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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虐童,有一大堆历史经验可以借鉴 | 短史记

2017-11-24 杨津涛 短史记

文 | 杨津涛


胡适说过:


“你要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消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他们怎样待女人;第三,看他们怎样利用闲暇的时间。”①


如何防范虐童、如何惩处虐童者,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不但关乎孩子的成长健康,也关乎文明共同体的存续。


揆诸历史经验,我们有办法防范虐童吗?


也许是有的。


针对虐童的专门立法



1889年,英国制定《预防虐待和忽视儿童法》,1894年又有更详细的《预防虐待儿童法》出台。


1962年,美国儿科医生肯普(Henry Kempe)等发表论文,研究儿童因虐待死亡案例,提出“受虐儿童综合征”(battered child syndrome)概念,虐童问题引起学术界和民间舆论的高度重视。


1974年,美国通过《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1998年,香港制定《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2000年,日本颁布《虐待儿童防止法》。


上述法律,细致列举了哪些人可能成为施虐者(香港和台湾认为“所有人”皆有可能)、哪些行为属于虐待。


比如,日本《虐待儿童防止法》定义的“身体虐待”,不但包括打伤、骨折、扎伤、烟蒂烧伤、开水烫、吊起儿童等对儿童的直接伤害,还包括不给儿童吃饭、把儿童撵到户外等隐形伤害。“情感虐待”包括:抚养者的不当言行引起儿童不安和恐惧、无视或拒绝儿童、用言语伤害儿童、挫伤儿童自尊心、与其他兄弟姐妹相比明显怠慢……。②


再比如,英国1989年《儿童法案》规定,凡是“影响儿童生理的、智力的、情绪的、社会的或行为的发展”的行为,都属于虐待儿童。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对“虐童”做出了定义:


“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


躯体虐待、性虐待、经济性剥削,这些比较容易理解。“忽视”指长期或严重忽视儿童,使儿童受到寒冷、饥饿等侵害。“情感虐待”指对儿童的情感或行为发育造成严重损伤的辱骂等言行。③


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有关虐童的专门法律。《刑法》中规定的“虐待罪”,只适用于亲属之间,幼儿园教师及其他社会人士的虐童行为,不能依此定罪。④



图:电影《刮痧》表现了中美在幼儿教育上的理念差异


“强制报告虐童信息”制度



所有预防虐童事件的各项举措之中,“强制报告制度”最行之有效。


1960年代,美国制定《受虐儿童举报法》,要求相关从业者,必须向政府报告自己发现的虐童事件。


起初,被规定为“强制报告者”的只有医务工作者。后来逐渐扩展到同样有可能接触到儿童信息的警察、社会工作者、教师、摄影师等职业。


目前,美国至少有18个州规定“只要怀疑就有报告义务”。为了鼓励“强制报告者”及时报告掌握的儿童受虐待信息,政府会为他们保密身份,并免除误报责任。相反,如果“强制报告者”隐瞒儿童被虐待的事实,至少在45个州会被处以300~10000美元罚款或1个月~5年监禁的惩罚。


在日本,所有人都是“强制报告者”。按照《虐待儿童防止法》的规定:


“发现儿童虐待存在的人,必须迅速通过福利事务所或儿童咨询所或儿童委员,向福利事务所或儿童咨询所通告其发现。”


在中国台湾地区,也规定医务人员、教育人员、社会工作人员、司法人员等在获知儿童被虐待信息后,有责任立即上报地方主管部门。⑥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相关部门接到有关虐童的信息后,会立即组织调查,走访儿童的家庭或学校,确认是否真的有虐待存在。发现举报属实,会启动针对儿童的援助程序,甚至剥夺父母的抚养权。


因“强制报告制度”的存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对本国的儿童受虐待信息有较为完整的统计(如美国90年代的统计显示,当时每年有约200~300万起虐童案件发生)。


中国目前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此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且对举报者、处理机关的定性都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发达的民间反虐童组织



美国首例虐童案(指公开披露引发舆论关注者)发生于1874年。


当时,少女玛丽·艾伦上法庭,控诉继母对其长达8年的虐待。当各方组织打算营救玛丽时,意外遭遇了“没有保护受虐儿童的法律,却有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尴尬。同年,美国第一个防止虐童协会在纽约成立。


至1900年,全美已有161个同类组织。


接到虐童举报后,这些民间组织会派出社工前往调查情况,或在事后向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比如,“儿童帮助”(Childhelp)是美国很有名的一个反虐童组织,创始人是两名好莱坞女星,她们设立咨询专线,每天24小时用170种语言提供有关虐童的咨询或帮助。“儿童帮助”还为受虐儿童提供住宅,发起“为虐童行为吹口哨”等活动。日本各地的反虐童组织,大都设立有儿童访谈热线,和一些儿科医生、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联系,及时倾听被虐待儿童的举报;同时致力于宣传虐童现状及危害。⑦


英国的民间反虐童组织也很发达。早在1883年,就已成立了“防止虐待儿童协会”,帮助处理有关虐童的举报及事后援助。


中国的民间反虐童组织,目前还相当少。⑧


图:美国最早“虐童案”的当事者玛丽


严审幼师资格



专门拨款、严格审核幼师资格,也是防范虐童的有效手段。


2008年,美国在虐童案上的花费是1240亿美元,用于受虐儿童所需的教育、医疗、司法、福利等方面。美国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CDC)估计,照顾一个受虐儿童大概需要政府花费21万美元。美国、英国等国,还会通过减免税收等政策,鼓励企业及个人为受虐儿童捐款,设立基金。⑨这些资金实行严格监管,收支分离,实现专款专用。


法国的幼师资格审核非常严厉。要求幼师至少具有三年制师范大专学历,并接受27个月的职后培训;公共托幼机机50%以上的教师持有幼儿教育、保育、护理等相关专业文凭;如果有教师不及时举报虐童事件,不仅要被开除教师资格,还会遭到法律加重处罚。


韩国和澳大利亚要求儿童保育系统工作人员至少具备两年制的学前教育大专学历。在加拿大,即使是在幼儿园代课的小时工,也必须“持证上岗”,违规的幼儿园一经发现,会受到严厉处罚,甚至勒令关闭。⑩


中国的虐童问题究竟有多严重?目前并无全面的统计数据。可供参考者,只有一些民间自发调查。如:西安一家救助机构联合西安交通大学,对300名小学生进行调查,结果发现:60.14%的儿童曾被父母殴打、禁止吃饭或睡觉等,28%的儿童遭遇过来自父母的情感虐待。(11)父母尚且如此,其他与儿童成长相关者的情形,自然可想而知。


图:日本幼师南木爱美在幼儿园中,给儿童喂芥末,被判1年2个月,缓期3年执行


注释

①胡适,《慈幼的问题》;②于改之:《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以日本法为视角的分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③李梅:《幼儿园虐童事件探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④丁丹悄:《对刑法中增设“虐童罪”的思考》,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⑤杨志超:《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重庆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⑥李媛:《儿童虐待防治体系的比较研究》,首都师范大学2013年;⑦⑨崔海英:《美国虐童防控对策研究》,《政法学刊》2013年第3期;⑧关晓辉:《多元主义视角下的我国儿童虐待干预体系构建研究》,天津财经大学2016年;⑩姚蒙、陶短房等:《西方国家虐童案不断,欧美绞尽脑汁杜绝“虐童”》,《安全与健康》2012年第23期;(11)宋昭:《大力加强儿童权益保护》,《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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