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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原来可以这样维权

2016-07-28 河源民生一线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对于每个人的生活都很重要,尤其是楼上楼下住户之间。而居住空间上的邻里关系又使得防水、采光等住户享有的权利很容易受到相邻方的侵害。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又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这个案子就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市民郑某是河源市区某小区402房住户,罗某是该小区502房住户,双方是上下楼的邻里关系。从2014年6月开始,郑某发现自家的厨房上方,也就是罗某家的地板下方发生漏水渗漏,致使橱柜腐烂变形,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影响了他家的日常居住与生活。楼下的郑某发现上述问题之后,多次与楼上住户罗某协商修复、赔偿方面的事宜,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罗某于今年年1月份向源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期间,被告罗某表示不清楚漏水来源,不确定原告橱柜腐烂变形是否是自家地板漏水而造成的。如果查实是自己责任,其愿意赔偿原告损失。源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具体到本案中,《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源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邱兴龙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中,源城法院合议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到纠纷发生地,充分运用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是罗某家的地板下方发生漏水渗漏。通过有力的证据,以及法官对罗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罗某随后对其地板漏水渗漏处进行了修补工作,履行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义务,并同意为原告郑某受损的财物进行维修,被告的积极作为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原告随后同意撤回起诉。据统计,近年来,由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案案情简单明了,但却比较具有代表性。



因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往往事情本身并不大,却会严重影响被侵害人的正常生活。相邻纠纷的解决,需要法律,更需要理解。邻里之间应互谅互让,将心比心,维护好邻里和谐。


记者 | 林坤元  廖璐

编辑 |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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