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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上山打猎 误将同伴当野猪一枪打死

2016-06-02 河源民生一线

河源地处山区,靠着这个天然优势,上山打猎成了不少人的兴趣爱好,但这些人往往都是没有持枪证,贸然上山打猎往往容易酿成恶果。近日,连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叶某在与两名同伴在山里打猎时,却错把同伴当成猎物射杀并致其死亡。


▲涉案猎枪


        去年11月19日,叶某举与同村的村民叶某平、叶某展相约去连平县隆街镇东坑村“鸡斗窝”山上打山猪,当时叶某举带着一把双管猎枪和两个对讲机到事先约好的见面地点与其他二人汇合,叶某展、叶某平也各自带了一把火药枪。汇合后,三人商量分开走,一人走一条路。


▲隆街镇东坑村斗鸡窝山。


        走了大约一个小时后,叶某举觉得自己那片山上没有野猪,便返回同伴叶某展走的那条路。走了二十分钟左右,叶某举听到草丛处有动静,以为是野猪,便向草丛中的“猎物”开枪了。令叶某举没想到的是,开枪2、3秒后突然传出同伴的叫声。


▲现场弹孔


        叶某举跑过去一看,发现被击中的并不是野猪,而是自己的同伴叶某展。随即,叶某举背着中弹的叶某展下山,并打电话给隆街派出所和隆街卫生院。可惜在送医的途中,叶某展因伤势过重死亡。


▲现场遗留的电筒。


        随后,叶某举被公安机关拘留,2016年4月11日,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叶某举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举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猎枪一支,其使用猎枪因疏忽大意,在打猎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一款,第233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叶某举悔恨不已,其辩护人表示,叶某举已与受害人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33.8万元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叶某举对于公诉方的指控并无异议,同时在庭审中也表达了自己的悔意,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被告人叶某举。


        连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刘志荣表示,误将人当成猎物射杀的事情在全国各地发生过很多次,主要的原因是老百姓没有认识到非法持有枪支隐藏的危险性。“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持枪必须具有持枪证,如果具备上述特征的枪支,即使是自制枪、气枪等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该案人民陪审员江伟平认为,目前仍有一些市民非法持有气枪、猎枪等枪支,希望广大市民提高法律意识,远离枪支,以免玩枪走火,触犯法律。“并不是非得用枪支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同样也构成犯罪,甚至可能会酿成惨痛的后果。”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同样也构成犯罪。

记者 | 刘志棠 罗希

编辑 |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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