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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拆除违建房 反被房主索赔偿

2017-01-19 刘志棠 河源民生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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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农村,村民违规建房的现象屡见不鲜,产生的纠纷在全国各地较为多发。在东源县叶潭镇,就有一户村民因为私自建房,被当地村民强拆了,不过,参与强拆的村民却被房主状告索要赔偿,那么究竟这违建的房子被拆除是否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又会如何判处呢?

去年5月,叶潭镇某村村民刘某未经报建审批私自在田边建房,遭到吴某明、吴某平等村民劝阻。随后,该村村民小组联名投诉到村委会,村委会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强占公共用地建房行为,但刘某不听劝阻继续强建房屋。5月20日,吴某明等几户村民强行对其违建的砖墙进行了拆除。





在建的房子被拆除后,刘某就向叶潭镇政府提出诉求,希望吴某明对其被拆的在建房屋进行赔偿,但是当地政府不予支持,并限其在30天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刘某对叶潭镇政府的处理意见未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而直接将吴某明等7人起诉至东源县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首先对被拆除砖墙的高度和数量产生了争议,原告刘某认为被拆毁墙砖有上万块,而被告几人却认为被拆的砖墙只有一米左右,完全达不到原告所说的数量。





被告

他这个估计1000砖不到

法官

我在现场都不止一千砖了,三五千砖肯定有


被告

因为他那有个很大的窗户,中间他没有砌墙嘛。

原告

就这样说讲道理摆事实,他说才一米多个,那个门框都被他拆了,全部倒下来的了。



在法庭上,刘某还要求七名被告赔偿砖墙损失费和人工费共11000多元,七名被告则认为原告所修建的房屋砖墙为违法建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法庭调查中,法官就了解到,真正动手拆墙的其实只有两个人。


被告

因为她是违建的嘛,我们老是制止不听,为了减少她本人的损失,我们提前(拆)。

原告

动手拆的就是吴某明他儿子,还有那个吴某光。




那么,私自拆除他人违章建筑到底合法与否,又是否需要赔偿呢?

东源县人民法院蓝口法庭副庭长 黄日成

东源县人民法院蓝口法庭副庭长 黄日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违章建筑依法应由相应的执法部门拆除,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以及个人擅自拆除均属违法行为。



经法院工作人员现场测量,被拆毁墙体共计3500至4000块砖之间,由于动手拆墙的只有吴某光和吴某平,法院最终判处被告吴某光、吴某平连带赔偿原告的建筑材料损失1800元,并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 | 刘志棠 罗希

编辑 | 梁小群 饶荣盛(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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