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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山”里放了一把火 他被判刑三年

2016-05-19 河源民生一线

“谁烧山,法办谁!”这句话可不是空头支票,虽然现在大家已经有了相对认识,不过不少村民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仍存在急功近利的心态,不懂法和不畏法,最终酿成违法犯罪的恶果。2016年3月9日,紫金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故意放火毁坏山林的刑事案件。




       该案被告人郭某华在协助他人管理紫金县义容镇大新村中坑水库山岭期间,为清理该山林木,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且在林业站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不准点火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11日14时指示另一被告人刘某武强行放火,其自身也参与点火。

        经现场鉴定,过火有林面积3.2公顷,直接经济损失7200元。案发后,紫金县人民检察依法对两名被告人提起了公诉,紫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和1年零6个月。


网络图片

        记者在当地看守所了解到,两名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认错态度良好,后悔曾经贪图便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放火烧山,淡薄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一时冲动,毁掉了自己数年的自由。时没想到,认为是我自己的(山),应该没什么问题的”犯罪嫌疑人郭某如今后悔莫及。

        法官表示,近年来受外界环境影响,农村中部分村民发展经济存在急功近利的心里。一方面表现为法律意识淡薄,处理事情全凭个人认识,不能利用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表现为不敬畏、不尊重法律,面对问题因循守旧,自私自利,没有考虑到他人利益或者是国家利益受损。而本案的处理,恰好可以教育到存在类似心里的群体和个人,捍卫法律尊严的同时充分起到教育警醒的作用。


  

林木再美,也受不起这么“火”热的爱。


记者 | 李成龙  廖璐

编辑 |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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