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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的梦想:房价约等于家庭年收入的四倍 | 短史记

谌旭彬 短史记 2018-09-30

文 | 谌旭彬


对渴望拥有个人住房的中国人而言,1998年,是一个值得怀念的年份。


这年6月,“全国房改工作会议”宣布,将从下半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①


这场改革的实质,是“取消福利分房、实现居民住宅的货币化和私有化”。


福利分房的弊端显而易见。1978年,中国城市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尚不足6平方米。1985年,已有调查数据显示,超过27%的城市居民必须与其他人共用住所,37%的城市居民必须与他人共用厨房,76%的居民家中没有独立卫生间。其效率低下与质量低劣,可见一斑。②


图:1999年12月31日,《羊城晚报》报道福利分房从广州消失


不过,“九八房改”的核心动力,并非纠正福利分房的弊端。其之所以舍弃福利分房,最直接的原因是:1995年之后,非国企职工的数量,已经超过了国企职工的数量,福利分房不足以覆盖这部分人群。


当然,亚洲金融危机后启动的“九八房改”,也被赋予了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期望。不过,住房供应结构的整体设计,仍试图将“居者有其屋”放在首位。


按照1998年23号文件,房改后,将主要供应三种住房,对应三种不同收入层次的家庭:


“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其中,被定位为“重点发展”的,是经济适用房,将占到整个住房供应的70%~80%,商品房和廉租房,各自约占到10%。


图:配合“九八房改”出版的相关政策问答类书籍


这种住房供应结构,参考了香港、新加坡的历史经验。


在1980年代的新加坡,约有80%的居民住在组屋(类似“九八房改”中的经济适用房,绝大多数人拥有组屋的产权)之中,余者住在政府提供的保障房(类似“九八房改”中的廉租房)或自费购买的商品房中。香港亦有供中低收入者购买的“居屋”(相当于经济适用房),和供低收入者租住的“公屋”(相当于廉租房)。“居屋”的建设成本,较之商品房少了土地费用;“九八房改”中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也免费以划拨方式供应。④


图:引自《住有所居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第91页


23号文件同时还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利润控制在3%以下。”其目标是“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⑤


“保本微利”究竟是多少呢?23号文件也有一段规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6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平均价格,超出双职工家庭年收入4倍,即可对无力购房、购房面积不足标准值的职工发放补贴——这一规定显示,文件的制定者认为将60平住房的价格,控制在双职工家庭年收入的4倍之内,是比较合理的。


1999年,建设部再次重申了经济适用房的指导价,即按一对双职工家庭年收入的4倍来核定其售价。若一对双职工夫妻月收入各为800元,则1600X48=76800元。也就是说,最合适这个家庭的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应该等于或低于76800元。建设部还解释说,国际通用的家庭收入与房价之比为2~6倍,故我国取4倍。不过,这个价格只是理论上的指导价,不具备强制性。


下表是“建设部课题组”1998年做的一次统计,收录了96个国家的“房价与收入(指家庭收入)比”。大体上,家庭收入水平越低,房价与家庭收入之比越高,96个国家的均值为8.4,中位数为6.4。


图:表格引自《住房保障模式改革研究》(2014)


遗憾的是,“九八房改”所寄望的两大目标——(1)以“保本微利”的经济适用房为绝对供应主体;(2)经济适用房价格与家庭收入比控制在4以内——最终都没有能够实现。


2003年的18号文件里,原本属于保障房的“经济适用房”,被重新定义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自此,“经济适用房”成了“商品房”的一部分,而不再是1998年23号文件中与商品房并列的住房品类,也不再是“住房供应的绝对主体”。


房地产在这一年被明确定性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房价也自这一年开始加速飞涨——在此之前,1998~2003,房价从1854元/平方米增至2197元/平方米,五年时间里,只涨了343元。


与1998年的23号文件不同,2003年的18号文件,切切实实改变许多人的命运。


图:2003年,是中国当代生活史上极重要的转折点。图表引自时寒冰《未来二十年经济大趋势》


注释

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7月3日),简称1998年23号文件。本文其余引自该文件者,不再赘注。

②龚于、聂日明,《调控之殇——“98房改”以来的房地产市场》。

③曹幸仁,《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变迁看房地产宏观调控》。

④参见:罗应光、向春玲等/编著,《住有所居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第89~98。顾湘,《公共租赁住房运行机制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16,第112~115页。

⑤按照后来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⑥辜小勇、吴怀志/著,《住房保障模式改革研究》,武汉出版社,2014,第124~125。

⑦《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12日),简称2003年1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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