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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快越擅长勾结盗贼,越容易成为“名捕” | 短史记

隋风 短史记 2019-09-06

捕快是中国古代的一种职业,“四大名捕”之类的说法常见于国产古装剧。


回归历史,一名真实的古代捕快,要如何才能成为“名捕”?


捕快出现于明清


在维护地方基层治安方面,历代建立有不同的缉盗制度。


秦汉时期,基层设有“乡”和“亭”,乡中的“游徼”、亭里的“亭长”,都负责维持治安。游徼是县的属吏,巡视乡里;亭长则在辖区内,带领亭佐、亭卒等“以禁盗贼”。①


在唐代,分管司法的县尉,及其下属的“不良人”(或称“捉不良”),负责维持治安。②马伯庸《长安十二时辰》的主人公张小敬,即曾是管理万年县不良人的“不良帅”。


宋代在县尉之外,增设“巡检”,负责治安巡逻。北宋中后期,巡检数量不断增多,往往一个县就有六七十名。当时,县尉的下属是“弓手”,巡检则统领厢军、土兵。“四大名捕”的故事被温瑞安设定在宋代,其实那时衙门里还没有捕快这个名词。③


图:电视剧《武林外传》中的捕快燕小六


晚至明清时期,捕快才在衙门中出现。


所谓“捕快”,是捕役和快手这两种衙役(做衙役是古代的一种徭役,理论上的期限是3年)的合称,其中快手又包括配备马匹的“马快”和徒步公干的“步快”。按照日本学者整理的《六部名词注解》的说法,捕役是“捕拿盗匪之官役”,快手乃“动手擒贼之官役”,职能上差别不大。


捕快的待遇很差


清代衙役种类繁多。其中,快手、捕役等被列为“贱民”,他们自己及子孙都不准参加科举或获取官衔。充当捕役者,通常是一无所有的贫民,及有意改邪归正的盗贼,受到士绅、百姓的歧视。


清代官员何耿绳说:


“捕快一项, 在各役内最为卑贱,充斯役者,大率皆穷极无聊之辈,例给工食,为数无多,不足以为养赡。


曾任县令的杨懿说:


“各役之中,狡猾至捕役一项尽矣,当斯矣者皆属下贱,非多年积贼,则远方无赖。


这些话,充分说明了捕快地位的低下。


捕役、步快的年薪很少,通常在白银6两左右;马快需饲养马匹,工资稍高,最多也不过白银12两。


由于地方政府没有专门用于捕盗的经费,州县官员往往不得不自己给捕快发放补贴(每年约数百两),一方面帮他们解决生计问题,另一方面拿来报销给线人的奖励、押送犯人的差旅费等。这些补贴通常仅够捕役、快手们勉强糊口。④


按照规定,马快和步快的主要工作是外勤,在督抚衙门负责传递公文、催办公务;在州县衙门则要下乡催缴税款。遇有案件,快手要负责传唤嫌疑人、证人等,并协同捕役押解犯人。相比之下,捕役的职责更加明确,主要就是治安巡逻和缉捕盗贼。⑤


图:清代部分州县的额定衙役,此外还有更多的额外衙役,称“白役”或“帮役”(图见于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


州县官员为让捕役尽职办事,给他们制定了种种规范。比如,当过平湖县令的刘默园曾订立规则,要求涉案金额在20两以下的盗窃案,捕役必须在一月内侦破,逾期受罚;相应的,捕役破获不同级别的盗窃案,能拿到8~24千文的奖赏。如果某捕役辖区内,一年都没有发生盗窃案,那么他将能得到“银十两、细布袍褂料二件,并赏花红”。⑥


州县官恩威并施,一些捕役不得不“尽心办案”。清人陆长春《香饮楼宾谈》中记有一则“顾捕役”的故事。说是江苏武进接连有富户被盗,县令将捕役的妻儿收押入狱,命他们限期破案。顾捕役怀疑是“庄氏三虎”所为,但没有证据。当天晚上,他偷偷进到庄家,伏于暗处,发现仆人们靠着一口棺材,脸上充满笑容,毫无悲伤之意。


第二天,顾捕役假扮乞丐,再次来到庄家,打听死者身份,仆人说是庄氏兄弟的叔叔。顾捕役向邻居求证,得知庄家半月前确实有一名老人去世,但早已入土。顾捕役判断,那口棺材定有问题,于是向县令请兵,搜查庄家。


县令亲自带兵赶到,顾捕役要求开馆察验。开棺后,人们看到里面确实躺着一名白发老者。庄氏兄弟随即发难,一起上前殴打顾捕役。顾捕役坚持认为尸体可疑,趁乱摸向衣衾,发现下面藏满金银。经过审讯,庄氏兄弟招认,那些金银即是赃物。⑦


故事中的顾捕役,在家人被县令抓为人质的情况下,先是夜探匪穴,再是假扮乞丐,最后破案立功,算得上有勇有谋。


不过,这种捕役,是少之又少的。


通贼才能当“名捕”


