃对日索赔的决定。


1956年,日中友好协和首任会长访华时,周恩来也提到:


“日本人民是无罪的,中国丝毫无意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


中国领导人做出放弃对日索赔的声明,至少有三大原因:


1、表示对日友好。


2、“旧金山和会”让日本在对华和谈问题上占据了主动(选择与大陆谈还是选择与台湾谈),1952年的“台日条约”放弃对日索赔,亦让大陆陷入被动。


3、基于当时的国际局势。 二战后不久,美苏英等国相继放弃向德国索赔。到了1955年,苏联宣布放弃向日本要求赔偿的权利。处在蜜月期的中苏两国,又一同发表了《对日本关系的联合声明》,在对日索赔问题上,中方须采取与苏联一致的步调。


1964年6月,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陈毅再次表示,对中国来说,实现邦交正常化是头等大事,赔偿问题绝不会成为妨碍中日邦交的障碍。


2、田中角荣访华前,已打定主意,“如果要求赔偿就立即回国”


1964年2月,法国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国会讨论有关对华政策说:


“如果事态发展到北京政府作为联合国的正式成员受到祝贺的话,日本也必须考虑邦交正常化问题。”


作为建立邦交的条件,大平正芳对中方提出了以下四点要求:


1、承认日美安保条约;

2、尊重日台条约;

3、放弃对日赔偿请求权;

4、保证不干涉内政等。


197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中国获得联合国合法席位。1972年7月初,田中角荣出任首相,开始着手推动中日邦交正常化。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假冒“特使”访问北京,探寻中国方面的意向。会谈中,竹入说到赔偿问题时,周恩来表示:


“毛主席说放弃赔偿要求。如果要求赔偿,负担就会落在日本人民身上。中国人民对此有亲身感受。清朝时赔给日本2亿5千万两白银。清朝因此提高了税额。不知道这些钱是否都支付了。给八国联军的赔偿是4亿到5亿两白银。4亿美元左右,现在不是什么大数额,但让人民负担不好。联合声明里也可以写上放弃要求赔偿权。”“赔偿问题已经解决,日方只要向中方说一声谢谢就行了。”


周恩来同时又特别强调:


“中方绝不是因为所谓的‘日台协定’中,已经提及放弃赔偿,中方才不要求赔偿的。中方从来不承认‘日台条约’。”


周恩来向竹入提出两国邦交正常化的中方原始方案。根据竹入记录,其中第七条为:“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日本国放弃要求战争赔偿权。”竹入回国向首相汇报了这个情况,田中角荣听后半信半疑。直到踏上访华之旅时,田中依旧是抱着一种要中国“当面确认”、“如果要求赔偿就立即回国”的态度。


图:1972年9月25日,周恩来在北京会见日本首相田中角荣。


3、“为中日友好放弃索赔”,可视为一种体面的外交说辞


1972年9月25日,田中角荣访华。日本外务省条约局长高岛益郎在会谈中说:


“联合声明中不必再提赔偿问题,因为它从法律上讲已经解决了,日台条约中已宣布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日本方面希望中国政府延续台湾当局放弃对日赔偿的许诺。如果中国政府认可所谓“日台条约”,那就意味着变相承认,自1952年以来,台湾的“中华民国”一直代表中国。因此,这个要求是中方不可能答应的。


周恩来就此对首相田中角荣、外相大平正芳说:


“我们非常欣赏田中首相和大平外相所说的这样一句话,恢复日中邦交应从政治上解决,而不要从法律条文上去解决。从政治上解决,比较容易解决问题,而且可以照顾双方;如果只从条文上去解释,有时很难说通,甚至发生对立。”


周恩来还进一步阐明:


