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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界定和解决方案(纯干货)

2017-02-01 某网民小白 一二一投资

小白要扯些专业的


同业竞争问题是新三板挂牌中的一大坑

很多公司都是栽在同业竞争上

导致挂牌申请被驳回或延期


那么同业竞争的主体如何判断

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要求是什么

有哪些常用的解决方法?



像小白这样高深的人

首先还是要扯一下定义


同业竞争是指: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与挂牌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同业竞争的存在可能使相关的企业无法平等竞争,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倾向于挂牌公司以外的主体,从而损伤挂牌公司自身利益。


说是说不明白的

还是图比较清晰


第一类:挂牌公司股东的同业竞争




第二类:挂牌公司子公司的同业竞争




第三类:挂牌公司兄弟公司的同业竞争



别问我画了多久

我的名字叫红领巾



那么同业竞争是怎么认定的呢?

什么叫相同相似业务?

难不成看营业执照写的经营范围吗?




其实

同业竞争的认定遵循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也就是说

不仅要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

还要综合以下方面判断:

业务的性质、

业务的客户对象、

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

市场差别、

对挂牌企业的客观影响等


一般来说

业务相同就认定为同业竞争


那有人会问了:

小白,你没听过“同业不竞争”吗?

没错“同业不竞争”是存在的

但这要求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比如有截然不同的客户对象、市场区域等

并且这些证据必须客观明确

比如说经营数据啊,调研报告啊


这样才有说服力




这篇文章是针对新三板挂牌而写

必须要了解股转系统对同业竞争的要求


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

主办券商会和/或律师事务所会通过多种方式

从经营范围/客户对象/市场区域/细分市场等方面

判断挂牌主体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挂牌主体如有同业竞争嫌疑

股转中心会要求相关主体做出合理解释和解决

并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扯了这么多

到底怎么解决呢?

来点干货啊!


小白我查了好多资料

去伪存真,去繁从简

总结了以下6种方法

并配上一些案例加以说明

如果对案例的详情感兴趣

记得后台留言告诉我~



注销相关主体


案例

挂牌主体:猫诚电商

竞争方:上海吾食吾年电子商务


上海吾食吾年电子商务是猫诚电商董事长的控股企业。为解决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上海吾食吾年已经提交公司注销申请,并取得注销通知书,同业竞争问题得以解决。详见《上海猫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通过变更登记,去掉相关主体中涉及同业竞争的经营范围;


这个同第五点案例,在下面


相关主体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案例

挂牌主体:龙创设计

竞争方:上海驰越汽车设计


上海驰越汽车设计有限公司原为龙创设计董事长王珣的亲属出资设立,该公司经营范围与龙创设计基本相同,后通过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解决了同业竞争问题。详见《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相关主体停止经营竞争业务

(可以转移给挂牌公司或非同业竞争公司)

并承诺后续也不再经营竞争业务


案例

挂牌主体:新锐股份

竞争方:苏新锐合金


新锐股份与新锐合金处于同一控制人吴何洪控制之下。为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苏州新锐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将相关业务、资产和人员转移给新锐股份,后新锐合金对经营范围进行工商变更,删除“生产粉末冶金制品、金刚石制品、地矿用钻头、矿山及石油设备制造,新材料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等内容,彻底解决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详见《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潜在同业竞争关系解决方案的公告》。


签订市场分割协议

明确划分挂牌公司与相关主体的

客户对象、市场区域、细分市场

并承诺上述划分不构成同业竞争


哎呀,抱歉

这个没有发现符合的新三板公司

以下是主板上市的企业

小白会继续搜集更新的


案例

上市主体:晋亿实业601002

竞争方:晋禾企业、晋纬控股


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后在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和晋亿实业三家紧固件生产企业。为避免三家公司同业竞争,三方基于各自的实际销售市场,共同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及《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补充协议》,对三家企业紧固件产品的国际销售市场进行了划分。详见《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将相关主体收购为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最后一个卖关子、撩妹/汉一下

如需案例请和我们联系哦~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关系像雾像雨又像风

谁能说得清楚呢?

请看小白的另一篇力作:

新三板关联交易问题界定和解决方案(纯干货)



最后感谢以下这些“巨人的肩膀”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3. 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新三板挂牌难点与涉税业务解读》

4. 投行小兵《新三板挂牌的同业竞争问题》


延伸阅读:新三板挂牌门槛提高,哪些企业挂牌没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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