大多数档案、笔记中出现的捕役,都和贪赃枉法相联系。


首先,捕役靠敲诈勒索敛财。捕役奉命捉贼前,往往要向事主索取酒食、路费,案件如果没破,事主就不免蒙受双重损失。很多捕役还会选择乡中曾有前科的富户,先诬陷他们形迹可疑,再诈取钱财;富户要是拒绝,就会被扭送衙门,屈打成招。


其次,捕役时常贪墨赃物。清代法律规定,抓获盗贼后,州县官员要命几名捕役共同起获赃物。捕役们或者借起赃为名,随意闯入百姓家中,翻箱倒柜,搜刮民财;或者不等事主认领,就先行瓜分赃物,致使赃物“缴官者不过十之二三,余俱干没。”⑧


图:现存的河南内乡县衙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捕役和盗贼沆瀣一气。嘉庆年间的官员卓秉恬说,“捕役藉盗贼以渔利,盗贼仗捕役为护符”;同治年间,曾国藩在直隶总督任上也发现,“捕役之能干者,强半通贼,本不愿于破案”。捕役为了交差,往往抓百姓充数,《老残游记》里就说,曹州“各县捕快捉来的强盗,不是老实乡民,就是被强盗胁了去看守骡马的人。”


在清代,有能力的捕役往往对境内贼情了如指掌。雍正帝的宠臣田文镜曾上奏说,


“独捕役一项,较他役为最黠,原系积年惯盗改恶复良,则充为捕……彼其平素,原与贼通,贼之窝线,彼无不知;贼之风声,彼无不晓……且彼既为捕役,则临邑、邻府、邻省之捕役,亦无不声应气求,彼此照应……各能暗地通知,禀官关会。即贼之去向下落,知者必告……此所以捕役缉贼如探囊取物……”


大意是,在各类衙役中,捕役最为狡猾。他们原本都是盗贼,后来改邪归正,当了捕役,自然了解本地贼窝所在。同时,捕役不免和相邻地区的同行互通消息,往往能轻易获知盗贼的下落。这就是为什么捕役捉贼像探囊取物一样简单。


捕役有此人脉,一方面固然便于捉贼破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和盗贼勾结。嘉庆年间,有官员上奏,称山东捕役和盗贼狼狈为奸,“平日分赃,临时送信”。


对捕役来说,勾结盗贼是成为“名捕”的必备能力。文学家袁枚在多地任过县令,他曾一语道破“名捕”真相——


“彼养盗者,名捕也。能养之,必能擒之。今能充捕者,乞丐类也。不能养盗,而盗亦不屑供养之。


这话翻译过来就是说,名捕要有保护盗贼的能力,这样需要立功时,就能立刻把他们捉拿归案。如果充当捕役的都是乞丐之流,就不可能和盗贼建立联系。


图:清末的衙役


捕役与盗贼蛇鼠一家,是时人的共识。为改善此种弊政,一些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曾国藩在他写的《直隶清讼事宜十条》中提了一个办法,“嗣后各州县,皆宜厚养捕役,工食之外,另给月薪,恣其所为”,同时设立严格的奖惩措施,希望通过“大利在前,峻法在后”,督促捕役尽职工作。⑪


刘衡曾在广东四会、四川巴县等多地任知县,被誉为“刘青天”。他在《庸吏庸言》中提过一个让百姓代替捕役的建议——


“愚以为弥盗之道,用捕不如使民自捕,盖捕与贼近,贼之踪迹捕知之;民亦与贼近,贼之行径民亦微窥之,然捕甘贼之利,故匿之惟恐不深;民苦贼之害,除之惟恐不尽,则与其使捕捕贼,似不如听民捕贼,且许其送贼……”


刘衡的意思是说,之所以让捕役捉贼,是因为他们接近盗贼;百姓通过秘密窥探,也同样能获知盗贼的藏身之处。捕役出于个人利益,惟恐盗贼被人发现;百姓不同,他们受到盗贼的直接伤害,除贼之心坚决。因此,鼓励百姓捉贼的效果会比任用捕役更好。


曾国藩所提办法,很多州县都有实行,因不能遏制捕役谋求私利的贪念,效果不佳。刘衡的建议更不具可操作性,捉贼毕竟是一件极为专业,且危险的事,普通百姓很难胜任。


“与盗贼勾结才能成为名捕”这类制度性问题,直到清末也未能解决。


注释

①关荣波:《汉代乡里社会治安考略》,吉林大学2006年。

②高淑静:《唐代盗贼问题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7年。

③郑迎光:《宋代地方社会治安问题初探》,河北大学2007年。

④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04、107、108页。

⑤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 紫禁城出版社2014年,第295、296页。

⑥⑫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2009年,第398、399、459页。

⑦华东政法学院语文教研室:《明清案狱故事选》,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158、159页。

⑧谭琪:《清代州县治安制度研究》,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第163、164页。

⑨(清)田文镜:《抚豫宣化录》,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72、73页。

⑩《袁枚全集新编 第6册》,王英志编纂、校点,浙江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294页。

⑪(清)曾国藩:《直隶清讼事宜十条》,《曾国藩全集 文集 上》,河北人民出版社 2016年,第170、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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