“当时蒋介石已逃到台湾,他是在缔结旧金山和约后才签订‘日台条约’,表示所谓放弃赔偿要求的。那时他已不能代表全中国,是慷他人之慨。遭受战争损失的主要是在大陆上。我们是从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出发,不想使日本人民因赔偿负担而受苦,所以放弃了赔偿的要求。”“毛主席主张不要日本人民负担赔款,我向日本朋友传达,而你们的条约局长高岛先生反过来不领情,说蒋介石已说过不要赔款,这个话是对我们的侮辱,我们绝对不能接受。我们经过五十年革命,蒋介石早已被中国人民所推翻。高岛先生的说法不符合你们两位的精神。”


换言之,中国政府可以放弃对日索赔,但这种放弃不是对“日台条约”的认可。


外交辞令与现实考量,必然是存在一定距离的。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前,中央曾下发内部文件,解释放弃对日索赔的三点原因:


(1)中日邦交恢复以前,台湾的蒋介石已经先于我们,放弃了赔偿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的肚量不能比蒋介石还小。


(2)日本为了与我国恢复邦交,必须与台湾断交,中央关心日本与台湾的关系,在赔偿问题上采取宽容态度,有利于使日本靠近我们。


(3)如果要求日本对华赔偿,其负担最终将落在广大日本人民头上。这样,为了支付对中国的赔偿,他们将长期被迫过着艰难的生活,这不符合中央提出的与日本人世代友好下去的愿望。


以上三点,概括来说,中国政府乃是希望以放弃对日本索赔为条件,一方面促使日本尽快对台断交,一方面获得日本民间好感,促使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蒋介石对日本有所谓“四大德政”——1、让200多万日本军民平安返日;2、阻止列强如瓜分德国一般瓜分日本;3、保留天皇制度;4、放弃战争赔偿请求权。基于这个原因,日本国内有一批亲台政客极力反对背弃蒋介石。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如果坚持让日本支付战争赔款,无疑形同助长亲台势力。


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则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在排除了赔偿问题后,中日邦交正常化得以实现。


图: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


4、“一条线”:外交策略大转移


最后,有必要特别指出的一个重要历史背景:


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过程相当奇特,分作了两步来走——1972年两国公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延至1978年,又签订了一份《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为什么有了一份《声明》还不够,还要有个《条约》?为什么《声明》和《条约》不能合二为一?为什么二者签订的时间相差六年之久?


上述现象,与七十年代中苏交恶后,中国政府的外交策略的大转移有很深的关系。


1973年2月,毛泽东在会见来访的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基辛格时曾提出:


“我跟一个外国朋友谈过,我说要搞一条横线,就是纬度,美国、日本、中国、伊朗、土耳其、欧洲”,“只要目标相同,我们不损害你们,你们也不损害我们”,共同对付苏联。


1974年,毛泽东在会见日本来访者时又说:


“我看,美国、日本和中国,连巴基斯坦、伊朗、土耳其、阿拉伯世界、欧洲都要团结起来,一大片的第三世界要团结。”


“一条线”策略,实际上是希望构筑一条联合反苏的同盟,以此抵御苏联的对华威胁。日本是这一构想中极其重要的一环。略言之,《联合声明》起到的是确立两国邦交正常化的作用;而《友好条约》的作用,则是确立一种“中日对苏同盟”。《友好条约》迟迟不能签订的原因,正在于日本认为其中的“反霸条款”,有以“中日同盟”的姿态直接针对苏联的嫌疑。如滩尾弘吉就曾公开声言:


“条约中写进反霸条款与迄今为止政府的日中是日中,日苏是日苏的主张相悖”;“日本卷入中苏对立将导致亚洲的不稳定和紧张”。


而放弃对日索赔,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签订《中日联合声明》,更是为了签订内含“反霸条款”的《中日友好条约》。


(完)


参考资料:张香山《中日复交谈判回顾》、《日本问题文件汇编》、久能靖《田中角荣与周恩来会谈内幕》、吉田茂《十年回忆》、杨光《中共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的演变》、罗平汉《中国从对日索赔到放弃赔款要求探微》、翁有利《国民政府与日本战争赔偿问题》、王化凯《二战后对日索赔相关问题研究》、林乔生《日本战争赔偿与美国的责任》、薛毅《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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